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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9:32 答辯狀

      關于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

        導語: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關于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關于合同糾紛答辯狀范文

      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丙公司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甲,住*****。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丙公司與被答辯人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在該買賣合同糾紛中不應當作為被告,應予駁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并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不存在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本案中丙公司不應當作為被告,應駁回被答辯人對丙公司的起訴。

        二、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經農業部推廣鑒定合格的農機產品,不符合農機產品更換、退貨的條件。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提出更換缺少法律依據。該型號玉米聯合收獲機有嚴格的生產流程,并且嚴格依照主機裝配及調試工藝守則進行裝配調試,因此,被答辯人購買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符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符合農機產品準予銷售的標準。

        答辯人提交的農業部頒發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明確寫明:“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規定,你企業生產的下列產品經部級推廣鑒定合格,特發此證。產品型號:*****”。該證據證明答辯人具有生產該型號玉米聯合收獲機的資質,并且答辯人生產的該型號農機產品不僅要銷售,而且應該得到推廣。所以,答辯人生產的農機產品是合格的,沒有質量問題。

        所以,該型號玉米聯合收獲機是合格的農機產品,且具備農機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關法律關于農機產品生產的法律規定。被答辯人請求判令答辯人退換玉米聯合收獲機的訴訟請求缺少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讓玉米收獲機“帶病作業”,是造成玉米聯合收獲機出現故障的原因。從第一被告答辯看,不排除雙方惡意串通。

        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經檢驗合格、準許出廠的合格的農機產品,不存在產品缺陷。

        《*****型玉米聯合收獲機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說明:“經常檢查機器性能是否良好,當出現故障時及時進行維修,嚴禁帶病行駛和作業。”被答辯人在玉米聯合收獲機出現故障時依然讓機器進行收割作業,而且,在維修人員指出機器可能出現故障時,被答辯人不但不讓維修人員進行檢查,還繼續讓機器“帶病”進行收割作業。玉米聯合收獲機的工作環境本身就很惡劣,機器易損件損壞是不可避免的,更何況被答辯人在明知機器出現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帶病”作業,其行為就是造成機器損害的原因。其后果應由其承擔。

        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關于經濟損失65000元的相關證據。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主張,被答辯人應當出示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要求,造成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本案出賣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說被答辯人沒有這方面證據,即使有,也只能向銷售者主張。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答辯人生產的玉米聯合收獲機是合格的產品。被答辯人在明知機器出現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帶病”作業,其行為是造成機器損害的原因,應自行承擔其后果。

        答辯人:

        年 月 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2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四、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委托代理人: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