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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5:34 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被告人應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這樣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無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過法庭判決,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云范文精心整理的民事答辯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1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認字_______第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_____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______區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_____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_______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2

        案號:(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20x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工作單位及職務: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原告起訴答辯人離婚一案,答辯人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但原告所述離婚的事實與理由不完全屬實:

        原被告于________年因工作關系相識,之后很快確立戀愛關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__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__。

        原被告戀愛期間及結婚初期感情不錯。后來,被告發現雙方在很多方面觀念差異很大,導致雙方在經濟問題、子女撫養等方面經常產生矛盾;且原告在生活中缺少家庭責任感,對被告不關心,在家務方面從不幫助被告;在被告孕育生育至撫養子女階段,原告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除此外,原告經常無故很晚回家,后半夜回家簡直就是家常便飯,被告難以理解,夫妻感情逐漸破裂。____年____月原告主動離家,雙方現已分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由答辯人撫養較有利于其成長,答辯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撫養費。

        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時就來照顧原被告生活,兒子________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與答辯人共同照顧,答辯人上班后,________也一直由答辯人父母直接照顧。現________已上幼兒園,每日也是由答辯人父母接送。原告父母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身體情況不適合照顧子女。

        從出生以來,一直是由答辯人及家人照顧,分居期間,也是一直跟隨答辯人,如離婚后突然改變他的生長環境,將難以適應,對其成長明顯不利。且只有3歲半,年齡太小,一直母乳喂養至2歲多,對母親的依戀較重,不宜由父親直接撫養,顯然本案的情況子女判歸被告撫養更有利于他的`成長。

        三、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割

        1.房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一處(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該房為原告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左右,現貸款已全部還清,該房婚后還貸所對應房屋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一處(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該房為婚前____________月____日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婚后有還貸,現貸款已全部還清,該房婚后還貸所對應房屋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公司股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答辯人作為發起人成立了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告持股比例為____%,答辯人持股比例為____%,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目前僅實繳了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汽車

        轎車一輛(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_)。

        該車為婚后以原告名義購買,購買價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全款已付清,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

        4.存款

        被告名下有存款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原告名下存款情況不清楚,請法院依法調查后分割。

        5.股票

        原告名下股票價值不清楚,答辯人無股票。

        6.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

        7.財產分割方案

        (1)____________號房屋離婚后歸原告所有,原告應支付被告相應折價;

        (2)____________號房屋離婚后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原告相應折價;

        (3)____________公司股權歸答辯人所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應折價;

        (4)____________轎車一輛(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離婚后歸被告所有,原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愿支付相應折價;

        (5)雙方存款依法平均分割;

        (6)原告名下股票歸原告所有,答辯人要求按市值獲利一半折價。

        綜上所述,答辯人同意離婚,但認為原告所述離婚的事實與理由不屬實,子女要求判歸答辯人撫養。夫妻共同財產請法庭依法分割。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答辯狀4

        答辯人:***,男,51歲,漢族,住***鎮小學。

        被答辯人:***縣***小學。

        法人代表:***任校長職務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談不上合同糾紛,答辯人現住房是20xx年從該校教師岳文昌名下轉讓而來,未曾與被答辯人簽訂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約定不屬于本校教職工封閉一樓后門的說法。房屋后門與生俱來,不屬于答辯人私開。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屬被答辯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門距地面達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辯人只能從自家后門出入,后門一旦封閉將嚴重影響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辯人在當初建造房子時,就理應考慮到給購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沒有房屋后門的'支撐,答辯人將不會購買一個沒有出路的房子。學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種,而答辯人的權益也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沒有不屬于該校教職工必須封閉一樓后門的約定,被答辯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以損害答辯人權益為籌碼,依法不能成立。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月**日

      民事答辯狀5

        答辯人:荊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辯人因xxxxxxxx公司包頭分公司訴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

        自xxxx年xx月起,答辯人就一直在xxxxxx作,20xx年1月29日,答辯人上白班。

        15時35分左右,在巡視過程中,發現墻上有一破洞,因前幾天有商戶丟失物品,因此答辯人進入破洞查看,當時其班長馮某通過對講機例行檢查詢問,答辯人邊走邊說話,不慎墜入負三層東南角的電梯豎井內,造成多處骨折。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致傷,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傷害,被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認定依據及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大量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

        同時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工傷認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判決維持。

        三、行政訴狀所述工傷事故是答辯人自傷自殘行為所致與事實不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原告認為答辯人墜入電梯豎井內系由于答辯人個人問題引發的“自殘”行為,并列舉了一些的無端猜測,證明答辯人是由于為躲避外債甚至索要賠償而“跳樓”。

        然而,這些猜測缺乏其他證據相印證,對這些無端猜測應當有事實依據加以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該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了初步的證據加以證明,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原告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判決。

        答辯人:

        xxxx年xxx月xx0日

      民事答辯狀6

        答辯人(被告):xx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xx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x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xx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x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xx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余萬元,且案涉《xx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xx6年2月24日簽訂《xx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x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xx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xx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并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xx5年12月12日到xxx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x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xx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xx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傭金累計達27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xx6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 xx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xx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xx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xx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xx6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8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xx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xx產品代理協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6年11月15日

      民事答辯狀7

        答辯人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現居住于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現居住于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系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這一點被答辯人是認可的(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婚姻開始時,感情尚可”)。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什么雙方性格不合,如果真的是性格不合,被答辯人又為何要與答辯人結婚呢?這只不過是被答辯人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一中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兒子______。為了孩子,也應恢復正常的夫妻關系。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尚小且患病,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______。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剛滿一周歲,還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小嬰兒,且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更加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與關愛。反之,將會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嚴重影響女兒的就醫治療。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在兒子______出生后,被答辯人就對兒子極其冷淡、漠不關心,兒子的一切生活都是由答辯人一人負責,被答辯人未盡到做父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另外,雙方的兒子______剛滿一周歲,尚未斷奶,更需要母親的照顧與關愛,一旦雙方離婚,從有利于孩子哺育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男方撫養。但男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民事答辯狀8

        答辯人(反訴人):

        住所:

        電話:

        被答辯人(被反訴人):

        住所地:

        電話:

        反訴被告反訴與原告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______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現(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為無效協議。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返還原告轉讓費。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9

        答辯人:(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電話: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電話:

        被答辯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

        答辯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貴院轉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______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和《民事起訴狀》副本及有關材料,現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由)

        一、

        二、

        三、(答辯要點和具體理由)

        此致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答辯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答辯狀10

        答辯人:,女,生于x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答辯人: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場長),電話。

        x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勞人仲裁案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x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民事答辯狀11

        民事答辯狀

        (公民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答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答辯人因……(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本答辯狀副本___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注:①本答辯狀供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②“答辯人”欄,如系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③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④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原告的人數提交。

        注意的知識點:

        答辯狀是指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針對原告起訴或者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所作出的書面回答。

        書寫答辯狀應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二,答辯狀中應寫清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及工作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全稱。

        第三,答辯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起草答辯狀,除寫明具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所外,還要運用事實、證據和法律,反駁對方的論點和論據,同時,還可以提出新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的論辯。

        第五,答辯人應按原告人數提交答辯狀副本。

      民事答辯狀12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XXXXXX,住鹽城市XXXXX室,電話:XXX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電話:¥¥¥¥。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電話:******。

        現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號”ZSH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SJ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于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CRJ并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雇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CRJ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CRJ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ZWJ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ZWJ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么說,無論CRJ、ZWJ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于第一答辯人SJ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于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SJX之間亦同樣是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雇員第一答辯人SJ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雇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于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么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雇主TC公司承擔。

        鑒于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系,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雇員,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后,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于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ZWJ愿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并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此致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人:宗潛

        20xx年11月5日

        一、關于CRJ無責的答辯:

        第一,CRJ已經下車做了示范動作。ZSH未按照所示范的動作進行操作才導致自己的人身發生損害。因此,CRJ不應對此損害負責,受害者本人應對自己不按示范動作的要求操作的過錯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倉庫保管員,應該認識到叉車堆物時的風險,應有主動規避風險的謹慎操作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但她沒有認識到,或者沒有采取相應規避措施(——即使沒有CRJ的示范,ZSH自己也應該認識到并采取相應的規避措施!),她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應該能夠判斷自己有無能力完成該項簡單的輔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認為沒有能力完成該項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絕進行此項工作!但她沒有拒絕,就證明她認為自己有能力正確、安全、順利地完成此項工作。結果,她沒有做到安全操作而傷害了自己。她應該為自己的判斷不準確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總之,被答辯人在此次生產事故中,沒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沒有準確判斷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動規避風險的謹慎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還有,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賠償原則。本訴第二答辯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過錯,因此,依法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關于被答辯人的選擇性賠償建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本案被答辯人有權選擇工傷賠償或者人身損害賠償。二者只能選擇其一,否則將有不當得利。

        本著對受害人負責的態度,我們想提請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慮,——選擇工傷賠償,你將獲得無過錯責任賠償和全額賠償;而選擇人身損害賠償,你將獲得過錯責任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沒有過錯,你極有可能得不到賠償,或者僅能得到較少的補償;即使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但是,這個過錯與你的受到傷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并且該過錯與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那么,侵權人也只能按他的過錯在這次人身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份額。換句話說,侵權人不可能是全責,如果堅持人身損害賠償,你不可能得到全額賠償。

        因此,為原告ZSH的賠償權益最大化,也從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議ZSH重新考慮選擇工傷賠償,而且工傷賠償沒有太多爭議。

        說得不好聽一點,我有理由懷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實是TC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為他并沒有真正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著想!

        三、關于叉車操作資質證件問題

        第一,第二答辯人CRJ有叉車操作證;第二,第二答辯人CRJ長期從事叉車操作工作。第三,在現實社會中,沒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傭沒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車操作資質或者技能問題不應得到懷疑。

        退一萬步說,即使第二答辯人沒有操作證,也與本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無關,而屬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規調整。

        在此,我們請法庭允許我舉兩個簡單的.例子進行說明。

        第一,某甲沒有證,某日,他去人跡罕至的森林違章捕獵。當他瞄準一棵茂密的大樹上的鳥兒進行射擊后,鳥兒沒打到,茂密的樹枝中一個人某乙應聲掉下,結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樹枝上應該有鳥兒,這沒錯,但不應該有人,或者說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預見那茂密的樹枝中會有人。因此,該起某乙因槍擊死亡案件,對于某甲來說,純粹屬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認識過錯,那么,依法他不應該承擔對于某乙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某甲因無證并且違法偷捕珍稀動物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判處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是另外一層法律關系。

        第二,某丙有汽車駕駛技能,但他沒有駕駛證。某日,他駕駛一汽車在某一級公路正常行駛。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殺,從某一鄉間小路駕駛摩托車發瘋地沖向大路。某丙發現后緊急剎車并進行規避,但為時已晚,某丁被撞當場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死者某丁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丙不負責任,但應承擔交強險內的無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當然,一般情況下,此賠償責任將轉由承保事故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而其實某丙本人并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某丙無證駕駛,將會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無證駕駛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與某丙其實最終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是同一種法律關系。

        及至本案,至于CRJ有無叉車操作證,與本起生產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不屬于民法領域調整的范圍。

        四、關于受害人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要參照工傷賠償標準中的醫治該起人身損害必要的醫藥費,同時是屬于工傷藥品報銷名錄表中的藥品,或者以全部醫療費的70%計算。

        2、誤工費,需要其提供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以其日平均工資X鑒定誤工天數。如超過20xx元/月,需要提供納稅證明。

        3、住院伙食補助,18元/天X實際住院天數。

        4、護理費,40元/天X鑒定護理天數。

        5、營養費,9元/天X鑒定營養天數。

        6、交通費,不能超過200元,因為在大市區。

        7、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2944元/年X2年X責任賠償系數(比例,百分比)。

        8、精神撫慰金,50000元X10%(十級傷殘)X責任賠償系數(比例,如是同等責任以下,則無此項)。

        其它,諸如住宿費、后續治療費等,一概不承認。

      民事答辯狀13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56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86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87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66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民事答辯狀14

        答辯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事答辯狀15

        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或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收到原告(或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再審申請書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進行回應和辯駁的訴訟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文書的內容及制作方法:

        1.首部

        (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答辯狀”。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答辯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的,應寫明其全程、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事項。

        (3)案由。寫明答辯人因何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提起的何種案由提出答辯。

        2.正文

        本部分為答辯狀的核心內容,可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首先,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陳述事實方面進行答辯,指明對方陳述的不實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部分否定或全部否定,并通過相應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揭露對方所提供證據的虛假性、非法性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從而否定對方證據的證明力。其次,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陳述的理由方面進行答辯,對此可根據案由的性質以及自己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論證駁斥或據理力爭。對于二審程序來講,法院所審理的案件范圍并非對一審裁判所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主要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展開,因此,二審答辯狀也應針對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進行答辯。最后,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歸納,并作總結性的發言。

        3.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加蓋公章。答辯狀是委托律師代書的,則應寫明代書律師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3)注明申請日期。

        (4)附項下寫明上本答辯狀副本份數;列明證據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及聯系方式。

        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一案(或:答辯人因_______對________一案所提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