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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辯狀副本

      時間:2024-07-11 22:06:10 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副本

        民事答辯狀副本【1】

      民事答辯狀副本

        答辯狀

        答辯人:陳ⅹⅹ,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被答辯人:熊ⅹⅹ,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因熊ⅹⅹ訴陳ⅹ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無據。

        買賣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若出賣人翻悔,出賣人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若買受人翻悔,則出賣人只退還買受人所交給出賣人的貳拾萬元整定金,且此協議解除。

        對于該條該項之約定,答辯人認為至少說明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已經預見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違約)的情況,并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翻悔的情況下怎么處理,該規定實際上屬于違約處理條款,那么,根據意思自治,當一方違約時,該違約條款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也只能選擇適用該約定,即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違約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第二,根據該條款之約定,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上述條款中,買賣雙方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擔違約責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均有以承擔違約責任為條件來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買受人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強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并且判決強制履行難以執行,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買賣合同把定金和違約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約定,如果出賣人違約,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賠償損失貳拾萬元,對于定金,是要求退還而不是要求雙倍返還,即退還后賠償貳拾萬元損失即可,通過約定放棄了定金罰則;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貳拾萬元,對于這貳拾萬元我們認為就是違約金,因為如果適用定金罰則,則是肆拾萬元(即要雙倍返還定金)。

        可見,既然買受人違約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那么出賣人違約也只能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雙方之間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答辯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通過明確具體的約定選擇了違約金罰則,放棄了定金罰則,無論哪方違約,均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

        二、本案是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并沒有違約,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待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時雙方同時到ⅹⅹ縣信用合作聯社將出賣人的該房的抵押權證全部取出)后,出賣人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房的一切房產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歸買受人所有。

        ”該約定說明被答辯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協助答辯人到銀行取出房產權屬證明的義務,然后答辯人才有協助被答辯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雙方履行義務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先,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后,現被答辯人未付清購房款,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交房和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且被答辯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于法無據,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ⅹ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ⅹⅹ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合同復印件1份,共4頁。

        民事答辯狀副本【2】

        答辯人:王剛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廣園新村11棟606房 電話: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程立軒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2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

        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

        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20XX年11月19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答辯狀副本【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主張之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鑒定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與答辯人無關。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同時,《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答辯人已依法為被答辯人辦理工傷保險,故被答辯人所主張之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鑒定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與被答辯人無關。

        二、被答辯人所主張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計算有誤

        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

        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答辯人于被答辯人于20XX年7月3日解除合同,則被答辯人解除關系時的年齡為40.95歲,根據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通知,20XX年度廈門市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平均工資為3842元,則答辯人需支付被答辯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1493.6元[(76.09-40.95)≤36,36×3842×0.3=41493.6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關于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第八條之規定:“確定建筑企業職工本人工資,采取與職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掛鉤的辦法。

        職業技術資格等級分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和高級工 民事答辯狀(工傷) - 副本_文庫下載三個等級,其初級工(含普工、雜工)、中級工和高級工的月工資分別按上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計算,作為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享受工傷待遇的本人工資 對未取得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的工傷職工,其本人工資按上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廈勞仲[20XX]0432號調解書,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支付20XX年7月3日至20XX年7月22日的工資(含加班工資)共4240元,但被答辯人的實際工資為150元/日,且被答辯人每個月只工作22天,月工資應為3300。

        被答辯人系建筑企業的農民工,且未取得執業技術資格等級,應按照被答辯人受傷時上一年度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被答辯人20XX年7月22日發生事故受傷,20XX年4月16日經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則被答辯人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24天,故答辯人共需向被答辯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29040元。

        三、被答辯人所主張之營養費、交通費、復印費于法無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被答辯人自受傷之日起都在廈門市進行治療,并未因異地治療產生交通費。

        且被答辯人所主張之復印費無正式發票,且與本案無關。

        《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中并無營養費的項目,故被答辯人所主張之營養費、交通費、復印費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之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鑒定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與答辯人無關;所主張之營養費、交通費、復印費沒有法律依據;被所主張之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149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5200元,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所主張之護理費沒有異議,懇請貴院依據本案的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鼓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