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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7:20 答辯狀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精選8篇)

        答辯狀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辯權的其中一個體現。現如今,很多無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精選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精選8篇)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1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2008—2009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海南數據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海南數據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2

        答辯人:xxx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xxx

        職業:

        住址:

        被答辯人:xxx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0xx年10月12日

        民族:漢

        工作單位:

        職業:

        住址:巨野縣獨山鎮高海村

        答辯人因康環英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曉柔由答辯人撫養,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5月1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曉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給于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曉柔2007年12月16日出生,至2013年2月28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曉柔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曉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曉柔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

        此致

        xx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3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4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05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并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5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學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十八里堡鄉十八里堡村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黃泥崗村四組。 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于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xx年6月9日晚自習后,原告與被告因為瑣事發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后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了解,并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系,試圖協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后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院、武威市腫瘤醫院、蘭大第二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為教育教學機構,對于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xx

      20xx年8月30日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6

        在原告查勇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貴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羅平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辯的權利。現在我根據本案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 我的當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沒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為任何行為。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當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也到場,劉旭作為第二被告的代表簽字后,也順便叫我的當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劉旭,我的當事人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或其他任何行為。

        2、對于爭議標的的31個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

        在第二被告與厙東關鄉政府落實工程承包以前,我的當事人想掛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覺得利潤不高,就將工程轉承包給了我的當事人,第一批11個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600元(含稅收和費用),第二批的20 個就按照每畝7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以至于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認,因此,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就只是轉承包關系。

        3、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

        由于第二被告與我的當事人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義與原告所簽訂的轉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認,因此,在我的當事人與原告所簽訂的合同中,凡是標明屬于第二被告的權利義務就都轉為我的當事人來享有或承擔,對第二被告沒有約束力,但是,我的當事人對原告所履行的'權利義務只能在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對我的當事人履行的權利義務范圍內進行。

        在轉包給原告的兩批項目中,我的當事人只是每畝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給原告了。因此,轉包給原告的第一批11個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是每畝1500元(含稅收和費用,即所有稅收和費用都由原告承擔),第二批的20 個項目就按照每畝650元(裸價,不含任何稅收和費用)。

        4、進度款支付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轉承包來后,第二被告就派陳陟作為代表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我的當事人給陳陟說:“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向我的當事人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羅永明、龍濤、陳昌華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5、工程驗收情況。

        原告對我的當事人說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當事人請相關部門來驗收。經相關部門驗收的結果為所有項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規定進行整改。我的當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時進行整改,原告叫龍濤只對其中的幾個點做了整改,上級主管部門來看過后,讓再次按規定進行整改,原告卻以種種借口一直拖著

        不去整改,并說“我情愿不要那幾個點的面積”。因為上級來看的是我的當事人的全部工程,為了不影響全部工程的驗收,直到2010年8月,我的當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須要整改才行,他說他在威寧的工程把錢占用了,資金很困難。為了顧全大局,我的當事人自己出錢找施工隊去進行了整改,最后才通過驗收。

        6、結賬情況。

        第二被告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我的當事人來結賬,針對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我的當事人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6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收和費用)等于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750(裸包單價)等于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了28838.05元。現已全部結清。

        我的當事人結賬后,就立即通知原告來結賬,原告來后,知道已經超支了,就說他要與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說,隨即就走了。過了大約五六天后,我的當事人聽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說,原告打電話給他說:要起訴。以后就沒有再與我的當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聯系過。

        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的結賬應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乘以1500(含費單價)減161660.55(稅費和費用)等于30758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乘以650(裸包單價)等于401459.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709048.95元,已預支840000.00元,實際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原因。

        第一、由于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是在姑開鄉時就認識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憑借熟人的條件盡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陳陟要預付款或是請幫

        借款后用工程款來抵。導致,在第二被告對厙東關鄉范圍內的所有施工人員預支的進度款中,預支給原告的是最多的。

        第二、原告請第二被告的代表陳陟幫他借10萬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諾將所借10萬和從借款之日起到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工程款結清時止的利息作為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預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個月的利息)的借條。

        第三、2010年3月6日,原告向陳昌華所打的22000元借條。因為原告欠白泥村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民工工資,農民工已多次到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反映:“要求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從原告應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厙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處理好。經厙東關鄉政府領導和白泥村支部書記陳昌華電話與原告聯系,原告同意從該工程款中扣取22000元人民幣在陳昌華支書的賬上,由陳昌華支書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條給陳昌華。在第二被告把22000元給我的當事人方,由我的當事人方轉給陳昌華后,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就要求陳昌華把原告打給他的借條直接轉給我的當事人方,視為我的當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00元的工程預付款給原告。

        8、違約責任。

        本答辯狀上述第5項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項目當時都沒有通過驗收,也不按要求進行整改。依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之規定,乙方(原告)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保證工程順利通過驗收的,應向甲方(羅平)支付每項目2000元的違約金,然而,該合同中的11個項目都未通過驗收,原告應向我的當事人共支付2000X11=22000元的違約金,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另外的20 個項目,雖然我的當事人沒有與原告簽訂合同,但是比照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簽訂的這20個項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當事人與唐軍、丁紅所簽的合同,違約責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規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發包方有權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我的當事人對原告的這20個項目的總工程款為401459.50元,違約金就應為401459.50X10%=40145.95元,給我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我的當事人保留追訴權。原告總共應向我的當事人支付的違約金為22000+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對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根據我的當事人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按同期同類商業貸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當事人通知原告結賬之日起計算至退還之日止。

        綜上所述,第二被告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承包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時,我的當事人只是作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對于該項目,我的當事人與第二被告之間是轉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與原告之間又是轉承包關系,現在,原告已超支,且違約,還找借口不來結賬。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一被告羅平)的訴訟請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擔62145.95元的違約金,將超支部分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還給我的當事人。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7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為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后補簽合同

        我的當事人于2009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后,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后(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后才簽。)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09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為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后,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為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并簽字的情況下,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任何行為。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系。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后,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簽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系,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并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并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后,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后都全部算為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為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伙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于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為: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為: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為我當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為其他的任何行為。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系,并不是什么掛靠關系。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簽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為并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8月30日

      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8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xxx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xx月xx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