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答辯狀

      被告同意離婚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3:01 答辯狀

      被告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文

        被告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文一

      被告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路XX小區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后,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

        具體理由有三點:

        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后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

        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本

        第三、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并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辯人離開。

        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于共同財產的證據。

        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被告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羅xx,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漢族,xx省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身份證編號:51152xx60x00661,電話:1860x673。

        被答辯人:劉xx,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漢族,xx省市xx市人,務農,住xx省xx市xx鄉xx莊65號。

        20XX年5月6日,答辯人娘家祖父親羅xx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體內容,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現在實際,針對《公告》中內容摘要。

        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

        (二)婚生女兒劉xx由答辯人撫養,答辯人不給被答辯人支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建房三間拆款8萬元、存款2萬元、出讓土地補償費10萬,總共的一半10萬元。

        (四)依法請求被答辯人支付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5萬元。

        二、事實及其理由:

        (一)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具虐待行為,導致離婚,答辯人沒有過錯。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雖然是自由變愛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為家庭鎖事發生糾紛,被答辯人動毆打答辯人,被打后答辯人無路可走,特別是異地他鄉,舉目無親,多次準備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兒劉xx依法歸答辯人撫養。

        婚生女兒劉xx今年7歲,年紀尚小,加上一個父親帶著女兒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視性,只因為異地他鄉,對于孩子管理有其心無其力,如果劉xx能隨答辯人生活,則有利劉xx的健康成長是更好,請被答辯人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現在答辯人確實身無分文,沒有支付孩子生活費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過即使貧困一點,但每天總是開心的。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其共同財產應折款分割。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間,折價5萬元,婚后又修建樓房三間折款八萬元,答辯人離家時有銀行存款2萬元,近年來因開發征地,政府補償款約10萬元,也依法應有答辯人的一半,按照《婚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折款補償給答辯人,至于贈與其女劉xx的與否?則由答辯人另行處理。

        (四)被答辯人依應補償答辯人生活困難費用。

        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辯人毆打出走,其答辯人毆打出走,并非答辯人自愿。

        現在身無分文,按照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對方具有困難的另方應酌情給經濟幫助。

        另外: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答辯人因為經濟上和其原因不能準時到庭,請法院判決后將《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 按郵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父親羅進西”收,關于離婚后,答辯人的戶籍仍在異鄉也不方便,敬請法院出據《人民法院協執行通知書》將戶口遷回娘家,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陰差陽錯,結婚后,由婚前愛情基礎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兒和共創的房款、存款與征地補償等收入,是因被答辯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之規定,敬請法院在判決時將照顧女兒和女方與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原則,給予公正、合理判決為謝。

        僅此答辯。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