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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與反訴狀

      時間:2024-07-11 22:14:31 答辯狀

      答辯狀與反訴狀

        民事答辯及反訴狀【1】

      答辯狀與反訴狀

        答辯及反訴人:胡______,女______歲,漢族,臨時工,______省______縣人,住______縣林業局竹木加工廠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縣法律顧問處律師______

        原告______縣土產公司訴債務一案,現提出答辯及反訴如下:

        (一)答辯部分:我(答辯及反訴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為臨時工,專業貨車裝卻毛竹、竹片等土產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與其他5名臨時工在原告院內裝毛竹,因該卡車無固定的鐵架或木架,僅臨時選用幾根毛竹做插桿,裝車設備不牢,加上超載2.6噸(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從車上摔下,被毛竹打傷,不省人事。

        經醫院檢查診斷,我為’“外傷性脾破裂,腦震蕩”,頭部裂傷縫合12針,脾臟切除,共輸血1810毫升,住院治療56天,花去醫療費890.27元。

        出院后,醫囑休息半年(醫院診斷書已呈交你院)。

        這起工傷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裝車設備不牢,勞動保護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

        原告作為國營企業,對此不僅不檢查改進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脫責任,這是很不應該的。

        勞動部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的臨時工、季節工及試用人員,因公負傷醫療期間待遇與一般工人相同。”

        根據這一規定精神,我因公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應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甲項的規定辦理,即:其全部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或廠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由此可見,原告預支給我的醫療費用______元作為我的欠款而現在要我返還,純屬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現。

        (二)反訴部分:我因公負傷醫療期間,依法應由原告負擔的費用如下:

        1.以現金交納的醫藥費、輸血費救護車費計667.54元(全部單據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間的膳費84元(每天1.50元,56天);

        3.護理工資112元(每天1人,護理56天,日工資2元);

        4.醫療期及出院后休養期共8個月的工資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項,共計1343:54元。另加我負傷前結存未領而由原告非法扣壓的工資47.92元,總計1391.46元。原告除已預借給我的醫藥費800元外.還應償付我591.46元。

        請你院查明事實,合并審理我的反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及反訴人:胡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民事答辯狀暨反訴狀【2】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xx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20x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

        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xx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