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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1:59:42 答辯狀

      家庭糾紛答辯狀模板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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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糾紛答辯狀模板精選

      家庭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楊某某,女,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人,住 身份證號:,電話:

        被答辯人潘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市人,住,電話:.

        被告何某某,女,年 月 日出生,漢族, XX市人,住址同上,電話:

        第三人 XX,男,年與日出生,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電話:

        答辯人訴被答辯人糾紛一案,被告不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護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全部駁回。

        2、關于答辯人問題

        就此而言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酌情作出決定,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和合理的,也即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或者審判組織根據自己的認識、經驗、態度、價值觀以及對法律規范的理解而選擇司法行為和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那么如何判定法官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呢?根據法學界的普遍觀點,主要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判定:

        (1)嚴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必須依據已有的證據法規則審查和運用證據,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必須正確、全面地理解和適用法律,依據已有的法律原則對此作出評價,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如果違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為濫用權力。如果法官不能從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發,片面、機械地適用法律,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

        (2)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具體地就是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所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既應追求法律效果,又應追求社會效果。

        (3)必須是在特定情勢下對正義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權。法官行駛自由裁量權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和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但對該正義和合理的事物衡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沒有法律的具體規定,此時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實現。

        (4)依據合乎情理原則裁量。合乎情理就是指“不任性、不個人化和不(狹義上的)政治化”。

        因此,法院在實施法律過程中應給大眾合理的正義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應讓大眾知道他們是在主持正義,而且更重要的.是讓大眾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們會主持正義,會就爭議的事項作出合理的裁決。就本案而言,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的拆遷房屋使用土地的狀況、建設過程中各方的貢獻,各方當事人的具體實際,特別是考慮到作為子女的被答辯人不但不盡子女義務贍養答辯人,為了達到獨占家產的目的,伙同第三人將答辯人趕出家門,至今答辯人仍居無定所、食不果腹,一審法院在綜合上述具體實際的情況下,為保證答辯人的基本生存,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答辯人享有拆遷利益的20%的裁量結果公正公平,非過度或者濫用自由裁量權,相反,該結果對于遺棄老人、企圖獨占家產的一些社會現象起到了更好的威懾作為,具有很好的社會效果。

        二、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為物權確權之訴,訴訟的標的為拆遷安置房及拆遷補償款,也即物權確認之請求權。依照物權法理,物權是對客體進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人得以行使物權請求權。從時效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講,妨害物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時,則該項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時效制度。退一萬步講,本案即使適用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一審被答辯人一方未主動提出的情況下,法院也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審過程中,被答辯人人并未就答辯人的訴請提出超出訴訟時效的抗辯,現被答辯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上訴,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關于《協議書》是否成立的問題

        前已述及,“協議書”系偽造,第三人作為協議一方的重要人員,庭審中口口聲聲稱如協議所載,款已付清,但是對自己是否簽字,協議內容等均不清楚。偽造的協議依法自然不能夠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頂多是一方單方的意愿,談不上對相對有約束力,更談不上合同權利義務已經形成。按照被答辯人的說法,凡在民事案件中,一方可以隨意偽造合同或者是協議提交法院作為證據證明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只要該偽造的協議或者是合同沒有被確認無效或者是撤銷,一律作為證據使用,可謂滑稽之至。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訟請求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全部駁回。

        答辯人:某某

        X年X月X日

      家庭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王某,女,漢族, 年 月 日生,無業,現住市某某區某室。

        被答辯人:張某,男,漢族,年 月 日生,現住縣某某鄉某某村。

        被答辯人:張某,男,漢族, 年 月 日,公司職員,現住市某某區槐安西路111號室。

        針對被答辯人張某的起訴,答辯人答辯如下:

        。

        三、就本案法律適用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上述房產由于登記在答辯人與張某輝名下,屬兩人共同共有財產。退一萬步講,即便是張某江在里面出資,也應屬對答辯人與張某輝二人的贈與。這完全符合中國傳統,結婚后男方出錢買房的習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張某江的起訴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