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狀范文
引導語: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今天,云范文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商標異議答辯狀案例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商標異議答辯狀
答辯請求
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裁定維持爭議的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
事實和理由
一、爭議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1、爭議商標標識系答辯人獨立創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請人所稱,系復制、摹仿申請人第1043254號注冊商標(以下簡稱:申請人商標)的情形。爭議商標由“TNE”三個拉丁字母構成,申請人商標由“THE”三個拉丁字母組成。爭議商標“TNE”的創意(含意)為:“T”代表螺釘的外部形狀;“N”是英文“NYLON”的打頭字母;“E”是英文“ ”的打頭字母。申請人“THE”的含意我們不清楚,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是不同的。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如果將爭議商標和申請人商標分別放在不同的地方,相關公眾通過觀察,兩者完全不同。即便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亦根本不同。無論從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兩個商標的整體,還是從其主要部分進行對比都明顯不同,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觀察不可能將兩者相混淆。因此,答辯人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標識既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
3、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類別是0607類似群;其商品種類是“金屬螺絲,金屬鉚釘,金屬螺母,鍵銷,金屬螺栓,墊片。”上述商品系機械制造業、家用電器、生活用品等制造業所需的標準件。申請人商標使用的商品類別是0601和0602類似群,其商品種類是“鋼管,未鍛或半鍛鋼,鋼的精鑄件和機制件(毛坯)。商品種類屬于一般加工企業的原材料,即此類商品需要供應給答辯人之類的生產企業,一般企業在購進申請人產品后還需要進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說申請人生產的產品屬于答辯人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兩類商品(產品)的用戶或者銷售渠道完全不同。總之,答辯人與申請人生產的商品既不是同一類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答辯人與申請人生產制造的產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們也不可能將兩者聯系起來。
綜上,答辯人商標標識系自己獨立設計,具有獨特的創意;在可視性方面,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答辯人與申請人兩者生產的產品(商品)的銷售渠道和客戶完全不同。因此,答辯人認為爭議商標具有顯著特征和可識別性,爭議商標不可能使相關公眾(即用戶、消費者)產生混淆,使市場產生混亂,從而侵犯申請人的權益。
二、爭議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1、爭議商標使用和注冊的時間已經很長。答辯人于1978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自1995年? 答辯人開始使用爭議商標,至2000年9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的嚴格審查,于2001年11月14日核準注冊。爭議商標已實際使用十三年,核準注冊到今天為至已經五年有余。
2.爭議商標在業界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答辯人自成立以來主要從事不銹鋼緊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銷售。生產的不銹鋼螺母、螺栓、螺釘等通過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答辯人始終把產品質量管理放在各項工作的重要位置,作為企業頭等大事來抓。答辯人目前是中國緊固件協會會員、中國機械基礎件協會的成員,并取得許多殊榮 。答辯人現階段企業占地1.26萬平方米,各類設備400多臺,擁有一條龍生產流水線。2006年實現產值8000多萬元,創利稅800多萬元。答辯人擁有固定資產2000多萬元,員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42人,初級技術人員96人。企業生產設備精良、技術力量雄厚、檢測手段齊全、產品質量可靠。,可以說在經濟實力、技術實力等綜合實力在國內同行業中答辯均遙遙領先;公司生產的產品暢銷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現98%的產品遠銷日本、歐洲、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阿聯酋等國家和地區。答辯人目前工廠已具有相當大的規模,其產品市場占有率 %。上述數據可以說明答辯人是一個實力雄厚,注意經營管理的優秀企業,而不是靠摹仿、復制申請人商標,打“擦邊球”的奸商。
答辯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礎性工作,提高了爭議商標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也從更深層面說明答辯人既無意搭申請人商標的“班車”,更不可能去沾申請人商標的“光”。
3、答辯人為爭議商標投入巨資做市場宣傳
答辯人自使用爭議商標后即開始開展廣泛的市場推廣和宣傳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資金用于爭議商標的宣傳和推廣。主要媒體有 ***** ***** ***** *****;于200 年參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業舉行的展覽會。制作了產品宣傳手冊,制作網站等等。大量的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工作,答辯人均始終圍繞爭議商標進行,也為答辯人爭創中國馳名商標做了一定的基礎工作,現在答辯人正在努力申報市和江蘇省著名商標。
三、申請人申請商標評審,存在明顯的惡意
答辯人認為,大量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申請撤銷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存在明顯的惡意,擾亂了商標注冊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證據材料、陳述的事實均存在著明顯虛假……,其主要表現如下:
1.申請人稱:“早在1996年1月,申請人就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THE”商標及第1043254號注冊商標在第6類包括螺絲、螺母等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但因該注冊申請在商標補正程序中誤刪了必要的0607類似群商品,而僅保留0601、0602類似群商品。申請人也未及時發現這一漏洞,以致長期以來“THE”商標及第1043254號注冊商標在0607類似群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直至近期申請人在向當地工商部門申報嘉興市著名商標時,才發現了“THE”商標及第1043254號注冊商標在注冊中的遺漏。同時申請人在商標檢索中,才發現了被申請人已在0607類似群的商品上搶先注冊了第1043254號注冊商標的情況。”答辯人認為上述說法顯然是編造的。其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在此沒有提供證明其何時對第1043254號商標注冊申請補正時有關材料,申請人目前提供資料、證據、材料等不能證明申請人曾對第1043254號注冊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進行過補正;第二,根據國家商標局的“中國商標網”(網址為:)記載,申請人曾于2004年6月23日申請補發第1043254號《商標注冊證》,2004年12月10日領證。2005年2月6日,申請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請補發第1043254號《商標注冊證》,2005年6月9日再次領證。申請人就第1043254號《商標注冊證》兩次申請補證和領證,足以證明申請人稱其于2005年8月申報嘉興市著名商標時才發現上述遺漏的陳述存在虛假,是申請人自編的謊言。為什么兩次申請補證都沒有發現遺漏問題,申請人對此難以自圓其說。
2.我國1993年2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早已沒有“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首先通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轉,然后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國家商標局審批”的規定。而申請人在評審申請時提供了一份由申請人于1996年元月19日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THE”商標注冊申請報告,并請求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的申請報告;同時,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元月19日批準同意給予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核轉的批示或者證明(卷P013)。答辯人認為,申請人提供這份證據,違背了商標法一般常識性規定,法律早已沒有了這樣的規定。至少,答辯從認為這是申請人杜撰的一份假證。同時申請人提供該份證據,想要證明的內容無非想說明早在1996年申請人申請注冊“THE”商標時已將第六類“不銹鋼標準件”商品作為申請的內容,要求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而已,這種做法是否有點太低劣了,申請人在此犯了一個低級錯誤。對此,請各位評審員給予足夠的重視,
3.申請人提供了一些非申請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注冊的商標,這些文件(P14-32)分別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文字表述,其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確定。第一,這些所謂的商標既不是申請人的,同時與申請人也沒有利害關系;第二,這些文件沒有翻譯成中文;第三,也未有經我國駐相關國家大使館的認證或公證。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這些文件在商標評審時不能作為商標評審的證據使用。
基于上述的理由,可以認為申請人申請撤銷答辯人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存在明顯著惡意,申請人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的商業準則,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國家對商標的行政管理工作,理應駁回申請人的評審請求。
四、申請人商標僅是一個普通商標,沒有知名度
1997年6月28日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申請人“THE”商標(第1043254號)。答辯人認為,當時申請人的上述www.fdcew.com商標僅是一個普通的注冊商標,并沒有任何知名度。可以說,至今申請人的商標在業界也沒有什么影響,更談不上是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同時,申請人認為其注冊商標是知名商標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材料。至于申請人商標現在是否知名,答辯人認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答辯人在2000年9月20日提出第1665538號商標注冊申請時,申請人的商標在國內或者在國內業界是知名的。答辯人認為,如果一個在答辯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僅僅是一個普通的商標,而現在做大了,做強了,便要阻止他人合法地使用,這樣就很不公平。
五、撤銷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將損害答辯人合法權益
答辯人自1995年(?)開始使用爭議商標;2000年9月20日申請注冊,2010年1月14日爭議商標核準注冊,爭議商標核準注冊的時間已達9年之久。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法律規定此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商標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使商標人的權利處于一個穩定狀態。申請人在其商標評審申請書中陳述,申請人與答辯人同處一個行業,答辯人認為申請人理應知道答辯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TNE)商標,按申請人的表述就是“不但是有所知曉,而且是非常了解”。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核準這么長時間后才提出商標爭議申請,相反亦證明答辯人根本沒有搶注他人商標的惡意,不然申請人早已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了。
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核準注冊五年時間里沒有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請求。從申請人材料可以了解到申請人與答辯人實為同行,是直接的競爭對手,申請人稱其不知道答辯人于2000年10月14日已經取得第1665538號商標注冊無法令人信服。客觀上,答辯人在不銹鋼標準件制造業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對此,申請人早就知道答辯人擁有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根據答辯人以上的陳述,足見答辯人在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上付出的一腔心血和巨大的努力。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對于答辯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此致
答辯人: 南京市z標準件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