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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勞動仲裁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6:36 答辯狀

      2016民事勞動仲裁糾紛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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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民事勞動仲裁糾紛答辯狀

      民事勞動仲裁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地址:。

        被答辯人:***,男,年x月x日出生,住市xx號,身份證號碼:xxx。

        答辯人于年月日收到貴會受理的應訴通知書和被答辯人xx《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克扣和拖欠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元與客觀實際不符,純屬瞎編捏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稱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個小時常年沒有休息,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和工資被克扣和無故拖欠,安排加班但從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這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七條:“……,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680元+提成+補貼”和第十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間享受公司統一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試

        用期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如乙方寫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選擇自行購買‘社保金’書面申請的(請簽名 ),因此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的規定,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是680元/月,而實際上領到的工資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經包含有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費用的情況。

        (2)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答辯人已告知被答辯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以及用工單位()性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等基本情況,被答辯人亦已對上述情況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單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辯人的工作并不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種,僅是一名治安協管員員,此類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勝任,且當前人力資源市場治安協管員崗位的每月工資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xx訴稱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沒有休息,則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資及加班費的總額將達到約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當于公司可以同時聘用6名相同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協管員同時上班。故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長期要求被答辯人加班的事實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2010年1月15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約定,乙方(即被答辯人)工作時間按每天6小時工作制執行。第四條:如果乙方受用工單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辯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單位(即xx區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費。第五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被答辯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記本》系由其本人單方制作,沒有答辯人或用工單位蓋章確認,依法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有連續加班之事實存在。

        再者,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加班須征得答辯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加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如確有加班事實存在的,由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費。故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繳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購買 “社保金”,其中單位應繳部份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己繳納。所以,計算社保的時間起點應從2010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為680

        元/月,從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中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證明單位應繳的社保金部分已經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被答辯人了。應當指出,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勞動合同書》第十條上自愿簽名確認由其個人自行購買社會保險。如被答辯人仍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社保金,則應當將其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以工資形式領取的社保金退還給答辯人。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437.50元和賠償失業金損失42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已明確約定,甲方(即答辯人)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辯人)的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2012年5月15日答辯人通知被答辯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員的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回公司報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但是被答辯人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書》第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答辯人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失業金損失責任。恰恰相反,被答辯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離職,且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保安服、工作證件、相關材料也未交回給

        答辯人,已造成了答辯人在管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能成立,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35條: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所謂“第三方合同年”,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結合到本案,首先在將被答辯人派遣至用工單位(xx區農村信用聯合社)之前,答辯人既已與該用工單位建立了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答辯人被派遣至該用工單位之后,乃至現今,答辯人與該用工單位的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仍處在存續期間,該委托關系自始未發生中止、中斷或者終止的情形。故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所指向“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當然也應認定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并且該合同期限是相對確定的。只有答辯人與用工單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終止委托關系時,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才會自動解除。并非如被答辯人所理解的當每同一個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時,都需要一一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重新簽一次勞動合同。試想,如果當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再續簽時,答辯人均需與其管理之下的數以百計的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樣繁雜的工作必然會使企業管理陷入混亂,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應當指出,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答辯人與用工單位、被答辯人于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民事法律關系一直處于穩定、持續的狀態。只有在對勞動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等事項作出重大變更時,才確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退一萬步來說,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本案中,答辯人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自動離職之日)止,已達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年期限。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對本案中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予以維護,這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辯人認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答辯人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黃xx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其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國家法定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補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金損失,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二

        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

      民事勞動仲裁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合肥安明電力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區信達好第坊8幢二層, 法定代表人:凌泉,公司總經理。

        被答辯人:夏傳奇,男,漢族,1986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區西園路32號(現瑤海區瑞泰和園)。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應為被答辯人補繳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的社會保險。依據答辯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及社會保險繳納名冊,明確反映和證明雙方首次勞動關系建立于2012年1月,答辯人據此為被答辯人繳納社會保險直至其辭職后的第2個月,即2015年5月,完全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義務;被答辯人自述2009年8月與答辯人建立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其提交的2012年1月之前的相關合同文件,只能證實與答辯人之間存在委托代理的勞務關系,正如其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為他單位進行電力安裝工程招投標工作并收取報酬的事實一樣,不能證實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已足額并超出標準支付了被答辯人工資,不存在工資未支付的情形。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已經證實被答辯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資收入為11.2萬余元,這當中還不包括諸多福利以及應當但卻未曾扣除的被答辯人的缺勤薪酬(缺勤20余天,遲到早退幾十次);2、

        被答辯人2015年3月僅工作7天,消極怠工,造成公司損失和不良影響,依照規定,只能領取相應基本生活費,且該工資已經列表發放;3、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均無“年基本工資”的規定,員工合同書所約定的“年基本工資”應是年工資收入或年薪,而非以年計算的基本工資,這也符合被答辯人所從事的職業在合肥地區的年薪金收入標準和實情,被答辯人錯誤理解并計算答辯人還應支付其巨額剩余工資78416元,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答辯人不應支付被答辯人帶薪年休假獎金188173.69元1、帶薪年休假應支付的.是工資而非獎金,其雖名為工資,但實質上屬于對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種補償性福利待遇,因此其不屬于勞動報酬的范疇,應適用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時效的規定(見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74號判決書),涉及本案,被答辯人的該仲裁請求早已超出仲裁時效;2、就此請求事項,答辯人提交的證據——考勤表,明確載明被答辯人每年均享受了答辯人安排的外出旅游休假待遇,答辯人不僅支付了此期間的工資,還承擔了旅游休假期間的食、宿、行費用,而且時間也超過被答辯人依法能夠享受的5天時間;所以,被答辯人的這一仲裁請求,純屬濫用訴權。

        四、根據法律規定及仲裁實務,本案被答辯人系自行辭職,不具備答辯人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況

        且被答辯人的各項請求數額均以賠償金的名義、標準計算,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及事實,請仲裁委依法予以駁回。

        五、被答辯人仲裁請求答辯人支付中標提成獎金462317.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及有關事實:

        1、中標提成獎勵不屬勞動合同的范疇,雙方在正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對此也未約定,因此,其不應包括在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雙方簽名、蓋章確認,其時間為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真實、合法、有效,具有極大證明效力,不應輕易被其他書面材料變更替代,而答辯人系獨立的“公司法人”,一切行為應當以其有意思表示并加蓋公司法人印章后方真實合法有效,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為并非都能認定為公司行為,而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且公司對此也未追認;涉及本案,無公司印章的“員工合同書”不能替代、變更雙方的“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證明效力遠遠大于員工合同書,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即員工合同書所載內容無法律效力;

        3、員工合同書為2014年2月24日在凌泉酒后情形下簽訂,僅此一份并由被答辯人掌管,凌泉在被答辯人申請勞動仲裁后方知其存在,顯然該員工合同書是在被答辯人惡意欺詐、趁凌泉酒后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因此,其是無效的。假使其能作為勞動合同書部分內容的變更和補充,那

        么,答辯人安明公司在2014年3月,經公司會議討論后發送至被答辯人并由其簽收認可的安電裝【2014】18號文件,則對被答辨人的相關提成獎勵標準,作出了合乎規范的規定,且被答辯人也按此標準領取了提成獎勵,該文件也應視作對員工合同書相關提成獎勵標準內容的變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從以上事實,完全能夠證實①被答辯人以自己的行為接受了“18號”文件確定的提成獎勵標準②答辯人并不知曉被答辯人與凌泉簽有員工合同書,否則會全盤變更,不會引起該仲裁請求的爭議③從被答辯人領取的中標工程提成獎勵的范圍,足以明確對被答辯人的提成獎勵,僅限于被答辯人在外自行招攬的中標工程,并不包括答辯人業務單位委托的工程及他人掛靠于答辯人的電力安裝工程④中標金額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金額,二者間存有差異,因此,被答辯人相關工程的提成獎勵數額計算有誤,不符事實。

        六、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 違反員工手冊規定、違背職業操守,利用公司資源為外單位從事與本職工作相沖突的招投標工作,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同時在招投標工作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按招投標委員會要求提供設備采購單位的現持營業執照(該單位原注冊資金5000萬元,投標時已變更為1億元,被答辯人不加核實調查,通過網上造假PS合成設備采購單位營業執照提交招投標委員會),致使周谷堆某電力安裝工程投成廢標,而原在評標時排第二位

        的某公司,因提交了設備采購單位現持有的營業執照順利擠掉答辯人中標;單此一項,便使答辯人蒙受巨額損失。對此,答辯人將保留追究被答辯人賠償損失的訴權,適時依法申請仲裁。

        綜上,被答辯人各項請求均缺乏足夠事實和法律依據,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是會使利益失衡的仲裁請求!答辯人請求仲裁委員會查明本案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各項仲裁請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