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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5:17 答辯狀

      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

        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

        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

        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離婚糾紛上訴答辯狀(2)
       

        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根據本案的法律事實,夫妻雙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備《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與答辯人于2004年在深圳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納了對方,2006年農歷正月十二,答辯人按照福建老家當地的習俗舉辦婚宴,將原告迎娶進門,2007年4月5日兩人登記結婚。

        婚前漫長的相識相愛過程,使得兩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礎,原告提出“雙方未進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結合,共同生活期間矛盾不斷”不符合事實。

        2.原告在訴狀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加之被告脾氣暴躁,對原告極不信任,經常無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漸淡薄,現已經到了無法共居的地步”,對此說法答辯人不同意。

        原告與答辯人覺得彼此合適才會結婚,雙方婚后一直關系不錯,2007年8月兒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樂融融,令旁人羨慕。

        2010年夫妻二人來到長沙后,雖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順利,雙方偶爾發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現象。

        3.自從今年7月原告不顧答辯人的反對到酒店上班之后,開始與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時語氣曖昧,甚至夜未歸宿(以前從未有過),面對答辯人的詢問言辭閃爍。

        答辯人并非無端猜疑原告,原告為人單純,現在的社會各種誘惑很多,答辯人對原告某些言行舉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評,也完全是為了家庭幸福著想。

        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在語言上夸大了雙方的分歧和矛盾,憑心而論,答辯人和原告一起走過8年,有苦有樂,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還不錯,不應該隨隨便便就談離婚。

        4.原告起訴離婚后,答辯人曾幾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會呆上兩三個小時。

        因為原告上班的地方離答辯人住處很近,答辯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雖然有時態度惡劣,但有時態度也很好,并且曾說過即使離了婚以后還是可能復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離婚,有明顯的意氣用事的成分,也與這兩年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有一定的關系。

        雖然原告提出離婚,但雙方遠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從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還是從愛護孩子的角度,答辯人都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溫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則》中有這樣一句話:“在這個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兩百次離婚的念頭和五十次掐死對方的想法。”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與情節,駁回原告的起訴,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二、本著澄清事實的目的講一下原告訴狀中其他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

        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兒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隨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07年小孩出生后到2010年回長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2010年回長沙后,原告執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辯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課的時候就回父母的住處,來回跑很不方便,對小孩上學和門面生意都有影響。

        2.原告稱:“原告一直未參與經營(油漆生意),故這筆借款應全部由被告個人償還。”對此答辯人不同意。

        答辯人夫婦回長沙后,由于行業經驗不足,加上起步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夫妻兩人能同心協力,共同把門面經營好。

        原告與答辯人屬于共同經營,是“夫妻店”,原告對生意的開展、借貸等情況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說,答辯人做油漆生意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實際參與經營,這筆借款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非答辯人個人債務。

        當然,答辯人目前生意已見起色,作為一個丈夫和孩子的父親,無論如何,答辯人會擔起家庭的責任,通過自己的努力去還清借款,不斷充實家庭經濟基礎,希望原告能給答辯人一些時間。

        3.答辯人夫妻共同債務共有28萬元。

        答辯人夫妻在這幾年做生意的過程中,陸續向銀行和雙方的親戚朋友借了28萬元用于周轉,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訴后還一度承認過,只是鑒于親友的關系,當時很多借款都沒有寫借條。

        包括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10萬元,有2萬沒有寫借條,另外8萬是在起訴前原告讓答辯人補寫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判決不準離婚。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