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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0:08 答辯狀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面就由云范文來為大家帶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答辯狀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答辯狀1

        答辯人:xxxx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辯人:xxxx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一、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二、后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xxxx年x月xx日在xx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三、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xx市,雙方的合同履行地在xx市,雙方的合同簽訂地在xx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xx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xx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本著節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

        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答辯狀2

        答辯人:廈門xx公司

        住所地: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廈門 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

        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 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行員“……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法院執行局無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

        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廈門xx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20xx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