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答辯狀(精選10篇)
答辯狀應該要有扎實充足的證據做為輔助,這樣的答辯狀才是有理有據的,才具有說服力。現如今,法律訴訟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云范文精心整理的房屋糾紛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房屋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訴答辯人租金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只是換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賃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兄弟關系,王官莊小區x區xx號樓203室、201室及被答辯人現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親xx原有私房拆遷安置房,未進行產權調換,只有使用權。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辯人,但實際由答辯人居住并且戶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辯人和父親xx但實際一直由被答辯人居住,被答辯人兒子的戶口也落在201室。被答辯人為了辦理產權調換的需要于20xx年6月起訴到法院,要求答辯人騰出203室,并同意答辯人搬到201室,戶口問題也隨之調換。(該事實在對方提交的調解筆錄中有記錄)該案法院已調解解決。所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只是調換房屋使用關系而并非租賃關系,并且雙方調換房屋使用的糾紛在(20xx)市民初字第xxx號案中已經處理完畢,一事不能再理。雙方既然不是租賃關系,對租金問題也就沒有任何約定,被答辯人現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沒有任何依據。
二、退一步講,即使是租賃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訴訟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是換房使用的關系,自從答辯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辯人從未與答辯人約定租金問題,也從未要求過答辯人支付租金。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退一步講,即使是租賃關系,被答辯人現在訴求答辯人支付租金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在被答辯人劉某及其丈夫徐某(本案第三人)夫婦的要求下,純粹是為了幫助他們辦理銀行貸款,才同意將被答辯人的房屋過戶到自己的名下。當時,答辯人并不知道被答辯人劉某與本案第三人徐某在鬧離婚。(被答辯人劉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證實:被答辯人劉某與第三人徐某于20xx年x月x日協議離婚)。答辯人根本不知道被答辯人劉某與第三人徐某之間的矛盾與糾紛。
二、答辯人辦理銀行貸款16萬元的行為,是在被答辯人劉某與第三人徐某的授意之下進行的,而且16萬元也由被答辯人劉某與第三人徐某獲得。答辯人為了幫助被答辯人劉某和第三人徐某獲得銀行貸款,就配合他們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成為了青山區x街坊x門x號房屋名義上的所有權人。被答辯人劉x和第三人徐x,由此獲得了銀行貸款16萬元,答辯人并沒有從中得到任何利益。
三、答辯人辦理“借款12萬元”的行為,是在第三人徐x的要求下進行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幫助徐x獲得12萬元。(被答辯人劉x提供的證據五報案材料中,也證明了汪x是在第三人徐x的授意下進行的。)答辯人辦理相關手續后,獲得了貸款12萬元,并立即將12萬元交給了徐某(徐某親自出具的收條可以證實)。答辯人辦理該貸款事宜的過程中,仍然不知道被答辯人劉某與第三人徐某離婚的事實,答辯人始終都是出于一番好心,為了幫助被答辯人劉某及其丈夫徐某辦理貸款,解決他們資金周轉的困難。答辯人自始至終都沒有得到任何利益。
四、答辯人在幫助被答辯人劉某和第三人徐某辦理貸款的過程中,從來沒有拿到過“房屋兩證”(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三也證明“房屋兩證”不在答辯人手中),更沒有制造虛假的“房屋兩證”交給被答辯人劉某。關于“房屋兩證”的相關情況,答辯人并不知情。
五、至于答辯人與被告鄧某簽訂的“委托書”,僅僅是為了幫助第三人徐某獲得借款12萬元。之后發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答辯人已經無法控制。而且,答辯人從來沒有拿過一分錢的售房款。
綜上所述,答辯人完全是出于幫助被答辯人劉某和第三人徐某獲得貸款,才成為了武漢市青山區x街坊x門x號房屋名義上的產權人。答辯人自始至終都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答辯人沒有制作虛假的“房屋兩證”、答辯人更沒有拿過分毫的售房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對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6月x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熊xx訴陳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無據。
買賣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若出賣人翻悔,出賣人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若買受人翻悔,則出賣人只退還買受人所交給出賣人的貳拾萬元整定金,且此協議解除。”
對于該條該項之約定,答辯人認為至少說明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已經預見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違約)的情況,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翻悔的情況下怎么處理,該規定實際上屬于違約處理條款,那么,根據意思自治,當一方違約時,該違約條款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也只能選擇適用該約定,即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違約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第二,根據該條款之約定,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上述條款中,買賣雙方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均有以承擔違約責任為條件來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買受人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強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并且判決強制履行難以執行,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買賣合同把定金和違約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約定,如果出賣人違約,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賠償損失貳拾萬元,對于定金,是要求退還而不是要求雙倍返還,即退還后賠償貳拾萬元損失即可,通過約定放棄了定金罰則;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貳拾萬元,對于這貳拾萬元我們認為就是違約金,因為如果適用定金罰則,則是肆拾萬元(即要雙倍返還定金)。可見,既然買受人違約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那么出賣人違約也只能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雙方之間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答辯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通過明確具體的約定選擇了違約金罰則,放棄了定金罰則,無論哪方違約,均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
二、本案是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并沒有違約,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待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時雙方同時到xx縣信用合作聯社將出賣人的該房的抵押權證全部取出)后,出賣人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房的一切房產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歸買受人所有。”該約定說明被答辯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協助答辯人到銀行取出房產權屬證明的義務,然后答辯人才有協助被答辯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雙方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先,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后,現被答辯人未付清購房款,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交房和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且被答辯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于法無據,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
日期:
房屋糾紛答辯狀4
答辯人: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第一,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xxx,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xxx、xxx。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1995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管轄。1995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鐘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xx年2月26日延長至20xx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xx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20xx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
日期:
房屋糾紛答辯狀5
答辯人:
被答辯人: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出租人)簽訂房租租賃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年租金的付款時間,此外因為出租人存在以下過錯,故答辯人沒有繳納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辯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質上也屬于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一種行為。合同約定用途是開辦敬老院,出租人承諾提供手續一切證照,但是因出租人證件不齊,建筑設計有缺陷,無法辦理消防手續,導致民政部門長期不辦理開業登記,甚至取締答辯人的敬老院,故答辯人無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義務有違約過錯,答辯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2、出租方承諾產生債務糾紛由其處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負債嚴重,該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進行拍賣公告,隨時有轉手可能。出租人明顯出現了《合同法》68條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故答辯人有權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辯人認為,合同產生逾期付款責任不在答辯人。為了早日辦理消防手續,答辯人投入了五十余萬資金進行改建。應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明知該房屋證照不齊無法辦理有關手續,而又(下轉反面)故意隱瞞不具備消防審批條件的事實,這一行為屬于欺詐。這種情形下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屬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約定的租金應作變更。
由于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購置家具、設備打算長期進行敬老院經營,這種情況下雖然出租方存在隱瞞的事實,但是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損失更為巨大,為了履行合同,答辯人現已通過積極努力辦理相關證照,力爭近期開展合法經營。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答辯人:
20xx-7-14
房屋糾紛答辯狀6
答辯人: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20x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xxx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xx年xx月xx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7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福建xxxx有限公司(下稱:xxxx)不服20xx融民初字xxx判決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無誤,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一審法院程序錯誤
1、關于本案應依法中止審理的答辯。
⑴依據一審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二融消驗字97第074號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說明訴爭店面所在的xx大廈已由消防部門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違反消防法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并未發生導致涉案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對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導致轉租合同被撤銷的情形。
⑵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和上訴人與xx之間的租賃合同以及上訴人與xxx之間的租賃合同,三份合同主體及客體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系。本案的租賃合同是承租人xxxx與次承租人xxx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訂立的,內容并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即使存在合同終止、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本案的審理與否也不影響其他各方當事人據各自合同關系向合同相對一方主張權利的救濟,因此本案無需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無需中止訴訟。
2、關于被上訴人二xx、被上訴人三xxx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答辯。
被上訴人二xx、被上訴人三xxx是否具有原告資格應適用民訴法及民訴法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據《民訴訟法意見》第47條“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訴人屬于合伙人,具體在本案中的身份即應屬于共同原告。作為一審法院有權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追加當事人,無需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二xx、被上訴人三xxx為共同原告無論是在事實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確的。
二、關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賃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答辯。
依據20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隊向承租人xxxx發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僅僅說明xxxx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裝修不合格導致其無法投入使用、營業,與訴爭店面所在的xx大廈一次消防驗收無關也與本案訴爭店面能否使用、營業無關。事實上,在合同期內被上訴人的店面一直處于正常營業使用狀態,導致本案租賃合同終止,訴爭店面無法繼續營業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東xxxx對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而且從上訴人xxxx因自營承租店面未通過消防驗收與房東xxx產生糾紛至原告被迫停止營業,中間時間有11個月,被告其實是有合理、充裕的時間來告知原告存在的風險,但上訴人從未告知實情即使在被上訴人進行二次裝修期間也未告知過風險,在房東xxx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后,上訴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夠盡快解決糾紛,不會對營業有影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與上訴人與房東xx簽訂的租賃合同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系,兩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訴人與房東xx簽訂的租賃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說明上訴人與房東xxxx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上訴人如喪失轉租權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可依據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向上訴人主張權利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況且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于20xx年9月因上訴人違約而一終止履行,上訴人再主張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效無任何法律及實際意義。
三、關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當賠償的項目,上訴人認為缺乏事實、法律依據的答辯。
1、依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房東xxxx在本案中屬于第三人的身份,訴爭店面被其停電上鎖導致被上訴人無法經營,仍應由上訴人來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由上訴人交納的各項費用,導致被上訴人停業1個月以上的,被上訴人有權終止合同,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違約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因此,被上訴人有權向上訴人主張裝修損失、裝修設計損失、廣告費損失以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2、關于裝修損失及裝修設計損失部分。訴中一審法院已委托評估公司對裝修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已說明委估的裝修具體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詳見《家具裝飾施工報價表》,在該份報價表中已明確未包含廚房設備、電器、廣告、辦公設備、餐具等,事實上對于可移動的桌椅和設備等,被上訴人已在裝修損失外另行主張賠償,并未包含在評估值中。同樣裝修設計損失也未包含在裝修損失范圍內,被上訴人有權按實際損失另行向上訴人主張賠償。
3、關于廣告費用損失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
20xx年8月被上訴人因經營需要重新裝修訴爭店面,同年9月22日房東xxxx以上訴人未按時交納租金為為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被上訴人為經營訴爭店面租賃員工宿舍,進行廣告宣傳均系實際、必要的費用開支,為證明該項損失,被上訴人并已提供相應的合同及收費收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廣告費用、員工宿舍損失事實充分。
4、關于違約金。
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違約給被上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除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應當賠償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日期:
房屋糾紛答辯狀8
答辯人:
被答辯人:
代理人就王xx(以下簡稱原告)xx年xx月xx日向大竹縣人民法院訴龍xx(以下簡稱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答辯事項:
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第1項約定內容充分而且十分明顯反映了xx和xx二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老百姓也不會原諒一個出爾反爾、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數的人,這說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利用被告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稱“依法確認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沒有行政法規、沒有地方性法規、沒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結合本案實際情況,xx當時是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而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所簽合同正是如此。無論是從合同的簽訂過程、或者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條第1款的(一)至(五)項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同時也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條第1款的(一)(二)兩項規定。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原被告初步達成購買協議并繳納定金xx元不屬實,有捏造事實進行敲詐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繳納定金xx元給被告,請在法庭當庭舉證,并經龍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質證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沒有約定繳納定金xx元的內容。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二位原告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得不當得利,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稱“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和定金xx元”也沒有事實依據,當然本案訴訟費用由二位原告承擔。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合同簽訂后,原告xx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xx萬元”不屬實,被告龍某親筆書寫了收條就更不屬實。
四、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后原告經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這實屬找借口,“多方了解”的人都有誰,有無公信力并無相關證明。但據本案被告龍某提供的xx法律服務所對該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見證,結論是:“其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并蓋有公章,具有信服力。
五、二位原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這說明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不是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二位原告把債權和物權分開,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標的物是頂層,就是農村人所說的朵尖子,不是純粹的完整的一層房屋,經咨詢xx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這種情形是可以補辦房屋產權證的。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支付原告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9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xxx和xxx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xxx,乙方為xxx,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xxx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xxx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xxx與xxx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間從未變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xxx幫助xxx經營酒店,xxx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xxx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xxx向xxx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xxx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xxx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xxx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會。在xxx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見,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xxx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開具發票是xxx的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xxx的法定權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xxx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xxx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xxx拒付租金損害的是xxx的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綜上,被告xxx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xxx與xxx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年x月x日
房屋糾紛答辯狀10
答辯人:
被答辯人:
案由:上訴人張xxx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xxx市xxx區[xxx]民字第—xx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為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于xx年xx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xxxx平方米。市城建局于xx月xx日以市城建字[xxx]xxxx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xxx一戶約xxx平方米的住房,但提出的要求過于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于xx年xx月xx日投訴于xxx市xxx區人民法院。xxx市xxx區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以[xxx]民字第xxxx號判決書判處xxx必須于xx年xx月底前搬遷該屋,并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xxx居住,但xxx仍無理取鬧。據此,答辯人認為xxx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xxx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準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xxx]xxx號的批文,并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xxx不能因為要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準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xxx說我們未征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xxx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xxx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并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主xxx。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xxx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于xxx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xx米的xxx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計xx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xxx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xxx市xxx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