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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糾紛案二審答辯狀-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12:44 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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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一審原告):馬卉欣,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住桐柏縣城關鎮一里崗。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張正,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原泌陽縣文化局工作人員,住泌陽縣城關鎮小北拐52—14號。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王瑜廷,男,49歲,漢族,泌陽縣史志辦副主任,住泌陽縣泌水鎮。

        一審被告:南陽市寰宇印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合義,任經理。

        一審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關林,任社長。

        為與被答辯人著作權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南民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提出上訴,答辯人特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答辯人對整理出版的《盤古之神》享有著作權是完全正確的,被答辯人上訴稱原審法院在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下認為答辯人對《盤古之神》的文章享有著作權的觀點依法不能成立。

        答辯人是全國近三十年來第一個系統研究盤古的人,為探究盤古的淵源、源流,答辯人探訪、考察了全國20個省、300多個縣、24個民族的盤古神話的遺跡、古籍、方志、民族史、民俗、地理傳說及口傳神話、民間文學集成等。1993年,上海文藝出版社特別安排出版了答辯人的研究成果《盤古之神》。隨后,答辯人又重點考察了兩次。經過十多年研究,又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了《盤古學啟論暨人類早期史綱》一書,計50多萬字。這兩本書第一次提出盤古神話是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根,是華夏文化的底蘊,并破解了國內外研究盤古神話的諸多謎團,在國內外影響很大。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改編、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整理人享有。該書表明,答辯人系該書的作者,依法享有該書的著作權。不可否認的是,盤古神話傳說雖然為廣大地區、廣為流傳的口頭文學,但經過答辯人收集、加工、整理、演繹等創作活動,結集出版成書,依法理所當然的擁有對該書的著作權。被答辯人主編的《盤古神話》一書大量抄襲、剽竊答辯人《盤古之神》一書的內容,牟取非法利益,確已構成侵權。被答辯人故意混淆民間神話傳說廣泛流傳的特點和對民間神話傳說加工、整理正式出版的著作專有性、依法合理使用之間的區別,意在推卸責任,逃避法律制裁。

        二、根據現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答辯人的《盤古之神》一書一經出版發行,答辯人即享有著作權,被答辯人上訴稱答辯人不具有該書的著作權純屬無理狡辯。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的規定,結合答辯人的《盤古之神》一書,答辯人出版的《盤古之神》一書完全具備在文學、藝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的特征。該書就盤古神話的產生、流傳、地域分布等方面來看,在原始素材中融入了答辯人的創造性勞動,體現了答辯人獨特的語言風格,這在國內相關方面是獨一無二的,以至于答辯人在看了被答辯人主編的《盤古神話》后即可得出結論:該書中存在大量的抄襲、剽竊答辯人《盤古之神》的地方。被答辯人編著的《盤古神話》一書的部分內容出自《盤古之神》的內容:

        ( 1 )第 22 頁“盤古是龍生的”內容與《盤古之神》第 91 — 92 頁“龍生盤古”內容基本相同。答辯人錄音整理出版當然蘊含了創造性勞動,而不僅僅是錄音整理。

        ( 2 )第 24 頁《盤古開天辟地》與《盤古之神》第 123-127 頁《盤古兄妹》的內容基本相同。《盤古兄妹》是答辯人發表于《民間文學》 1986 年第 1 期的作品,原名《盤古開天》,《盤古之神》一書出版時,答辯人將該篇作品更名后收錄,這一變化也可以說明答辯人享有的著作權。

        ( 3 )第 29 頁的《滾磨成親》與《盤古之神》 199 頁的內容相同。該篇文章把采錄人“馬卉欣、程健君、張振犁”變更為:采集程健君等,把采集地點河南桐柏縣盤古山南麓棟溝變更為流傳地區泌陽縣。《滾磨成親》一文系全文照抄,只是作些改頭換面。

        ( 4 )第 32 頁的《猴子做媒》和 52 頁的《盤古和猴子》是根據《盤古之神》第 106 、 107 頁中的《盤古和猴子》改寫的。《盤古和猴子》是答辯人錄音整理的,被答辯人也不否認,但是,被答辯人剽竊答辯人的勞動成果,將答辯人的一件大布衫改成兩個小褲頭,企圖蒙混過關。

        ( 5 )第 34 頁的《兄妹婚》抄自《盤古之神》第 193 、 194 頁的內容,但在結尾刪掉了采集地點,并把“馬卉欣”的采錄人刪掉,留下另二采錄人。《兄妹婚》抄襲明顯,標題、語句、故事內容完全相同,但卻將答辯人的采錄人名字刪掉,保留另二采錄人。

        ( 6 )第 42 、 43 頁里《百神佑子》抄自《盤古之神》第 129 頁中的內容。把記錄整理馬卉欣變為 1989 年王娟記錄。答辯人記錄整理的神話傳說經出版發表后即享有著作權,被答辯人的同名文章無論從哪個角度上看,都可以看出是抄襲。

        ( 7 )第 48 頁的《盤古請日月》抄自《盤古之神》 114 頁的“盤古請日月”。除了個別句子變動以外,其它語言與情節完全相同。該文選自《河南民間故事集成桐柏卷》,答辯人結集成書時將其吸收加入,并注明出處,體現了依法尊重他人勞動的正確態度,而被答辯人明顯抄襲,卻硬是強裝是原創。

        ( 8 )第 50 頁《要歲數》抄自《盤古之神》第 138 頁的內容。答辯人根據講述人楊培義的講述,整理出《人活七十古來稀》一文,并發表于《河南民間故事集成桐柏卷》,被答辯人《要歲數》一文明顯可以看出系抄襲《人活七十古來稀》一文。

        ( 9 )第 54 頁《盤古和老牛》抄自《盤古之神》 104 頁《盤古不聽老牛勸》。只是把第一句變了,把講述人變了。被答辯人也不得不承認《盤古不聽老牛勸》是答辯人錄音整理的,被答辯人的拙劣之處在于把別人的東西名字一變,似乎變成了自己的東西,但明眼人一看便知源流,何況是些專業性較強的東西。著作權糾紛案二審答辯狀范文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 10 )第 56 頁的《水牛為啥聲音小》和第 58 頁的《盤古奶捏水牛》抄自《盤古之神》中第 131 、 132 、 133 三頁的內容。答辯人在結集成書時,對引用的東西都嚴格注明出處,反觀被答辯人的《水牛為啥聲音小》、《盤古奶捏水牛》兩篇文章,在故事情節、語言風格、表述方式等方面,均抄襲明顯。

        ( 11 )第 60 頁— 62 頁《盤古爺的牲口》內容與《盤古之神》 133 頁的內容一樣,但增加了“流傳地區泌陽縣盤古山一帶”的內容。答辯意見同 (10) 。

        ( 12 )第 67 頁的《張天師的妒嫉》的內容來源《盤古之神》 155 頁的內容。被答辯人承認答辯人系錄音整理人,答辯人錄音整理后即享有著作權。

        ( 13 )第 116 頁《保護青黃色的蛇》一文是抄自《盤古之神》第 171 頁“盤古奶跳水了”一文。只是句子稍有變動。如前所述,答辯人記錄整理也享有著作權。

        ( 14 )第 92 頁、 93 頁的《八子山》、《歪頭山》抄自《盤古之神》第 14 頁、 19 頁的內容。答辯人引用河南大學“中原神話調查組”的相關內容,被答辯人則直接采取拿來主義,羞羞答答,為我所用。

        《盤古之神》中的上述文章,除答辯人直接引用、注明出處的外(但存在分類、歸納等思維創造活動),答辯人都是經過千辛萬苦、認真采集、收集,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反復推敲琢磨,幾易其稿而成,絕對不是像被答辯人所理解的“只是一種最為簡單記錄、整理”,被答辯人直接抄襲、剽竊他人的東西作為自己的東西,當然簡單易行。答辯人在整個創作整理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艱辛的、創造性的勞動,形成了自己獨特語言風格,在出版當時是獨一無二的,否則,也不會由上海文藝出版社出版,被答辯人上訴稱這種簡單勞動是不可能達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2 條規定的作品和第 3 條規定的創作的涵義的觀點系其單方見解,一面之詞,根本不能成立。

        三、一審認定被答辯人的《盤古神話》剽竊了《盤古之神》的內容是完全正確的,被答辯人上訴稱未剽竊于客觀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泌陽縣是被中國民協命名為“盤古圣地”而非“中國盤古圣地”,桐柏縣則被中國民協命名為“中國盤古之鄉”。在桐柏縣被命名為“中國盤古之鄉”后,泌陽縣某些人也不甘落后,為達到其后來獲得的“盤古圣地”的目的,被答辯人充當先鋒,東拉西扯、抄襲剽竊,拼湊所謂的作品,這就是被答辯人剽竊的背景。

        退一步說,如果被答辯人辯稱泌陽也有類似的盤古神話,那么為什么 80 年代的全國民間文學普查中出版的集成卷本中沒有其純真、原汁原味的盤古神話,沒有和答辯人《盤古之神》書種類似的盤古神話?另外,泌陽盤古山廟會中出售的小冊子中怎么也沒有同樣的盤古神話?被答辯人張正 90 年代出的《盤古山故事》怎么都是些傳說,里邊卻是玉皇大帝、日本人、非洲人等等。還有在國際神話研討會泌陽發的《盤古山光盤》怎么沒有盤古神話?應該說是某些人為了達到特定目的,才抄襲、剽竊《盤古之神》和桐柏的其它作品。盤古故事確實流傳很廣,故事相同或類似也正常,但被答辯人《盤古神話》的相關故事或文章竟然和答辯人《盤古之神》的相關故事或文章高度一致,甚至連語句、段落、結構等完全一樣,這就不正常了。即便是整理同樣的故事,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不可能是這么高度一致,明明是抄襲、剽竊,卻又改頭換面,硬是裝作是原創,而且振振有詞,實在可悲。 任何人都可以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發掘、整理和研究,其成果只要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創作性勞動,體現了本人獨特的藝術風格,就屬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改編,就對其成果享有演繹的著作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 答辯人出版的《盤古之神》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該是毋容置疑的。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依法應予維持;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濫用訴權,企圖逃避制裁,推卸責任,公然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混淆黑白,依法不應支持。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知識產權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糾紛案二審答辯狀范文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馬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