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答辯狀

      答辯狀須知

      時間:2024-07-11 21:55:24 答辯狀

      答辯狀須知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以下是云范文收集整理的答辯狀須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答辯狀須知

        (一)答辯狀的含義和作用

        答辯狀是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

        答辯狀分民事答辯狀、行政答辯狀和刑事答辯狀三類。答辯狀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文書。

        答辯狀的主要作用有如下兩個方面:

        1.體現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平等的原則。被告和被上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所提出的起訴或上訴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 有的放矢的回答辯解,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來證實自己的觀點,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通過對訴狀或上訴狀、答辯狀的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訴訟當事人的意見、 要求,對如何進行調查、調解和審理,做出適當的考慮和安排,以保證合法、合理、合情,及時地處理好案件。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答辯人還可以通過答辯狀對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和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反訴。

        (二)答辯狀的特點

        1.作者的特定性。答辯狀必須由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上訴案件的被上訴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

        2.寫作時間上的規定性。答辯狀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內容上的針對性。答辯狀必須針對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三)答辯狀的結構和寫法

        答辯狀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項組成。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標題:如“民事答辯狀”或“行政答辯狀”,二審寫為:“民事被上訴答辯狀”或“行政被上訴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等;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 地址等。

        2.正文。

        (1)答辯事由。寫明對何人起訴或對上訴的什么案件提出答辯。

        一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為:“因××所訴關于××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寫為:“××××年×月×日,收到××(原告姓名)的起訴狀副本,現就起訴狀 所述各點答辯如下”。

        二審答辯狀一般表述為:“因××不服原審判決而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表述為:“××××年×月×日,接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副本,現就上訴的請 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如同其他訴狀一樣,理由是關鍵性的內容。在這部分要明確地回答對方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己的主張并闡明理由。答辯的情況有兩種:

        1)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即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或上訴人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當然,在答辯實踐中,被告人或被上訴人答應對方的訴訟請求,通常只是一部分或附 有條件。

        2)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著重從實體上進行反駁,即針對對方起訴或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依據有關法律條文,從事實和理由上進行辯駁。有時也可從程序上進行反 駁,即以訴訟方面的規定為依據,證明其沒有具備起訴所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從而達到駁倒對方訴訟請求的目的。

        (3)答辯請求。在充分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經過綜合歸納,明確提出答辯結論,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或裁定。

        如果起訴狀或上訴狀的某些內容是可以肯定或接受的,也應表明態度。如果要反訴原告或上訴人,則要提出反訴請求。

        3.尾部。尾部包括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先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年月日,如系律師代書,還要注明代書人。

        (3)附項注明物證、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制作答辯狀的注意事項

        一、寫答辯狀前應當考慮的幾個問題。

        1、應當心平氣和面對。你被人告到法庭,雖然不是件好事,但也沒必要覺得丟臉。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爭議和糾紛也是正常的事,何況有些事情雙方確實沒辦法來分清是非。如婚姻案件,遺產繼承案件,本身說不上誰對誰錯,由法官當個娘舅,來判斷是非,作個公斷解決爭議,有啥不好?

        2、是否有必要寫答辯狀。因為答辯狀本身也可歸類于證據,故你在提交答辯狀時,稍有差錯,就可能會被原告抓住把柄。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盡量不寫或者簡單地寫幾句提綱式的答辯內容。雖然法律規定答辯期在15天(簡易程序),30天(普通程序),但不提交答辯并不是答辯權的喪失,你仍然可以在庭審時答辯。如果原告訴請的事項屬實,在寫答辯狀前,應當首先考慮陳述目前的困境以便求的原告諒解,故你應當主動與原告協商,而不是如何去請律師,如何寫答辯狀。

        3、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你發現受訴法院無權管轄本案時,你應當對管轄權提異議,而不是急于去寫答辯狀。因為,有些法律人士認為,答辯便是應訴,也就是認可了該法院的管轄,放棄了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我這里需要說明,這個觀點是錯誤的)。雖然你答辯后仍然可以提管轄異議,但何必多此一舉呢?法院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另外還有合同履行地,不動產地等特殊管轄的原則,這里不作解釋了。

        4、收集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你當被告,沒有證據反駁原告的證據,假如原告的證據很充足,而你即使說的是實話,法院也不能支持你的,這就是法律上講的是法律事實,而并非是客觀事實,有時候法律事實并非全部是客觀事實。這就要求公民在發生民事活動中,保管好一切于活動有關的材料,為將來一旦發生糾紛提供證據材料。不至于“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5、如果原告提起了財產保全,應當權衡利弊,確定如何應訴。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一并申請了財產保全,你應當根據雙方的爭議事實以及保全對你公司或你個人的影響來確定如何應訴。如果原告無理或惡意訴訟,你應當提出復議,要求解除保全;如果保全超過訴訟標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超過部份的財產保全;如果你認為原告的保全并無必要,你即使敗訴也有能力承擔債務的話,可以用現金或財產等提供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如果糾紛的責任確實在你方,而法院的保全導致你的經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時,我建議你盡快與原告協商。

        6、案情比較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不一定請律師。因為與原告面對面對簿公堂,增加法律知識,也可省去一筆代理費用,何樂而不為呢?如果你確實錯了,平心靜氣與原告談一談,消除誤會不是一舉兩得嗎?

        7、雙方是否有和解或調解的余地。如果對方的起訴為事實,訴訟請求也是正當合理的,我認為沒必要去寫答辯狀,如果一定要寫,你就訴一訴你的苦,你的無奈吧!以便求的原告諒解。

        二、寫答辯狀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不要使用過激言論。誰對誰錯自有法官評說,故所用詞語盡量選擇中性詞,特別是針對他人的人身攻擊的侮辱性詞語千萬不能出現在你的文字中。因為答辯狀是法官對你的第一印象,寫的好壞是水平問題,使用過激言論和侮辱他人,則是人品問題。

        2、不能產生歧義。答辯狀的內容盡量少使用修飾的句子,書寫的文字要端正,語句要通順,條理性要強。最好訴狀是打印的。因為使用過多的修飾詞語,容易產生歧義。

        3、有爭議的一些事實盡量不在答辯狀中表述。答辯狀書也可以說是一份證據,屬于自認,而要推翻自己的自認,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才可以。因此,答辯狀的書寫一定要精煉,說多了反而被原告抓住把柄。

        4、答辯狀可以不寫,但如要反訴,反訴狀卻要按時提交。有些糾紛本來很難確定是非,也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惡人先告狀也是有的,故你在應訴時,要考慮是否有必要反駁或反訴。反駁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斥或者否認,而反訴也就是你反告他。需要立案,需要繳納反訴費(反訴費減半收取),反訴狀與起訴書的寫法基本相同,在提交反訴時,應當提交證據。

        5、注意核對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寫答辯狀除了針對原告的訴狀所陳述的事實進行反駁外,應當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偽進行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