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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案件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3:23 答辯狀

      離婚案件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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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案件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XXX號江南XX苑XXX10棟X單元XXX號房。

        就原告朱XX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XX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女兒朱XX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XX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于廣西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XX正好合適。況且,朱XX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XX。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XX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XX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XX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