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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07:55 答辯狀

      民事案件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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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答辯狀范文

        民事案件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

        XX人民醫院

        住址:XX市XX路七號

        因XXX要求XXX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XXX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柜拆除,XXX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XX的傷害賠償應由XX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XXX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XXX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答辯人與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XX在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XX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XXX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人民醫院

        一九XX年四月二日

        民事案件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理由純屬莫須有。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離婚要求。

        理由有三: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不務正業,對家務事不管不問,經常在外賭博,致使被答辯人生活困難,連買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錢等情況,確系捏造。

        事實是——

        二、被答辯人訴稱近三四年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張口就罵,舉手就打,

        經常夜不歸宿,——,更是不符合事實的。

        答辯人從未——,只不過是為其離婚創造條件而已。

        三、應當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生活作風不正派。

        曾于XX年跟XXX亂兩性關系,答辯人發現后,由于被答辯人和XXX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辯人才勉強把事情壓下去。

        事情過后,被答辯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璣,但答辯人考慮到兩個女兒幼小,愿等待答辯人悔改過來,重歸于好。

        故答辯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不法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案件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xxxx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

        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

        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xxxx年養父去世為止。

        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

        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

        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xxxx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

        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xxxx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

        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xxx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

        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

        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

        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

        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

        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

        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

        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