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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2:57 答辯狀

      2016二審答辯狀

        引導語: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今天,云范文為大家整理了關于2016二審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2016二審答辯狀

        2016二審答辯狀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06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