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
如果答辯狀的辯駁能夠說服法院,有很大幾率會減免被告人的責任。在生活中,很多無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云范文精心整理的答辯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答辯狀1
答辯人: 省 縣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張
答辯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健)不服 省 縣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 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 縣衛生局
年 6 月 9 日
相關知識
一、行政上訴答辯狀的格式
1、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答辯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范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二、行政上訴答辯狀的內容
1、上訴請求。上訴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上訴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
(1)撤銷被告發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2)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上訴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上訴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復議后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復議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著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范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答辯狀2
答辯人:吳x,男,年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公司主任,住所地:,電話:
因王x訴我侮辱其人身一案,答辯如下:
一、王x稱我在我的辦公室對其動手動腳,甚至用暴力強迫王x做有辱人格的動作。事實上絕無此事。我們公司的辦公室都是用大玻璃隔開的,是透明的,里面做什么事外面都能看見,我的辦公室連窗簾都沒有,如果我做對王x不軌的事,那外面的人肯定都能看見。
二、答辯人想特別提出的是,王x存在生活作風不檢點的`問題。王x自戀于自己的美貌,想憑借此誘惑有錢的男人。其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時,曾誘惑過該公司的多位高層和中層干部,因此被開除。王x來我公司上班之前,信誓旦旦的表示要好好工作,改過自新。可是其來我公司后作風還是不檢點,穿著和暴露,打扮的也很妖艷,對公司領導的動作和眼神都很不檢點。
因而,答辯人請法院查明有關事實,對王x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作出公正的判決。
人們法院
答辯人:吳x
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一份。
其他證明文件xx份
答辯狀3
答辯人:林業局 地址:區勞動南街43號
法定代表人:_____ 職 務:局 長
被答辯人:_____,男,漢族,現年60歲,小學文化,農民。 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男,漢族,現年27歲,初中文化,農民。 住址:__________
關于被答辯人_____、_____不服答辯人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___號、第056號《甘肅省林業行政決定書》提起的行政復議請求,做如下答辯:
一、違法事實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____鎮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運木材到蘭州出售,車號為甘G-_________號,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處,隨后我局派稽查人員到張肅公路巡查。于當日下午在新墩鎮高速公路路口將該車輛查獲,經調查,_____、_____在未辦理“木材運輸證”的情況下,雇用甘G-14738號汽車拉運原木(白楊木)20.9m(其中_____18.365m,_____ 2.535m)運往蘭州出售。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運輸合同、木材檢尺清單,貨到蘭州的聯系方式,證明當事人從事木材運輸活動的情況。
2、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從事違法活動的基本情況和事實。
3、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的違法實物和運輸工具。
二、被答辯人主張不明確,應駁回復議請求。
三、答辯人作出的`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56號、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___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合法。
1、主體合法
根據行政職權法定原則,法律授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涉嫌林業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權。
2、程序合法
本案辦理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等程序法規定的原則,程序合法。
3、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收集證據,此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答辯人對無證運輸木材的行為供認不違。
4、適用法律得當。
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一款規定,沒收被答辯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規定,使用法律條款適當。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對被答辯人作出的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56號、甘林罰書字(20____)第0___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是正確合法的。
四、答辯人主張
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復議請求,維持答辯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此致
_____人民政府
答辯人: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答辯狀副本二份;
2、客體證據、事實證據、程序證據、法律法規證據等合計32份,詳見《證據目錄單》。
答辯狀4
第三人: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xx年】第_____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__________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辯狀5
答辯人:濟南__________工程公司
住所地:濟南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__________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4月20日,原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
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
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__________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__________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
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
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
原__________公司作為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
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
是否決算是__________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
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
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__________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
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__________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__________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
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__________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任。
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__________公司清算報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
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
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
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
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__________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__________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
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__________工程公司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辯狀6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府前大街65號,法定代表表人:劉鋒杰,職務:董事長,電話:0546-8301065。
被答辯人:陳寶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沂源縣城翡翠園小區10號樓。電話:13589510620。
答辯人就陳寶生訴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
對方提供的借條加蓋我公司匯河橋項目經理部公章,且該公章已經過備案,由此我方認可項目經理部李紹強為有權代理,且根據現有相關資料無法認定被答辯人存有惡意,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且該債務清償日期為xx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為還款期到期之后兩年內,因此,該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對方未喪失勝訴權。因此我方認可并承擔40000元的債務清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 因徐風乾與濟南板廠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供貨商不承擔發票費用,現查明加蓋的項目部印章系偽造,我公司對其不予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提供服務須提供相應發票,濟南板廠理應承擔該發票費用。因此,合同中關于不承擔發票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借款6000元用于開發票,此款項可與濟南板廠協調處理。
綜上,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此款項被答辯人可與濟南板廠協調處理。被答辯人關于償還6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7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其它文件__________份
答辯狀8
答辯人:xxx,男/女,20xx年xx月xx日生,x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聯系方式: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
對xxxx人民法院(xxxx)xxxx民初xxxx號xxx(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答辯如下:
xxxxx(寫明答辯意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9
答辯人(被上訴人):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省縣人,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四季青鄉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____(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海民初字第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________________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的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________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________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________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________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________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________拿過來的”、“________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________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________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________________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________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________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____”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____”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________。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____”的簽名是________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________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____”的簽名并不是________書寫。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 ___日
答辯狀10
答辯人:彭XX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XX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XX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年月:19XX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XX因被答辯人周XX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訴請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 駁回原告周XX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 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自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950萬元,并且答辯人收到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XX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狀11
答辯人:
因常某某訴答辯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
本案原告應為編號為01xxx69《全國貨物運輸協議書》上甲方代表處所簽的跟常某某無關,因此常某某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對答辯人提出任何訴求。因本案原告不適格,請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本案中訴求案由為“財產損害賠償”,不適用合同違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關于“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本答辯人不是該財產損害的加害方,不應承擔責任。
在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張某某的過錯,造成我答辯方的車禍人亡以及原告貨物毀損的后果發生,并且在《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雄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甘公交人資[xxx2]第0009號)中已經明確認定“第一被告張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光明(本辯護人之夫)不負事故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責任可以看出,本辯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不承擔任何過錯責任。
同時,該財產損害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七條所列“依照其他規定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范圍,也不應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此,本案中本辯護人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更不是所謂的連帶帶責任了,請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轄權本辯護人也有異議。
在此案中,辯護人收到的傳票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但收到的舉證通知卻是“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以及起訴書中針對本辯護人的事實理由部分也實際是“合同糾紛”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對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管轄的相關規定,嘉峪關市人民法院不是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適格,答辯人也沒有侵權的過錯,因此本辯護人不應就本案的訴求承擔任何責任。故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還答辯人一清白。
此致
嘉峪關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年___月___日
答辯狀12
答辯人:____,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
答辯狀1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答辯狀14
原告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告名稱
所在地址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起訴人
日期
注:1.本訴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民事訴訟的被告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或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起訴人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答辯狀15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協議離婚,現就雙方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的'協商,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撫養人__________。雙方協商同意自年月
日起,女兒隨女方生活,其撫養權歸女方。
二、被扶養人的撫養費
1、撫養費:_________________男方不負責任何費用,所有費用由女方一人承擔(直至滿十八歲周歲)。
三、探視權
1、男方對孩子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雙方協商。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口遷移手續。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