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糾紛答辯狀
土地確權糾紛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年12月**日出生,現住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村***號。
委托代理人:潘月華,山東東方太陽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答辯人(原審第三人):***,男,漢族,19**年**月4日出生,現住日照市東港區***路6號樓2單元201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要求,具體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依法應屬無效。
首先,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無效。
根據我國《憲法》第10條、《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8條以及第63條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山東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
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準,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
本案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至今并非糾紛標的之房屋所在村集體成員。
雖然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其明顯違反了國家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強制性性法律規定,損害了村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其次,答辯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因***的根本性違約行為而導致答辯人具有合同解除權,而答辯人解除權的行使也可導致合同的無效。
答辯人與被上訴人***合同簽訂后,答辯人依照約定交付房屋,而被上訴人卻在未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答辯人的情況下(至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又將房屋賣與被答辯人,現該房由被答辯人實際占有。
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歸于無效。
二、被上訴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因答辯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違法且***嚴重違約而導致無效,所以被上訴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也由此成為無效合同。
三、被答辯人雖然與答辯人沒有合同關系,但答辯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依法返還房屋。
被答辯人實際占有答辯人的房屋,屬于與原審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直接牽連和負有返還義務的人,由此導致原審判決結果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等規定,被答辯人應屬于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獨立承擔原審判決由其承擔的法律義務。
四、綜上,原審判決被答辯人依法履行返還房屋義務并無不當之處,被答辯人作為原審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應另案再訴,而非向答辯人主張權利。
五、被答辯人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并未提起反訴,即便提起反訴訴訟請求,法院也可依法駁回。
按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享有與訴訟當事人相等的訴訟權利,只是輔助一方進行訴訟,其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更無權提起反訴。
六、被答辯人提到的“六、一審判決書中出現多處錯誤:……”,答辯人認為即便一審法院對于被答辯人住址書寫錯誤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名稱錯誤也并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事由,被答辯人以此理由上訴是故意拖延履行一審判決義務的時間,屬于惡意訴訟,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要求。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
20**年12月31日
土地確權糾紛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
因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20XX年1月原告對答辨人提起訴訟并于20XX年2月25日變更訴訟請求,兩次請求自相矛盾(無效合同依法至始無效不存在變更問題)依法本案應審理原告最后的訴請。
依據原告最后的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本案系合同變更是否成立的爭議而非無效合同的確認問題,因此一切有關合同無效的問題都不是本案審理范圍。
答辯人依據1997年與原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履行了相應的交付承包費的義務不欠承包費。
原告訴請要求縮短原承包協議約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費問題均屬合同變更事宜,依法應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議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答辯人不同意變更原合同。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答辯人:
20XX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