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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權糾紛上訴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5:32 答辯狀

      健康權糾紛上訴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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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權糾紛上訴答辯狀

        健康權糾紛上訴答辯狀(1)

        答辯人:肖xx,男,漢族,1963年12月3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xxx隊58戶。

        電話:.

        被答辯人:周xx,女,漢族,1981年3月2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xxx隊4戶。

        電話:.

        答辯人就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事糾紛一案簡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被答辯人先引起的。

        2011年10月9日,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家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講理。

        當時答辯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辯人的丈夫肖x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被答辯人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被答辯人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肖x,卻碰巧砸到被答辯人。

        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阜陽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

        這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被答辯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

        另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xx

      20xx年三月二十九日

        健康權糾紛上訴答辯狀(2)

        答辯人:肖維梁,男,漢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

        電話:****

        答辯人:肖維才,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

        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生糾紛。

        2011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維梁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生爭吵。

        相鄰的答辯人肖維才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

        原告肖云不聽規勸,遷怒于肖維才,揮拳打掉肖維才的飯碗,對肖維才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維才,肖維梁、肖維才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的需要,肖維梁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維才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

        肖維枝趕到現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

        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

        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

        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維梁 肖維才

        20xx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