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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3:02 答辯狀

      二審答辯狀范文精選

        引導語:

      二審答辯狀范文精選

        二審答辯狀就是上訴答辯狀是針對該案對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對上訴狀所陳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答辯的法律文書。接下來,云范文為大家整理了幾篇關于二審答辯狀的精選范文,歡迎參考借鑒!

       

        范文一: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06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2011年7月19日

       

        范文二:

        民事答辯狀答辯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法定

        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P市X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D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如何定性并不會對本案產生任何程序或實體上的影響,況且被答辯人在原審答辯狀中已經自認了“實際履行時雙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約定履行”的事實。因此,原審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并判決并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第二,被答辯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料價格上漲”的試試,因此,原審判決根據被答辯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的價格,認定雙方交易的單價為16,900元是正確的。

        第三,由于被答辯人是在其設在D市的加工廠將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該加工廠距離約定交貨地點不足3公里,被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原審過程中自認兩地之間的運費是每頓15元。原審判決在被答辯人自認的基礎上作出相關認定并無不當。

        第四,被答辯人已經在原審答辯狀中自認:“在合同期間我公司提供的貨物其中有一批36噸,以抽檢不合格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異議后,并請原告檢驗人員重新檢驗為合格”。但是,被答辯人并未提供能夠證明被退回的36噸貨物再次交給原告的證據。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是正確的。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支持。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范文三:

        答辯人:李某,女,1979年9月23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某鎮某居民委員會朝陽路666號。

        被答辯人:劉某,男,1975年4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新區某村二組。

        被答辯人:劉某,男,1971年10月11日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新區某村三組。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法院判定上訴人按責一次性全部支付假肢費用是合法且公平的。

        1、一審判決的假肢費用標準不高,且低于省里規定的相關標準,在一審庭審中答辯人也提出關于假肢安裝標準低于省里的標準但由于是答辯人申請法院咨詢的,故不再另行申請。

        2、被答辯人認為只應該支付首次安裝費用是錯誤的觀點。根據人損解釋的相關規定,殘疾輔助費用的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均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鹽城市義鼎假肢矯形器裝配服務有限公司具有民政部資質批文其出具的意見具有證明力。答辯人認為應該按該咨詢意見判決予以一次性支付。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如年齡等,這純粹是被答辯人逃避責任的說法。那么答辯人不禁要問如果被答辯人存在不確定因素時,答辯人的權利到時向誰主張呢?且人損解釋的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應當一次性支付。另外假肢安裝費用是對答辯人生活質量下降部分的賠償,是被答辯人必須承擔的民事責任。

        3、假肢咨詢費是假肢安裝保證金純粹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假肢咨詢意見是答辯人在一審時申請法院咨詢的,如同法醫鑒定一樣收取相關咨詢費用是合理的。

        二、關于精神撫慰金應考慮本案中答辯人年紀較輕且該事故對答辯人的身體和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答辯人看到自己失去了一條腿,一度有輕生的想法。故這兩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是合理的且也不足以彌補對答辯人造成的精神傷害。

        三、本案中答辯人家庭承包客車營運,且答辯人參與經營管理和售票,另答辯人與丈夫高某居住在鹽城市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宿舍區,故對答辯人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另關于殘疾等級根據市中院的規定多處殘疾者的經濟賠償計算,只有一個最高傷殘等級的,最終的傷殘等級可以在最高的傷殘等級之上,以最重的等級作為賠償的主要依據,每增加一處傷殘,則增加05級,但全部所加幅度不能超過一級,故本案中在答辯人一處五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時合并上升1級以四級傷殘計算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法庭依法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此致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某

        特別授權代理人江蘇珠溪

        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曙濱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