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訴訟答辯狀范例
導語:答辯狀中,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敘述的案件事實經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提出,予以糾正,以正視聽。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關于行政訴訟答辯狀范例,歡迎閱讀。
行政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于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復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為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為:___工商發(______)第 ______號《復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序的.行為。該行為在主觀方面的特征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征表現為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眾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為。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于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為屬投機倒把。其中第六種行為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為是“為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系的 6160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 石灰廠。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鑒定是為不符合GB2819- 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_獲介紹費3000元。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行政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福建省屏南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傳漾
答辯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屏南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