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答辯狀范文
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答辯狀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庭與我們不再陌生,我們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案件答辯狀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行政案件答辯狀1
答辯人____市建設環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設環保土地局局長。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規劃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只有列人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人民法院才擁有司法審查權,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決,行政管理相對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一案所涉及的爭議事項不在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內。
答辯人作出規劃設計和變更規劃的行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而只是依其職權、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____市的具體情況對本地總體規劃作出決定,或者對總體規劃中的單體設計作出變更,而不同于行政訴訟中的針對具體相對管理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再有答辯人的變更規劃設計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行為。”
在我國《城市規劃法》也未規定對此類事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答辯人變更規劃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即使答辯人的行政行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答辯人向貴院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超過規定的期限,應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訴訟權利。
即使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應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辯人批準____有限公司變更設計的申請且房屋早已竣工驗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辯人曾就與____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賠償糾紛一案起訴至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提到=“因被告是根據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進行建設的”,最遲在20___年度,被答辯人就應當已經知道答辯人作出了關于變更規劃設計許可的決定,但是遲遲未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所以超過法定期限二個月后被答辯人再向貴院起訴,答辯人認為貴院不應受理。
綜上,答辯人認為貴院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對該案不予審理。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答辯狀2
答辯單位:xx縣公安局
答辯人:周某 男 32歲 漢族 xx縣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行政行為一案被告代理人。
現對原告范某不服xx縣公安局20xx年8月25 11作出 的247號治安管處罰裁決書,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答辯如卜:
20xx年2月22日,趙某到劉某家討還其丈夫徐某曾給劉某墊付的外出務工路費時,劉某讓妻子李某帶著趙某前往劉x家去借錢,恰遇到某學校為女兒送飯的范某。
范某與趙某以那些外出務工人員路費為題發生口角,范某指責趙某剛才不該向她打聽去劉某家的路,趙某便說“象你這號人,出不了門,出門問不了路,就呆到你那個屋里算了”。
范某以為趙某責難她家房子差,繼而雙方山爭吵發展到往攏撲、開始撕挖,趙某抓破了范某的臉,范某也扯掉了趙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雙方擋開后,這才各自走開。
20xx年2月23日趙某再次到劉某家討還路費,范某見到趙某就質問趙,昨天說的話是個啥意思,是不是說她修不起房子,并對趙某講“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個請你”。
趙某回答她說“你修金房子、銀房子與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飯后,端著碗邊吃邊往劉某家走,到了劉某家范某再次質問趙某,說她修金房子、銀房子是個啥意思。
趙某說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聽別人說而已,雙方再度發生口角。
劉某讓她們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趙、范二人從劉的家門出來,剛走到院壩邊,范某舉起端著的飯碗一碗打在趙某臉上,趙某的臉被打腫,趙某也順手從劉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約2尺長、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頭部致流血。
范某沖上來抓住趙某的領口、抓破趙某的胸部。
劉某急忙上前將趙、范二人拉開。
趙某的傷情經xx縣人民醫院20xx年2月25日診斷為:面部及胸部軟組織挫傷;范某的傷情經xx縣中醫院20xx年2月28日診斷為:頭皮裂傷(創口3x0.5cm)。
20xx年8月13日、8月15日我局城郊派出就這起案件分別在xx村委會、城郊公文易文秘資源網始建于20xx年,是專業的文秘寫作資源網站,海量的范本、專業的內容,歡迎訪問
派出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處理。
是雙方意見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20xx年8月15日,我公安機關在召集雙方做最后一次調解失敗后,遂依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送達了《告知通知書》,擬對她們的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并告知雙方民事賠償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告誡雙方,此案在處理過程中,絕不許任何人到對方家去取鬧。
調解結束不到一小時,范某無視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嚴令,竄到趙某家去找趙某。
趙某的父親趙大(66歲,有病)告訴范某,趙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來再說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處理。
范某全然不顧派出所的告誡,和年老、體弱多病的趙大的勸阻,要闖進趙某的家到趙某的臥室床上胡鬧。
趙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著年輕就勢把趙大往出拖,直至把趙大拖倒在地,趙大經xx縣中醫院20xx年8月18日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趙某到劉某家討要路費款與范某沒有任何關系。
范某卻多次無事生非,故意滋事,與趙某口角爭執挑起事端。
在雙方互有傷情等待處理的情況下,范某全然不顧公安機關的告誡,竄到趙某家去滋事、取鬧,乃至致傷趙大。
我國憲法第39條明確規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難道對范某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嗎?她難道沒有自己年邁的父母嗎?她竟然沒有一絲對老弱者的同情和憐憫,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腳下被肆意地踐踏。
范某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的行為讓每一位有正義感的公民為之憤愾。
范某致傷趙某、趙大父女的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在致傷趙某后,范某不但不聽公安機關的告誡,還竄到趙某的家里要到趙的臥室床上胡鬧,妄圖把事態進一步擴大,足見其主觀用心之險惡,在年老多病的趙大奮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艱難時刻,范某乘機致傷趙大,其行為嚴重敗壞了一方的社會風氣和法治氛圍。
我公安機關作為黨和國家專政的工具,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治國方略,我們就決不能滋養和助長范某這種破壞法制環境、違反道德秩序的風氣肆意發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傷趙某、趙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為證。
我局正是本著以教育為目的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作出了對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執法主體合法、辦案文明。
懇請xx縣人民法院對我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
此致
答辯人____市建設環保土地局
(公章)
2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