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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業主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10:15 答辯狀

      物業業主答辯狀

        現在小區的管理都是交給物業公司管理的,這其中難免會遇到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那么大家知道物業業主答辯狀應該怎么寫嗎?以下是一份物業業主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物業業主答辯狀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答辯狀【1】

        答辯人:。

        住址:廣西賀州。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廣西賀州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賀州市。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答辯人因。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廣西賀州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辯人認為,由于原告違約在先,違背誠實守信原則;原告收取業主的違約金也就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而且應該依據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額收取服務費。

        因此,原告沒有理由收取足額服務費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費,沒有理由收取業主的違約金。

        否則顯失公平。

        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特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的物業服務未完全履行

        原告違反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時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原則(又叫適當履行原則)與協作履行原則。

        所謂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不但應當履行合同的各項主給付義務,而且還必須履行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只要其中有一項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就構成債務不履行行為從而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應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同時還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該條文規定:當事人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約定但依照誠信原則也應當履行的協助、告知、保密、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

        依據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條:①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②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和管理;③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綠化養護和管理;⑤車輛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和管理;⑦裝飾裝修管理服務;⑧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被答辯人連基本的封閉管理、門衛管理、來往人員監管、消防設施配備、街道路燈安裝、安全防范管理都沒有,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明顯屬于只收費,少服務;街道四通八達,物業設施欠缺,服務不到位;沒有建設出入管理的大門,沒有門衛與門衛設施,也沒有保安執勤室,對外來人員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員,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員都可以在業務服務范圍區內隨便出入,給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

        這從至今沒有設立四周門口,就是明證。

        也是明顯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證據。

        何來的公共秩序維護?何來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辯人在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辯人違約在先,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至少屬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辯人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沒有履行合同第二條第三項: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門前街道雨天嚴重大面積積水,無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棟門前,民工走后,垃圾廢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滿地丟著廢棄物,在排污管道沒有做好安裝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為老鼠窩,塞滿排污管,多次向物業服務公司人員反映,缺聽之任之,破爛衣服、爛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棟、21棟后面外墻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損,多次要求物業服務公司做好維修疏通,卻一直得不到解決,造成整棟樓外觀變黯淡,這些都是原告盡到合同義務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時,業主放在門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沒有人進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為人員隨意來往的街道,為何沒有清潔清理呢?到處隨便大小便、亂丟垃圾,原告明顯沒有盡到合同義務相關場地得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的工作。

        三、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原告沒有履行合同“二、⑥”: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和管理,造成A6#25棟業主摩托車被盜、拖拉機油箱內的柴油被盜等,原告至今也沒有安全防范的保衛工作,明顯違反合同,屬于不完全履行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原告是有過錯的。

        被答辯人在A6#21棟電表、電線被燒毀,無人服務解決下,自己與電力公司聯系,造成業主停電幾天,自掏腰包請人維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沒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項,卻把維修好之后,作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騙業主。

        被答辯人把不屬于自己去從事的工作,騙取業主簽字,作為其履行工作的事實證據,其證據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沒有規劃修建公廁,也沒有在規劃圖紙上有公廁的,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廁,人員隨意出入,安全受到影響,環境受到污染;經商人員到陰暗角落隨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議下才封鎖。

        這是被答辯人隨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隨意建造其他用途。

        給業主造成的損害。

        五、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停水停電屬于水力電業公司的權限,被答辯人沒有經過業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電停水催繳物業服務費用的,否則屬于違法。

        被答辯人把業主的水費繳費卡,未經業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業主的連帶承擔水費的責任形式,濫用了屬于其他部門而非物業服務的職責。

        致使有個別業主欠水費,原告卻把全部業主停水,牽連其他業主,明顯侵犯業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條:業主每戶一次性繳存1000元專項維修資金。

        可是,被答辯人在業主全體抗議,不要原告給予的物業服務之后,卻沒有退回業主的專項資金?

        六、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收費管理服務辦法》以及合同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收費管理服務辦法》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八條:每年2次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被答辯人把服務當作官員的行政管理?對收支情況,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規定去履行,沒有公布收支情況,業主無法監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費項目沒有透明公開。

        幾年來,至今沒有向業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辯人同意業主拖欠費用

        合同第七條:業主應于交房之日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按每季度繳納,應在應繳費月份15日前履行繳納義務。

        合同第十九條:乙方可采取規勸、警告、報告有關部門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規章制度的行為。

        被答辯人知道自己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業主反對原告不履行合同,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也就心虛,同意業主拖欠,還可以想通過訴訟得到更多的高于銀行的貸款利息,變相采取放高利貸的做法,一舉多得。

        可是,到季度沒有繳納的時候,沒有履行催促繳納的工作,一直沒有催促,是默認和同意業主拖欠,如今變成所謂的違約金大于費用,是原告居心叵測所造成。

        對乙方沒有采取規勸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及時繳納,原告本身也違反合同約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訴訟理由前后矛盾、違背事實,違反法律規定。

        原告違約在先,收取業主的違約金事實不充分,違背公平正義;且原告不完全履行合同,收取足額收取服務費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費,顯失公平。

        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以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

        二〇XX年 八月 六 日

        物業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狀

        (2009)四民初字第460號

        答辯人:崔

        被答辯人:青島物業管理中心

        答辯人就本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不是物業費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

        [2008]11號)108、(15)規定本案案由應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沒有物業費糾紛這樣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授權青島市小區業主委員會和原告簽訂本案的物業合同,所以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業合同簽訂于2006年,所以應該適應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而不能適應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

        其次,業主委員會超出職責和權限簽訂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作出在2007年到2009年度聘用原告的決定。

        根據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青島市嘉禾路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沒有做出聘用原告的決定的情況下,和原告簽訂本案物業合同,業主委員會的這一決定超出了其法定職責和權限,該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區業主大會沒有決定續聘原告為本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向被告索要物業費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區的物業合同06年已經到期,本案的物業合同為續聘合同。

        根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四、原告計算物業費的標準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所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2007年,本小區業主大會就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作出了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沒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被告作為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本案應該追加青島市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合同、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續聘物業公司。

        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業主委員會參加本案審理,對于案件法律關系和事實的查清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審理結果直接和本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本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主張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二〇XX年

        物業費欠費應訴答辯狀【3】

        答辯人姓名:xxx;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34************2857

        現住地址:安徽蕪湖奇瑞BOBO城-棟-單元-室,BOBO城業主;

        就蕪湖xx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xx物業)訴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同時請

        1. 請xx物業出具被告方被訴訟時段未交付物業費的有效證據(必須提供);

        有何種證據證明,被告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繳納物業管理費;

        2. 就xx物業起訴被告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間未繳納費用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時效規定,原告方已經超出民事訴訟時效規定,被告已經喪失了起訴權;

        民事訴訟規定訴訟時效已過的,法院應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 關于xx物業占用業主公共區域,隨意畫停車位違規收費問題,請xx物業就此給予合理的解釋并向法庭和提交公安機關審批的許可文件;

        4. xx物業對被告方民事訴訟狀中提到的關于未及時繳費所發生的違約金4855元,請xx物業向法庭和被告方出具有效的法律規定,協議所需依據的法律條款;

        5. xx物業在服務期間,未能履行物業職責,未能按照物業服務協議條款執行,兌現承諾,具體可查閱《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嚴重違反了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中第六條第二款“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之規定;具體未服務現象也可參閱其他業主提供的相關證據;

        6. xx物業在收取的停車費70%未兌現給業主,嚴重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存在著公款給挪用或者私吞的可能性;(請xx物業出示收取的停車費收支使用情況);

        7. 首批業主委員會成立為xx物業私自操縱,廣大業主并不知曉,且業主人員會成員中有成員擔任著物業的重要崗位職務,成員無人知曉,未層給業主做過任何事情,嚴重不符合規定;

        8. 衛生不能及時打掃,樓道多日不能清潔一次,手扶把手灰塵嚴重,改證據未有直觀證據,如果法庭需要,本人可提供50人以上的實名簽字證明;夏天垃圾桶多數損壞,漏污水,并無人處理,清潔車在清潔時刻意講污水倒在地上;本人居住一樓,氣味非常難聞,多次反饋具不改善;

        9. 房屋問題,后陽臺墻面變形,自拿房之日就要求整改,物業故意推脫,至今未整改,內墻面多處空鼓,未給解決,顧自行解決花費360元,衛生間根據要求是有防水功能,滲水現象嚴重,導致家中家具、地板損壞;

        10.地下車庫照明長期損壞,反映多次無人維修,顧自行花錢購買燈泡安裝(10元)

        地下室墻角開裂,存在房屋安全隱患,未進行維修,樓層下車庫應為業主所有,物業私自占有并高價出售給相關人員,大部分路燈不亮,甚至有的被摘除,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9、關于xx物業出事的催費單舉證照片,所有照片均為假證具,我家報箱可以現場查看,與照片不同,另照片上催費單張貼位置都相同,環境相同,作假明顯,存在做假證,藐視法庭事實存在,懇請法庭追究其責任;

        10、小區建立大門護欄為管理小區可以理解,為何作為業主也不能正常進入,車輛必須辦理出入卡,我自己的家,給別人強制安排了一個守門的,反而不給我回家,何等道理!!!

        11、物業合同中第三條第2款,明確規定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從以上陳述中均可體現作為祥瑞物業確實存在只收費不服務現象;

        12、現xx物業已經講物業管理轉交給xx物業,就是說他們現在和我們業主是沒有關系的,一個沒有關系的物業何等有起訴我們業主的權利???

        13、小區安全問題,多家業主被偷盜(證據可從公安部門調取報案記錄)而作為小區內應配置的攝像機大部分損壞,給案件偵破造成阻力,導致案件偵破困難;

        14、小區消防通道長年關閉,鎖已經銹蝕,一旦出現火情,消防無法進入,給小區安全管理造成危害,同時長年中從未開展過關于防火防盜活動和相關事宜;

        15、小區商業街區域占道嚴重,走廊無一能通行,多次反饋過從不整改

        最后陳述:我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我們希望我們的付出能得到對應的回報,或者差不多的回報,而不是一點都沒有的回報,從以上陳述中,可以看出物業不作為事實存在,違約在先,希望法庭站在保護弱者的立場,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依法追究原告做假證具的責任,同時對被告人給予賠償

        1.被告在訴訟期間的誤工費200元/天

        2.交通費50元/次

        3.前期購買燈泡6次24元

        4.門禁費用100元

        5.初拿房屋修墻費用360元

        6.精神損失5000元(從未上過法庭,自從收到傳票,深夜無法入睡,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傷害,)

        名譽損失2000元

        共計人民幣金額:xxxx元

        針對以上陳述法院對真實性可靠性可調查走訪。

        此致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