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答辯狀格式
在進行二審的時候我們同樣需要準備答辯狀,來訴說我們的的請求,希望能得到法院的認可!歡迎閱讀二審答辯狀格式,僅供參考
二審答辯狀格式
答辯狀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06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
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
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
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
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2011年7月19日
二審答辯狀格式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X,男,漢族,現年43歲,XX縣X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寧夏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林,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XX,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X鎮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X林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7)環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X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X林和蔣XX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X林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2006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XX在給雇主赫X林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
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林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X林,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X林所謂的“雇主”?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2006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X林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
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X林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
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X林和被答辯人蔣XX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
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X林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
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
應其邀請,2006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
被答辯人赫X林于是安排我們為其修舊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X林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
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X林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X林和被答辯人蔣XX都予以認可,
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
現在被答辯人赫X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
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
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
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
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
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
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三是看工作的內容。
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
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
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
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X林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
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X林形成的是雇傭關系。
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
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XX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不存在賠償關系,
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
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
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X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林給被答辯人蔣XX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XX花費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XX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林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X林在墊付醫療費中,
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X林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
在被答辯人蔣XX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
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XX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XX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X林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
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XX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XX的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XX,
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XX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
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
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X林和蔣XX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X林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XX 代理人:李XX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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