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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1:34 答辯狀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答辯狀

        你的房屋租賃簽了合同了嗎?如果發生房屋租賃糾紛該如何答辯?下面是云范文給大家帶來的關于房屋租賃糾紛案的答辯狀范例,以供參考。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答辯狀

        房屋租賃糾紛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濟南市建設路×××號×××室,身份證號37××××××××

        被答辯人: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個體經營,住址濟南市市中區經十一路××號樓×單元××××室;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09年12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于濟南市經十一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租期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余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

        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

        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協議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于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顯然本案并不屬于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

        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