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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8:06 答辯狀

      交通事故答辯狀(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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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答辯狀(通用10篇)

      交通事故答辯狀1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__________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生在__________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__________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__________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______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__________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__________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09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于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答辯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訴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被告馬躍新是我公司員工,其于__________年10月11日17時55日私自駕駛我公司所有的京__________號車輛外出,在房山區京周路大東村口與__________駕駛搭載__________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答辯人二人受傷。

        答辯人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被告馬躍新駕駛京__________號車輛外出也非因執行職務,因此,答辯人不應對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于__________年10月11日,被答辯人__________受傷后立即被送往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并于__________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一百三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從事故發生之日,即被答辯人__________受傷害之日起算或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且不存在因客觀原因不能行使權利的情形。

        據此,對于被答辯人主張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答辯人認為,我公司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答辯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3

        答辯人(被告):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原告):_______________

        答辯內容:不同意賠償全部醫藥費,對診療及用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原告僅住院13天,并未進行手術治療,即花費近15000元的醫藥費,明顯屬于擴大損失,因此被告申請對原告產生的醫藥費進行診療及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只賠償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醫療終結時進行傷殘鑒定與傷殘等級有著密切的關系,被告同時申請對醫療終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

        關于醫藥費以外的其他賠償項目,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及數額的',應由本案另一被告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傷殘賠償金:__________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發生當日入院時,影像診斷報告為“腰2椎體壓縮骨折并伴有12椎體發育畸形”,即僅有一個椎體壓縮骨折,診療時醫生明確說明原告因有老傷未愈,無需入院治療,回家靜養即可,原告也認可醫院說法,回家靜養。而在經過7日后即__________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療時,診斷結果已變為腰1-3椎體骨折,與發生交通事故當時的受傷情況嚴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懷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又發生了其他擴大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原告在回家靜養期間,可能二次摔傷,導致再次入院時診斷結果加重。由此,我們對傷殘鑒定的結論也持有異議,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或補充鑒定,并對腰一、三椎體的壓縮性骨折的損害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綜上,原告的醫藥費產生過大,明顯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藥。且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存在舊傷未愈,在二次到同一醫院就診時,傷情明顯加重,被告認為一定存在發生了擴大損失的事實。因此,被告申請進行用藥合理性司法鑒定、醫療終結時間司法鑒定及損害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鑒定,并依據該因果關系鑒定結論重新進行傷殘鑒定,只有這種鑒定結論才可以作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賠償依據。被告不應就原告未愈的舊傷及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再次發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交通事故答辯狀4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就事實與理由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晚,答辯人于_____路段騎著一輛______車由____向_____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_____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于當時被答辯人離______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______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_______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______元,對于其余的________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_______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_________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______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________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5

        答辯人:

        住所地:

        答辯人因與原告__________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上海市××區人民法院業已受理并向答辯人送達了訴訟副本,現針對其《起訴狀》中的請求及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父親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的燃油助動車應為機動車;原告父親存有過錯,答辯人無任何過錯;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一)原告父親所駕燃油助動車不符合助動自行車技術要求,應為機動車。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助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汽油發動機工作容積不超過36立方厘米;

        (二)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事發時,原告父親所駕車輛時速高達29公里/小時,遠遠超過上述最高設計行駛時速不超過24公里的技術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動車的標準;另外,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發動機工作容積是否超過36立法厘米,事實不詳,請求法院依法委托相關部門進行鑒定,以進一步確定該車輛是否為非機動車。

        (二)原告父親存在嚴重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原告父親未戴頭盔超速行駛,且闖紅燈,存有嚴重過錯。

        事發時,原告父親未戴頭盔駕車,是本次慘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車輛經過十字路口,駕車人本應減速行駛,原告父親不但未減速,還試圖高速通過,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親明明知道前方是紅燈,依然駕車高速通過,放任事故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明顯存有故意,原告父親以上所作出的種種行為都存有嚴重過錯,理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原告父親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不按規定路線駕駛。

        根據《上海市助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時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

        (二)不準在機動車道上駕駛;

        (三)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助動自行車;

        (四)不準駛入機動車專用道路……”

        事發時,原告父親并沒有攜帶行車執照和操作證,存有過錯,并且,原告父親擅自駕車駛入機動車道,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也是釀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辯人遵守交通法規,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事發過程中,黃燈亮時,答辯人所駕車輛已越過停車線,正繼續通行,這可以從答辯人所駕車輛內設置的攝像機所錄視頻予以確定,當然,法院也可以向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調取十字路口的監控錄像,以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同時,答辯人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有一輛大貨車在左轉彎處待轉,遮擋了答辯人的視線,原告父親這時從大貨車前方闖紅燈高速通過,讓答辯人始料未及,純屬意外,這才釀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發之后,答辯人立即停車,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對原告父親進行積極施救。從答辯人以上一系列行為來看,答辯人在通過十字路口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機動車,應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原告父親存在過錯,答辯人沒有過錯,原告父親應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原告父親所駕車輛為非機動車,但是原告父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未戴頭盔闖紅燈,高速行駛,而答辯人正常駕駛機動車,事發時,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也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不實,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法庭應一并解決賠償問題。

        (一)原告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二)原告所主張全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親有重大過錯,并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答辯人并沒有過錯,故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或者應免除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經要求了數額較高的死亡賠償金,即該死亡賠償金同時也代表了對原告的精神補償,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復提出請求,法院依法也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中應該免除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也由于和死亡賠償金重合而不能重復計算。

        (三)原告所主張其他賠償費用標準于法無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故,原告主張醫療費,應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故,原告主張護理費應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本案而言,事故發生后,原告父親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住宿費沒有依據。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有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并且,對原告所主張的清障拖車費、財產損失費因證據不足,答辯人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也不應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適當核減。

        (四)法庭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就本案而言,答辯人已經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保險公司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時起訴答辯人和保險公司,法庭應一并解決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同時,因答辯人家屬史昱長期失業在家,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故請求法庭予以適當照顧。

        綜上,由于本案原告父親駕駛機動車闖紅燈高速行駛,存有過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告父親應承擔全部責任。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須承擔部分責任,也應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請求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與死亡賠償金重復計算,其他費用賠償標準也缺乏依據,故法庭應當依法核準。并且,答辯人家庭經濟困難,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庭應予以適當照顧,同時應一并解決本案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問題。

        答辯人:

        __________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6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仍處于保險期內,并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為完全合法。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為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為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為15500元,__________(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為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__________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__________

      交通事故答辯狀7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李訴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李未確保行車安全應承擔部分交通事故責任,事發后由于李索賠過高,故雙方未達成協議。

        1、答辯人于_____年2月28日駕車從通惠開往__________縣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駛的李駕駛摩托車與答辯人相擦掛,李與答辯人發生交通事故屬實。

        2、雖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答辯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根據事情發生的實際情況,李未注意行車安全應當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李對道路上的情況估計不足,駕駛摩托車沖到答辯人前面,因對面來車靠邊避讓,李未確保安全,停車時左腳離答辯人車輛太近,導致其左腳被車輪壓傷。

        3、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居中調解,李提出的賠償費用過高,所以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據,且應當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李請求賠償的項目除醫療費外,其余賠償項目均不符合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發現李有明顯傷情,為何產生275.14元的醫療費,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懷疑。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李應當提供正規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相應的醫藥費票據。

        2、李受傷極其輕微,也未住院治療,不存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誤工費毫無道理。李只是普通的農民,即使有誤工損失也只能按照農林牧漁行業的.標準計算,不清楚李是如何計算出3000元誤工費的。

        3、李只是極其輕微受傷,生活完全能夠自理,無需他人護理,其請求賠償450元護理費無從談起。

        4、李請求賠償100元交通費明顯是獅子大開口,顯而易見與實際的交通費損失不符。李家離縣城任一家醫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醫院檢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車不超過四塊錢,其主張100元交通費是實際損失交通費的幾十倍。

        5、本案案由為人身損害賠償,李請求賠償車輛保管費285元、皮鞋損失150元及請人開車損失10元不屬于人身損失而是財產損失,不屬本案審理的范圍,李應當另案起訴。此外,事發時李穿的是舊皮鞋,150元至少可以買兩雙那樣的新皮鞋,李請求賠償150元皮鞋損失過高。

        6、李受傷極其輕微,于其身體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請求賠償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

        答辯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8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現答辯人__________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__________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寧強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__________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級傷殘為115260元__________0%=11526元

        2、護理費。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_____27天=1620元。

        3、誤工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于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故,根據__________年陜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誤工費為19514/365_____27=1458元。

        4、營養費。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__________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答辯人:

        __________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9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__________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_____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滄州市運河區迎賓大道,答辯人__________駕駛寶來牌轎車(牌照號)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與對面王某駕駛的冀J普通貨車相撞......

        [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不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答辯人無過錯,不應承擔對被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交通事故答辯狀10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__________訴__________(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__________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__________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并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為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_____司法鑒定中心[__________]痕鑒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__________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為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__________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__________的交通行為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為__________的超速駕駛,__________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__________相撞時,__________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為12.09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__________發現__________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__________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__________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__________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通過,那么,公交車司機__________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__________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_______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_____4年5月1日施行),并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參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后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為施春陽、唐文軍。并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后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回避了__________違法騎行通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__________、__________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為"由__________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并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于(第__________[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__________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采信__________年1月28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___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__________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著明顯及重大的過錯,__________在發現__________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為,本案中,根據__________和__________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__________應自行承擔50%的損失。

        三、__________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__________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__________主張的78467。40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__________主張的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__________主張的8720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__________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為__________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__________的該主張無依據。

        4、__________主張的5250元雇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__________元部分應予駁回。

        __________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__________元和支付楊某__________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0元,均為50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__________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__________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為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為3250元(50元/日。人_____65日)。

        5、__________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730。40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__________提供的__________小學出具的《證明》,__________的月均收入為1907元。另,_____7年12月19日為星期三,并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__________于該日上班途中的7點30分發生事故應為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__________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6、__________主張的其母親的誤工費15177.6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__________提供的廣西__________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表明其母親的請假是必須或必要的,特別注意的是,在__________的非住院期間及傷殘鑒定后,均表明__________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夠自理,因此,__________母親自愿請事假導致的損失不能轉嫁給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該部分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另外,__________治療期間實際上已有專門的護理人員,如果__________母親請事假是作為陪護人員,那么該費用系重復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之規定,__________的本項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

        7、對__________主張的殘疾補償金24400元,無異議。

        8、__________主張的配鏡費2273.20元不合理。該項費用表現為"特殊材料",__________自己注明為"眼鏡費",明顯過高,應以普通的眼鏡市場價格作為確定依據,認定為500元為宜。

        9、對__________主張的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無異議。

        10、__________主張其交通費損失303.6元不合理。對不合理的部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交通費應為__________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交通費的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__________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出租車票為160元,公交車票為66.60元,均未說明支出時具體的時間、人數等,另外,交通工具選擇應以乘坐公共汽車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車,__________也未能證明其乘坐出租車的合理性。因此,__________的交通費應綜合認定為100元較為合適。

        11、關于后續治療費的問題。根據__________提供的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關于__________交通事故傷殘程序評定意見書》[__________]法鑒字第416號結論為十級傷殘,即表明__________雖然頭部有部分缺損,形態異常,但屬于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無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所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因此,答辯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續治療費的事實和依據。

        通過上述分析,__________合理的損失應為110151.40元(醫療費78467.40元+營養費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護理費3250元+誤工費0元+殘疾補償金24400元+配鏡費500元+傷殘評定費600元+自行車維修費150元+車輛保管費84元+交通費100元)。按照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計算,答辯人應承擔55075.70元。

        醫療期間,答辯人向廣西民族醫院支付40566。30元[見答辯人證據4],向醫大一附院支付了2萬元[見銀行支付憑證],共計支付60566.30元。

        由于__________也應承擔事故損失5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因處理事故而支付的__________元痕跡檢驗費、_____元車輛檢測費、260元的車輛停車費等損失合計2460元[見答辯人證據5、6、7],__________應承擔50%即1230元。

        綜上,答辯人還應賠償__________的損失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6720.60元。

        四、答辯人無須向__________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發生客觀上與__________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__________違章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存在著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與過錯;另外,__________經治療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復,經傷殘鑒定僅為十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并不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________]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答辯人無須賠償__________精神撫慰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__________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的訴訟請求。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答辯人:

        _____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