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糾紛上訴答辯狀
下面是范文云范文為大家整理好的合伙糾紛上訴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的閱讀!
合伙糾紛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丁某某,男,漢族,出生于1988年9月22日,住河南省孟津縣XXXXXX。
答辯人:陳某某,男,漢族,出生于1988年1月20日,住河南省滎陽市XXXXX號。
被答辯人:肖某某,男,漢族,出生于1977年10月18日,住鄭州市XXXXX。
二答辯人因與肖某某侵權糾紛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以一審沒有查明事實為由上訴,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關于被答辯人在一審提交的其單方制作的賬本未被一審法院認定的問題,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被答辯人在合伙期間的分工是記賬管理,如果要證明他在退伙后仍收取的其在三人合伙期間客戶應付的費用屬于他個人所有的話,其應向法院提交三人在合伙期間真實有效的賬目憑據,而不是為了達到獨霸合伙財產的目的,提交偽造的、其個人單方制作的賬本,設置障礙使得賬目無法查明,以便使法院無法處理,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達到永久占有合伙財產之目的,這種做法肯定要依法打擊而不是變相鼓勵。
由于其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記賬賬目,根據證據規則相關規定,一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按照已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彰顯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完全符合法理。
2.關于被答辯人退伙后私自收取的客戶業務款是否是現有收益的問題,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的庭審已查明,在被答辯人提出退伙后,實際上其三人對合伙財產的分配已進行了口頭約定,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二答辯人才可能同意讓被答辯人把價值2.5萬元的噴墨打印機拉走,被答辯人所述的在合伙期間產生的支出,要么根本就不存在、要么在其退伙時就已經進行了清算,且“很巧合的是”上訴人經營的同類業務的個體戶營業執照也于其退伙當日核準并開始營業。
而其收取的合伙組織客戶業務款,是其在退伙一個多月后才收取的,很明顯,其在退伙后就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為合伙組織支出的問題了,其所說的所謂支出也只是其為了獨霸合伙財產而故意遮人耳目罷了。
且其在一審反訴狀中,已明確承認了對其退伙后客戶的應收賬款仍屬于三人的共同收益,待收回后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再分配。
被答辯人退伙后私自收取的客戶業務款完全就是合伙組織的現有收益,應按照合伙協議依法予以分割。
3.關于被答辯人所說的他退伙后仍私自去結算客戶業務款是經過二答辯人同意,所以客戶業務款項就歸他所有的問題,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其實被答辯人的這點上訴理由很荒謬,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自己負責業務的便利,瞞著二答辯人私自拿著業務賬單去結的帳,退一步說,就算是二答辯人授權你去客戶那里結賬,也并不代表結的帳款就歸你自己所有,被答辯人還是應該上交給二答辯人,因為二答辯人負責現金管理,被答辯人這點上訴理由純粹是混淆視聽,明顯不能成立。
二.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由于二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成立的是個人合伙,個人合伙的特征是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基于這一特性,可以對現有收益先進行分配,這樣有利于化解各合伙人之間急于解決的矛盾,不至于因為某些合伙人為了達到永久占有合伙財產的目的,人為設置障礙以達到讓法院無法查明合伙期間的賬目,導致另一方合伙人利益受損。
一審法院按照已查明的事實,結合現有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是完全正確的,故二審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答辯人:丁某某、陳某某
二答辯人代理人:王勝利律師
20xx年11 月 23
合伙糾紛上訴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1966年4月21日生,漢族,農民,住壺鎮鎮村。
因普通合伙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原告林xx、方xx三人合伙投資縉云縣必升拉沖廠。
爾后于2003年10月1日同意新合伙人胡xx、張、李汝三人加入合伙企業。
新老合伙人簽訂了入伙協議書(詳見協議)。
協議簽訂后,答辯人、林xx、方xx三人投資了連同財產80萬元,另三人胡xx、張、李汝到2004年4月17日止共投現金80萬元。
后來由于合伙人資金缺乏,經營形勢欠佳,企業經營發生虧損,到2004年6月企業虧損幾十萬元,爾后,企業處于停業半停業狀態。
到十月份,兩位原告向答辯人提出退伙。
答辯人考慮到辦廠是答辯人意思和提議,與兩原告又是朋友,礙于情面就答應原告倆退伙。
于是答辯人和原告倆簽訂了“退伙協議書”。
退伙協議簽訂后,另三位新合伙人知道了這一情況,紛紛責備答辯人不應在企業困難時期讓原告退伙。
由于原告的退伙,導致了企業資金周轉更加困難,也造成企業合伙人間新的矛盾。
當原告催討退股股金時,答辯人向原告講明了企業的虧損情況和企業的困難,表明無力退還股金。
于是重新另立條子,原協議作廢。
答辯人認為,由于原告退伙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協議不具法律效力,且退伙協議已經雙方作廢。
假如其他合伙人認可并同意原告退伙,答辯人可以按字據承諾退回原告的投資,假如其他合伙人不認可原告退伙,那么,對原告退伙時企業賬務應進行清算。
退伙應當進行清算這既是入伙協議書的規定,也是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因此,就算原告退伙成為事實,那么也應承擔其退伙時企業虧損的相應虧損份額。
此致
縉云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20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