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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案被告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2:56 答辯狀

      離婚案被告答辯狀

        離婚案被告答辯狀【1】

      離婚案被告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生于1985年X月X日,XX,住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生于1981年X月X日,XX,住XXXX

        答辯人因XXX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已經六年多,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因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發生矛盾無法溝通。

        如果說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那么結婚六年了早已磨合融洽,和諧相處了。

        上次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后,在法庭調解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和好如初,一直在一起生活。

        在農忙時,答辯人幫家里干農活,在家里開的商店里面幫忙。

        這次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主要原因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父親之間的問題,因為答辯人回娘家沒有告訴被答辯人父親,回家后爭吵,被答辯人父親打了答辯人一巴掌。

        在答辯人告知被答辯人后,被答辯人說我爸讓你走,你就走。

        為這答辯人才離開家,回娘家去了。

        答辯人認為這只是生活中的瑣事,并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二)被答辯人所說的答辯人與婚外男子有不正常關系,這個根本是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一直很好,并未與其他人交往。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代為撫養,答辯人從不盡義務,孩子正常生活,疾病治療答辯人不聞不問,這與事實不否。

        答辯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撫養至快三歲時答辯人才外出打工,今年年后答辯人也再未外出,孩子日常生活都是答辯人照顧。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雖有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兒子XXX才四歲多,離婚會對孩子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不利于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案被告答辯狀【2】

        答辯人:林XX,男,漢族,出生于1978年X月29日,初中文化,農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烏木鎮廣子村14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780829XXX,聯系電話:13112515XXX

        答辯人林XX針對原告周XX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理由是原告與答辯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原告XXX在訴狀中稱“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長期懷疑原告有外遇,從不關心、信任妻子,夫妻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爭吵鬧矛盾,被告從不盡丈夫責任,也不給原告生活費,更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仍讓盼被告改正,但被告至今仍不改變,夫妻關系實在無法改善,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況不實,答辯人林定祥并沒有原告所說的那些行為,夫妻和睦,所以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堅持要離婚,答辯人也同意離婚,但須要原告滿足下列條件:

        1、婚生子林XX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每月給付婚生子林XX300元撫養費,一直支付到婚生子成年為止,且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經有兩個孩子(具體指原告在與答辯人結婚前,與別人所生的孩子)。

        2、答辯人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幫原告父母償還了20000元建房債務,要求原告給付答辯人20000元錢

        3、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答辯人要求原告補償10000元,理由是:原告在與答辯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其他男人保持有非正常性男女關系。

        4、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 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區##住宅區##單元##室,身份證號:36************,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王某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特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答辯人張某某與原告2009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20**年月 日共同生育一子張某。

        家庭生活非常幸福。

        答辯人與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而結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關心,互相扶助。

        并不存在原告訴稱的雙方性格嚴重不合,感情確已破裂情形。

        答辯人也從未對原告有過任何的毆打,更談不上禁足。

        答辯人認為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實,相互尊重,共同維護和諧、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

        答辯人一直對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諧。

        原告起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東湖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