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
導語:因為合同糾紛而被人起訴,可以通過答辯狀來陳述事實。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關于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歡迎閱讀。
合同糾紛答辯狀1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李*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李在2012年6月6日前供職于上訴人公司,曾負責車輛維修和二手車買賣等業務。李在任職期間到被上訴人處維修上訴人公司車輛,被上訴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車輛修理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將車輛維修完畢并出具了維修明細清單和增值稅發票,上訴人公司員工李開走修理好的車輛且取走增值稅發票,并出具收到發票的收條一張,李將發票通過他人上交上訴人公司,上訴人未提異議,表明上訴人公司對車輛維修情況和維修費數額是認可的',但上訴人未履行支付維修費的合同義務。
三、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的依據,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港信公司已將維修好的車輛提走并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現僅以未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為由拒付維修費,明顯不符合日照市車輛修理市場的客觀實際情況和一般的交易習慣,并違背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請求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山東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高新區某某路8號。
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上訴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1、被答辯人訴稱山水山莊3號樓粉刷工程是第三人完成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山水山莊3號樓全部工程都是答辯人完成的。
首先,根據已生效的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3635號民事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濟民五終字第736號民事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濟民五再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依法認定山水山莊3號樓全部工程都是答辯人完成的,并對被答辯人所欠答辯人工程款的數額作出了認定和判決。
其次,山水山莊3號樓全部工程都是答辯人完成的事實在原一、二審過程中,被答辯人一直予以認可,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再次,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不能推翻已被以上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并經被答辯人認可的事實。
第一,其提交的與第三人的協議書及結算說明沒有原件,不符合證據要求,無法核對;第二,第六項目部不具有轉包的主體資格,無權將已經分包給答辯人的工程轉包給第三人,無權與第三人簽定該協議書,所以,該協議書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被答辯人在山水山莊承包了四座樓,即使其與第三人有粉刷業務關系,也不能證明是3號樓的粉刷業務,該協議書很能是被答辯人為達到拒付答辯人工程款的目的而與第三人偽造的。否則,如果是真實的,被答辯人為何在一、二審過程中不向法庭提供,且還一直認可3號樓粉刷工程是答辯人完成的。
第四、關于證人證言,根據法律有關證據采信的原則和標準,其本身的證明力是較小的,不能對抗其他書面證據,更不能對抗已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第五,被答辯人提交的收款憑證中注明的付款事由是涂料款,而不是人工費,也不能證實答辯人的主張。
所以,根據以上事實,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的規定,代理人認為,山水山莊3號樓粉刷工程是由答辯人施工完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不能就法院已經作出認定和判決的事實重新進行起訴。
被答辯人所起訴的事實,已經有關生效法律判決處理完畢,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被答辯人無權就已經法院審理并判決處理過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被答辯人不服原已生效判決,人為其有證據證明3號樓的粉刷工程不是答辯人施工完成的,那么,被答辯人應當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而不是另行起訴。所以,代理人認為,在本案中,無論被答辯人的理由和證據怎樣,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因為,本案所爭議的事實,已經三份法院判決書作出認定和判決,如法院支持了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等于是推翻了以前生效的三份判決書,這與我國的法律規定是不符的'。
3、雖然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濟民五再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給了被答辯人訴訟的權利,但是經過原審法院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法院駁回了被答辯人的起訴。
綜上所述,本案所爭議的事實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了認定和判決,且無確實充分的證據推翻已生效法律文書,原審法院依法駁回答辯人的起訴是正確的。
二、原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是正確的。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已經過已生效的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05)市民初字第3635號民事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濟民五終字第736號民事判決書、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濟民五再終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三份判決書做出認定,原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裁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