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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訴答辯狀格式

      時間:2024-07-11 22:14:26 答辯狀

      反訴答辯狀格式

        反訴答辯狀格式【1】

      反訴答辯狀格式

        答辯人(本訴原告):黎仕武,男,漢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身份證號碼:51**96現住昆明市官渡區方旺社區。電話:13**71,18**16。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答辯人(本訴原告)茶山林地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本訴原告)針對反訴所稱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如下答辯:

        1、答辯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拆除恢復茶山林地,答辯人(本訴原告)只是為了有效使用茶山林地,并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

        2、答辯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答辯人(本訴原告)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后最終拆除了臨時使用房,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故意

        歪曲事實,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為20**年1月8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雙方約定對方旺茶山林地有償使用,使用期限至2043年,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20**年12月26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方旺茶山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

        但20**年6月,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問其緣由,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

        綜上論證,答辯人(本訴原告)認為: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駁回。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此致

        官渡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反訴答辯狀格式【2】

        (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志。

        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