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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案件應訴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13:50 答辯狀

      離婚案件應訴答辯狀

        離婚案答辯狀范文【1】

      離婚案件應訴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邱夢影(化名),女,1965年11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41號302室。

        被答辯人金大云(化名),男,1963年2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29號401室。

        答辯人收到了(2008)*民(民)初字第61**號案的起訴狀的副本,現針對被答辯人訴求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一、請求判決被答辯人允許答辯人在現住房陪同兒子至初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同意其離婚請求;

        二、請求判決兒子金云飛(化名)歸被答辯人直接撫養,答辯人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周歲為止;

        三、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近8年來兒子的撫養費96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四、依法分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1990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一段時間感情很好,1995年11月8日兒子金云飛出生。

        后來被答辯人染上賭博惡習,經常夜不歸宿,以至嗜賭成性,棄妻兒和家庭于不顧,甚至白天睡大覺,把工作扔到腦后,整天游手好閑,渾渾噩噩,得過且過,工作單位頻繁更換。

        答辯人無數次苦口婆心勸告,勸其不要沉迷下去,對工作和家庭應負起責任,振奮精神,從頭再來,均遭被答辯人的無理拒絕,使答辯人付出的心血全部付諸東流。

        二、答辯人一直認為“成一個家難、拆一個家易”。

        因此,答辯人不但悉心照料病魔纏身的兒子,還在被答辯人近8年不在家情況下,主動挑起精心呵護公婆的重擔:刷鍋洗碗,料理家務,噓寒問暖,陪伴聊天,精神贍養,陪同就醫,排隊掛號,付款取藥,床前伺候,都心甘情愿,有人說答辯人是個頂著一個天的女丈夫。

        這不但獲得了公婆的理解,也感動了居委會,法官不妨去周圍群眾中作些了解,是非真相必將大白于天下。

        三、答辯人堅持對家庭負責,對兒子成長負責,期望被答辯人改弦易轍,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為此當年東挪西湊為其歸還了三萬元賭債,但其不思悔改,無可救藥,竟然將其名下屬于夫妻共有房子偷偷賣掉去歸還新的賭債,并辭去上海好端端的工作,拋棄妻子兒子及其父母,欺騙說去廣西**出差,而且一去就是近8年幾乎不歸,弄得答辯人和兒子不得不在被答辯人父母房子里委屈居住。

        既然被答辯人堅持非離婚不可,在法院兩次不準予離婚之后又第三次起訴,答辯人無奈只好成全他的訴愿,但被答辯人應當允許答辯人免費在現住房陪同兒子住至初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否則不同意離婚。

        四、兒子已經年滿10周歲,答辯人已經征求兒子意見,表示愿意隨父親和爺爺一起生活,原因是母親近幾年不會有住房,不利于自己的學習成長,為此請求法院尊重兒子的選擇。

        答辯人愿意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周歲為止。

        答辯人強調指出,兒子是過敏性體質,難以治愈的哮喘纏身不去,幾乎每兩個月住院一次,但被答辯人自2001年開始不給家里提供什么費用。

        近8年來兒子的學費、家教費、業余項目學習費、生活費、醫藥費等等全部費用,都由答辯人一人獨自承擔,近8年已經支出了192000元,花掉了所有的積蓄,使答辯人成了真正的“月光族”,有時不得不伸手借債,故請求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兒子撫養費的50%,即96000元。

        五、被答辯人欺騙家人說去廣西**出差,答辯人及公婆家人都信以為真,后來方知其在上海辭職的真相,實際是調到了設在廣西**的中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半年甚至一年無音信。

        有次回家答辯人發現其旅行袋中有避孕套和壯陽充劑,而且拒絕過夫妻性生活,答辯人才感到問題的嚴重,便委托公公前去廣西**探明虛實,公公回來說被答辯人“變壞了”。

        后來答辯人發現其在廣西**與其他女人同居多年至今,并且生有孩子,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屬于重大過錯。

        答辯人多年的勞累與精神折磨,經常徹夜難眠,以致今天浮腫難退,患上高血壓、心臟病,不得不常年與藥物為伴,身心俱疲多傷,為此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六、結婚時購買的電器、家俱等一切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惟有在被答辯人分文不給家里時答辯人獨資購買的微波爐、冰箱、電扇,還有結婚時雙方父母贈與的兩個戒指、一根項鏈和一根手鏈,請求判決歸答辯人所有。

        綜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嗜賭成性,不可救藥;滿口謊言,欺騙家人;8年不盡丈夫和父親義務;在外與其他女人同居并生有孩子,廣西公司提供了他的一些具體信息,證明他具有重大過錯,給答辯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

        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為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弘揚家庭和諧與社會文明,請求法院深入居委,查明真相,主持公道,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離婚案件答辯狀【2】

        答辯人:林XX,男,漢族,出生于1978年X月29日,初中文化,農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烏木鎮廣子村14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780829XXX,聯系電話:13112515XXX

        答辯人林XX針對原告周XX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理由是原告與答辯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原告XXX在訴狀中稱“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長期懷疑原告有外遇,從不關心、信任妻子,夫妻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爭吵鬧矛盾,被告從不盡丈夫責任,也不給原告生活費,更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仍讓盼被告改正,但被告至今仍不改變,夫妻關系實在無法改善,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況不實,答辯人林定祥并沒有原告所說的那些行為,夫妻和睦,所以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堅持要離婚,答辯人也同意離婚,但須要原告滿足下列條件:

        1、婚生子林XX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每月給付婚生子林XX300元撫養費,一直支付到婚生子成年為止,且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經有兩個孩子(具體指原告在與答辯人結婚前,與別人所生的孩子)。

        2、答辯人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幫原告父母償還了20000元建房債務,要求原告給付答辯人20000元錢

        3、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答辯人要求原告補償10000元,理由是:原告在與答辯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其他男人保持有非正常性男女關系。

        4、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訴訟被告的答辯狀范文【3】

        尊敬的法庭:

        面對原告起訴與我離婚,面對我與原告之所以今天走上法庭的地步有其不能忽視的原因,以及我不能不面對現實而表明我的觀點和態度。

        第一、 我從沒有思考我會主動走這一步,也不會走這一步。

        因為我不愿意為此而干擾我從事我所追求的事業。

        第二、 我與原告不屬于感情破裂范疇而是屬于雙方對待家庭如何健康發展的思維方式不同而產生的分歧。

        從長期的相處中雙方都承認在近30年的婚姻生活中不管出現怎樣的情況雙方都在為這個家庭而努力營造,從白手起家走到今天的基本小康雙方都付出了極大的代價這也是我們的孩子都反復的與我們雙方所表達的心聲。

        而我也絕不會改變這個正確的信念。

        這也是婚姻關系得以能長期保持的根本原因。

        再加之雙方均無不良嗜好和行為如:賭博、酗酒、三者插足以及性生活的不和諧

        第三、 原告為什麼會起訴:

        1、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由于雙方脾氣性格差異較大原告文化素養思維素質和處理能力與我有很大的差距且總是處于劣勢地位,再加之生活的瑣事矛盾的激化過程中雙方針鋒相對互不相讓造成“兩口子打架”的局面而原告再一次處于劣勢而產生對我的積重難返的怨恨所為。

        為此我完全能夠理解原告想急于解脫的的心情。

        2、我所堅持的原則是:我的收入【近兩千元】用于家庭的重大開支和再“創業”積累如:為孩子購置房產等,而原告的收入【近1千元】用于家庭生活的開支,為此原告執意不同意雙方又互不讓步而造成。

        第四、 雙方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告方:

        1、勤儉持家的過分表現限制了我生活的某些自由而近似于“苛刻”使我不能接受;

        2、對娘家的過分依賴不考慮我的感受;

        3、在明知矛盾已開始激化并不分場合的“那壺不開提哪壺”“不給面子”還用挑釁性的語言而激怒了被告至使其矛盾升級;

        4、不從長遠觀點看待家庭的發展而只顧眼前利益甚至“存私房錢”;

        5、娘家的某些人的極不理智的干預和滲透是造成矛盾升級而不可忽視的外部原因而原告不能正確認識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6、對待孩子的某些重大問題上屢次背著我造成極大的被動而執迷不悟;

        7、不能正確認識應盡義務而以“優點”自居也傷害了被告的感情。

        被告方:

        1、以“義務”的過分強調而忽視了自己事業的成功而原告為此所付出的代價;

        2、以過分的原則強調忽視了原告的接受能力;3、自己應承擔矛盾激化的主要責任,因此而造成對原告身心的極大傷害【為此向原告表示歉意】;

        4、不拘小節的生活方式和處理方法忽視了原告的感受傷害了原告的感情;

        5、沒有正確地處理好事業與家庭的關系,這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6、很少與原告溝通意見使其雙方矛盾積壓;

        7、大男子主義忽視了原告人格和自尊極大傷害了原告的感情。

        綜上分析可見,雙方都應吸取教訓以溝通為上和為貴才是明智的選擇。

        第五、 我的最后表態:

        1、離婚條件并不成熟;

        2、原告所指控的所謂“家庭暴力”不具法定意義,因此被告不同意離婚;

        3、我在尊重原告選擇的同時更尊重法庭的調解和判決。

        最后補充:本人想聽一聽孩子的意見。

        謝謝法庭!

        答辯人:+++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