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提交答辯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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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提交答辯狀【1】
案情簡介:
原告馬XX,二輪承包取得承包地,2000年5月9日流轉給曲謀,曲謀耕種至今,2004年曲謀開始享受種糧補貼。
2013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流轉無效,收回土地,法院以流轉方式不明,判決駁回訴請。
原告要求鄉級人民政府,將糧食直補補貼自己,遭拒后起訴。
李振功律師代理被告,出具了答辯意見:
答辯狀:
一、原告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
訴狀要求“由原告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1、原告曾在原籍取得取得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的土地已于2000年5月9日由原告馬XX流轉給案外人曲X,并且承諾“如生產隊有調整變動,自己從(重)分還歸曲X承包”,涉案土地已經流轉給曲X,曲X從2000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耕種至今;
2、原告曾于2013年10月25日向XX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土地,XX縣人民法院以“不能證明是何種流轉方式”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訴狀稱“建議行程程序解決”不屬實,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就意味著法院有權受理,“建議行政程序解決”的前提是該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XX縣法院判決書中并沒有該建議,且不可能提此建議;
4、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的理由是“證據不能證明是何種流轉方式”,原告完全可以收集證據后,重新提起民事訴訟,來救濟自己的權利。
二、原告“請求鄉政府變更由原告領取農業補貼”的理由不能成立:
1、案外人曲X領取的是“種糧補貼”,不是“農業補貼”,訴狀中使用“農業補貼”顯然在偷換概念;
2、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4年、2005年種糧補貼的文件要求,是“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并且強調“按種糧農戶種面積進行補貼”,顯然,種糧補貼的對象就是實際種植糧食的農戶;
3、原告于2000年5月9日已經將土地流轉給他人,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未實際種植土地;
4、案外人曲X從2000年5月9日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且耕種至今,且實際負擔著農業稅,直到農業稅取消;
5、案外人曲X,是實際經營種植糧食的農戶,取得“種糧補貼”符合政策規定;
綜上,建議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69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XX鄉人民政府
2015-8-27
行政訴訟提交答辯狀【2】
答辯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因×××訴我單位……(寫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觀點、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蓋章)
××××年××月××日
(寫明遞交答辯狀之日)
附:
1.答辯狀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證物或書證×件
【說明】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行政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訴訟提交答辯狀【3】
答辯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地址:XX市*路*大廈
被答辯人:XX市XX區*房產開發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關于被答辯人請求撤銷答辯人和市*局作出的《關于置換調整XX縣*房產開發公司位于XX工業區用地的決定》(下稱《調地決定》)和注銷原告國用(1998)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注銷決定)一案,現答辯如下:
根據《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答辯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作,答辯人的派出機構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規劃要求,答辯人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作出的《調地決定》和注銷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于2003年6月編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經XX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涉案宗地國用(1998)字第*地塊正位于XX工業區內,原用地功能為商住用地,而《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涉案宗地的規劃是工業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XX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條“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市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依法做出的置換、收回等調整用地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與XX工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答辯人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市*局作為市*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依照法定職權作出《調地決定》對涉案宗地進行了調整,并注銷了被答辯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二、答辯人作出調地、注銷被答辯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決定的程序合法。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報》刊登公告,告知答辯人調地答辯人前來辦理調地手續,已經履行告知義務,但答辯人一直未能前來辦理手續。
答辯人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辯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無須進行聽證。
三、置換用地也是被答辯人主動提出的,調地決定已經充分保障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2006年9月13日,被答辯人主動向XX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為避免擴大損失,懇請及時置換土地給被答辯人。
調地決定已經充分考慮了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面積有所減少,但明確了調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變,可建設的規模不變,對被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實質影響,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缺乏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答辯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