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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異議答辯書

      時間:2024-07-11 22:05:07 答辯狀

      商標異議答辯書

        申請商標時,如果商標局不同過你的申請材料,可以選擇商標異議答辯!那么大家知道應該怎么書寫這一份商標異議答辯書嗎?以下是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請參考!

      商標異議答辯書

        商標異議答辯書【1】

        商標異議人:XX電視臺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

        商標異議答辯人XX自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轉發的XX電視臺所提出之對XX商標申請的異議后,答辯人認為XX電視臺顯然是錯誤的理解了商標法以及其自身所開辦的節目的法律地位。

        答辯人認為XX電視臺的異議是不能成立的。

        理由如下:

        一、XX電視臺所XX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商標,也不是XX電視臺經合法申請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其法律性質和地位顯然不具有商標的特性。

        1、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之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而從以上法律規定來看,可以肯定的是:首先,XX不是商標,也不具備商標的法律實質條件;其次,XX電視臺既不是產品的生產商也不是服務提供商,自然也更不可能是集體或證明商標的商標主體。

        2、商標異議人XX電視臺在異議書中第X條意見將XX認定為是馳名商標,令人十分驚異!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既然沒有XX這個商標,那么XX電視臺自認為是具有馳名商標的這一說法不知是從何而來?這一馳名商標不知又是哪一家機構來認定的?

        3、商標異議人XX電視臺在異議書中第X條意見認為XX這一商標侵犯了XX電視臺的著作權。

        這一提法更是令人驚訝不已!

        如果說XX電視臺認為XX已經從商標糾紛轉而變成了著作權糾紛,那么XX電視臺顯然找錯了提出異議的機關,應當是向版權局提出版權異議,而不應該向商標局來提商標異議。

        這一點也充分反映出XX電視臺顯然對其想提出的意見的性質還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了解。

        反映出異議人XX電視臺及其代理人還不十分清楚商標法律的實質。

        4、異議人所提意見第X條,認為答辯人商標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8項“不得有害于社會主義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

        答辯人認為XX電視臺此說與答辯人申請的XX商標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也。

        XX商標怎么會有害于社會主義風尚?危言聳聽之詞不過是巧立名目之實而已!

        二、答辯人申請的XX商標并無不當之處,申請商標的法律程序和條件也完全合法。

        因此,答辯人的申請應當予以注冊。

        XX電視臺的異議依法不能成立。

        1、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條之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是依據“先申請”的原則,即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標應當是其他人沒有申請過或他人沒有合法權利的商標。

        從這一法律的原則來看,答辯人所申請的XX這一商標當然是符合這一法律規定的。

        2、異議人XX電視臺并沒有申請過XX這一商標,并且對這一商標也沒有合法權利,所以XX電視臺對答辯人所提出的商標異議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XX電視臺所開辦的節目,其性質與答辯人所申請的商標是完全不同性質的兩回事,既不是同一種類商品,也不是相近或類似的商品,所以XX電視臺也無權對答辯人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持有異議。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XX電視臺所提出的商標異議是不合理的,其向商標局所提出的理由也同樣沒有合法的基礎。

        反映出XX電視臺顯然對商標和《商標法》有錯誤或歧意的理解,答辯人請求國家商標局駁回XX電視臺對XX商標注冊異議,對答辯人所申請的商標給予注冊。

        -商標異議答辯書【2】

        答辯人:××× -

        地址:××××××××××× -

        電話:×××××××××××× -

        異議人:浙江##珍珠首飾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諸暨市###湖鎮珍珠工業園區 -

        -答辯請求: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法對答辯人之“佳麗+JIALI+圖形”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

        -  答辯人自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轉發的異議人浙江##珍珠首飾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對答辯人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注冊申請的異議書后,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浙江##珍珠首飾有限公司顯然是錯誤的理解了《商標法》以及對答辯人申請注冊商標“佳麗+JIALI+圖形”存在誤解。

        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浙江佳麗珍珠首飾有限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

        -

        答辯人是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自己公司長期使用的商標以個人名義依法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本沒有侵犯異議人的在先權利,異議人對答辯人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存在誤解,答辯人答辯理由如下: -

        一、答辯人申請“佳麗+JIALI+圖形”商標有著自己的顯著特征,便于識別,與異議人浙江##珍珠首飾有限公司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更不相同,雙方商標在整體構成和外觀上都有明顯區別,兩商標根本不會造成混淆 -

        1、答辯人商標是橢圓內汽車圖案,汽車圖案內是佳麗漢語拼音+繁體的“佳麗”二字的組合商標,而且更突出商標中的汽車圖案,“佳麗”二字字體較小,在汽車圖案的下方,字體是漢字繁體;該商標是答辯人獨立創立的,根本不是打擦邊球,臨摹、復制異議人商標。

        該商標具有象征意義,其中的的汽車圖案代表答辯人商標所屬的行業及產品為汽車及汽車用品;使用“佳麗“二字作為申請注冊商標構成要素是因為作為深圳市##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老總的答辯人為一女性,深圳市##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是其多年來一手創立并且發展起來的。

        “佳麗”是深圳市佳麗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字號,根據女性的心理特征,她選擇“佳麗”作為自己親手創辦的公司字號及其公司商標構成要素是很容易理解的,也是她的權利。

        -

        答辯人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圖案,很明顯,比異議人引證商標復雜得多,有著自己的顯著特征,明顯區別于異議人引證商標;異議人引證商標比較簡單,為簡體的佳麗二字,字體較大,應是漢字的黑體字,是純文字商標。

        無論從答辯人申請注冊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整體,還是從其主要部分進行對比,雙方商標都明顯不同,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自身具有區別于包括異議人商標的顯著特征,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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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外在特征上講,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與異議人浙江##珍珠首飾有限公司引證商標,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的差異,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這是顯而易見的。

        異議人錯誤的試圖僅從文字的角度去論證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與其引證商標近似,這是以偏概全,也是不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的;商標是否近似應從商標的綜合外部特征,及直覺印象來判斷。

        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和異議人引證商標各具顯著特征,在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汽車用品和珍珠首飾均是是普通消費品,廣大普通群眾很容易從商品商標的綜合外部特征和直接印象判斷出商品來源和提供者。

        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中更突出汽車圖案,其中的汽車圖案足以使普通消費者把雙方商標區別開來,相關公眾的一般觀察力不可能將兩者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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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似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可以舉出很多例子。

        比如,美國“可口可樂”“百事可樂”是在中國也已經注冊的飲料馳名商標,杭州娃哈哈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冊“非常可樂”,多年來一直相安無事。

        這顯然不是可口可樂公司不懂商標法或核準注冊“非常可樂”的商標局不懂商標法,而是壓根不構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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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答辯人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既非用于同一種商品上,也非用于類似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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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是申請注冊用于在商品類別第12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具體商品為“補內胎用全套工具、車輛輪胎、車輛內裝飾品、車輛遮光裝置、車輛座套、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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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議人引證商標使用商品為商品類別第14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具體商品為“珠寶、首飾、寶石及貴重金屬制紀念品、鐘表計時器及其零部件、鐘表盒、袖扣、領帶夾、領帶別針、鞋飾品等”。

        很明顯,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所用于的商品不僅不相同、不類似,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

        答辯人與異議人生產的商品既不是同一類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

        答辯人與異議人經營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也完全不同;人們也不可能將兩者聯系起來,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怎么會侵犯異議人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呢? -

        三、答辯人公司的字號,及其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使用由來已久,至今在業界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

        答辯人***女士是深圳市##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創始人,深圳市##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個經營各種汽車用品的企業,現擁有自營汽車用品超市三家,汽車真皮座套廠1家,汽車蕾絲座套廠一家,4S精品店23家。

        經營范圍涉及真皮座套改裝、汽車音響、四驅改裝、汽車防盜系列、鈦鈴、裝飾精品、防爆膜、防銹處理,專業汽車封釉鍍膜等,幾乎涵蓋了所有汽車后市場的服務項目,經營品種多達上萬種,如澳洲產真皮,索尼,樂聲,健伍、JVC阿爾派、先鋒汽車音響,日本伊藤防爆膜,臺灣產改裝件、裝飾件,國內外各類汽車精品中的知名品牌,佳麗應有盡有;營業面積達2500平方米,品種多達萬余種,是目前深圳市規模最大、服務項目最多、品種最齊全的汽車用品公司,也是深圳市唯一以超市模式經營的汽車精品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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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是答辯人黃##女士在十多年前白手起家,經過十多年的艱苦打拼,一手創建起來的,“佳麗”字號從一開始創業就已經使用;“佳麗+JIALI+圖形”從1995年即開始使用,一直至今,在業界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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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料可以說明答辯人公司是一個實力雄厚,注意經營管理的優秀企業,而不是打“擦邊球”,搭便車,擾亂市場秩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奸商;答辯人是善意申請注冊自己早已使用的商標,并非惡意摹仿、復制異議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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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擁有“佳麗”字樣的其他商標被國家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已經有先例 -

        國家商標局已經核準無錫市錫山區佳麗電動自行車廠在“車輛防盜警鈴、車輛防盜設備,摩托車”等商品上注冊含有“佳麗”字樣的第2009219號“佳麗”商標;從側面可以證明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并沒有侵犯包括異議人在內的任何人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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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異議人引證商標僅是一個普通的注冊商標,并沒有任何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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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說,至今異議人的商標在業界也沒有什么影響,更談不上是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

        其近似范圍應當謹慎掌握,嚴格把關,否則將導致嚴重不公,反而不利于市場競爭和市場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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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答辯人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沒有侵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權 -

        至于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與異議人企業字號近似的問題,首先這與本爭議案無關,因為這屬于商標與字號的沖突問題,屬于另一個范疇,如果說異議人認為其已經從商標糾紛轉而變成了字號糾紛,那么異議人顯然找錯了提出異議的機關,應當是向基層工商局提出異議,而不應該向商標局來提商標異議。

        并且,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也沒有侵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權,公司名稱的構成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在我國公司名稱必須具備地名,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四部分構成。

        浙江佳麗珍珠首飾有限公司為異議人公司名稱,而佳麗二字并不是異議人公司名稱,佳麗二字僅僅是我國文學語言中的一個詞匯而已,是美麗,美麗的女子的意思,這個詞匯屬于公有領域,是任何人均有權使用的,異議人根本沒有壟斷使用“佳麗”一詞的權利;作為字號,也不是異議人浙江佳麗珍珠首飾有限公司的專有字號,深圳市工商局依法核準答辯人使用有“佳麗”字樣的深圳市佳麗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作為其公司名稱、無錫市工商局核準無錫市錫山區佳麗電動自行車廠使用有“佳麗”字樣的無錫市錫山區佳麗電動自行車廠作為其廠名等,即為證明。

        這并不是我國工商局不懂法,而是異議人妄圖貪婪的壟斷一切與“佳麗”二字有關的商品標志及字樣,本身就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答辯人將自己合法使用的字號“佳麗”作為自己注冊商標的一個構成要素申請商標注冊有何不可呢? -

        總之,答辯人申請注冊“佳麗+JIALI+圖形”商標系出于善意,該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有明顯區別,不構成近似,更不相同,根本沒有侵犯異議人商標的在先權利。

        答辯人認為,異議人所提出的商標異議是無理的,其向商標局所提出的理由也不成立,證據更不充分。

        反映出異議人對答辯人商標注冊申請是惡意異議,其目的是試圖貪婪的壟斷一切與“佳麗”字樣有關的商品標志及字樣,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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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并無不當之處,申請商標注冊的法律程序和條件也完全合法。

        答辯人請求國家商標局依法駁回異議人對答辯人“佳麗+JIALI+圖形”商標的無理異議,對答辯人所申請注冊的“佳麗+JIALI+圖形”商標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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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

        答辯人: -

        2007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