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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不同意離婚

      時間:2024-07-11 22:10:46 答辯狀

      答辯狀不同意離婚

        要離婚,但是一方不同意離婚,這個時候怎么寫答辯狀,看看下面:

      答辯狀不同意離婚

        男方不同意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

        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系電話139873XXXXX。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離婚被告不同意答辯狀【2】

        答辯人:白XX,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現住丘北縣XX鄉XX村民委XX村小組。

        答辯人因高XX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狀所說與事實不付,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離婚目的而編造亂道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系自由戀愛建立深厚的感情后,雙方自愿結為夫妻的,由于被答辯人沒有男孩,缺少勞力,所以答辯于1984年就到被答辯人家當上門女婿,后雙方于1994年12月12日結婚登記并補辦了結婚證。

        可以說雙方是自小青梅竹馬,雙方夫妻關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之上。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婚后感情也沒有發生什么變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后雙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這些都可以證明雙方感情沒有出現什么問題,且現在子女都已經成年成家,兩人都已是當爺爺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間并沒有出現大吵大鬧之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所說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更沒有大打出手從而影響到夫妻感情。

        三、答辯人自到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贍養輔助父母,且直到20XX年農歷12月1日母親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辯人一手操勞后事。

        而現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辯人承擔。

        原告訴狀所稱答辯人追殺、歐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說完全沒有事實依據,是原告鬼迷心竅、執迷不悟而說的胡言亂語,這種話讓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會感到難過傷心。

        四、答辯人自上原告家當上門女婿后,為了將改變家庭貧困的狀況,一直勤儉節約,自力更生,經過幾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變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慘生活,使一家人過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辯人一直遵紀守法,加強自律,沒有做過紀法亂的事情,更沒有像原告所說在外面到處吃、喝、玩、樂、賭、嫖,把家產都花光,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辯人的人格,這已經涉嫌侵犯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主要法院從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現實,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混淆視聽、顛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視性用語,這樣做對自己、對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種傷害。

        五、答辯人自結婚以來,答辯人一直尊重呵護原告,沒有打罵過也沒有做出對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沒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蓋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虛烏有的事情。

        綜上所述,答辯人也原告雙方夫妻關系的確立系自由戀愛的結晶,且經過近三十年歲月的考驗,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且答辯人自到被答辯人當上門女婿后,一直遵老愛幼,勤儉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說說句句屬實,都鄉父老和家里老小為證。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拆有緣人”,婚姻不是兒戲,而家庭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石,答辯人懇請法庭調查核實后,依法判決不準予離婚的訴訟請求,維持原被告的夫妻關系,讓原、被告重修舊好。

        此致

        丘北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白XX

        代理人:張XX

        二0XX年三月二十一日

        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答辯狀【3】

        答辯人(被告):xxx 男 年齡:xxx 民族:xx 籍貫:xx 住址:xxx

        被答辯人:原告):xxx 女 年齡: xxx 民族:xx 籍貫:xx 住址:xxx

        答辯請求: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事實和理由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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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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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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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在某段時間內、某些事情上出現分歧是難免的,但為了孩子和雙方之長遠與根本之利益,應該互相諒解,求同存異,共創美好人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才準予離婚。

        我認為我與xxx感情并沒確已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以上答辯請求,希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