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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15:39 答辯狀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在法庭上處理糾紛的幾率越來越大,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收集的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其它文件__________份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2

        第三人: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xx年】第_____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__________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3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市××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被答辯人:×××彩板活動房廠,地址:××市××鎮××路××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廠長。

        第三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縣××鄉××村。暫住××市××鎮××路××號。

        因被答辯人×××彩板活動房廠不服答辯人作出的×人社工認[ ]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現答辯如下:

        一、根據被答辯人《行政起訴狀》訴稱:“原告單位注冊地在××市××縣,被告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不僅超越工傷認定管轄權,而且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這種說法是完全沒有依據的。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只要對照這條規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傷事故,發生在答辯人管轄范圍內,卻要求答辯人到其注冊地調查,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被答辯人未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為第三人辦理工傷保險,按照上述規定,答辯人理應為之受理認定。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因此,答辯人認定為工傷,

        二、被答辯人訴稱“第三人系醉酒導致受傷,不應認定工傷”,缺乏事實證據。答辯人派人到該項目經營部施工工地調查核實時,被答辯人施工管理人員說,第三人上班前后經常喝酒,但并未說其醉酒。而“喝酒”與“醉酒”,其性質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確系“醉酒”上班,被答辯人管理人員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前,曾書面告知被答辯人舉證,但被答辯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證據。因此,被答辯人以第三人“醉酒”為由否定工傷的理由難以成立。

        三、經調查,第三人與同事一起在安裝門架時碰到頂上高壓線,結果被電觸傷。從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難逃其咎,負有一定責任。因為施工前明知頂上有高壓線,卻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致造成這樣意外事故。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該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申訴,維持答辯人所作的該工傷認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 月 日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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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答辯狀

        發布時間:20xx-09-29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因×××訴我單位……(寫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觀點、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蓋章)

        ××××年××月××日

        (寫明遞交答辯狀之日)

        附:

        1.答辯狀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證物或書證×件

      經典的行政訴訟答辯狀5

        答辯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市××鎮××工業區,法定代表人:王××聯系電話:××

        答辯人現就(20××)××法行初字第××號張××訴××市社會保障局案,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已經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

        本案原告于20xx年4月進入答辯人公司工作,答辯人依法為其購買了社保。其于20xx年10月15日病發住院,答辯人也已經為其墊付醫藥費用。其出院后,答辯人及時為其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12月9日,本案被告××市社會保障局作出東社保工傷認定字第××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原告于20xx年10月15日所生發生的事故屬于非工傷。可見,答辯人一直都在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答辯人的行為并無任何不當之處。

        二、 答辯人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起訴時將答辯人列為第三人,答辯人認為這是不當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根據該條可知,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而不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第三人的特征,僅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不可能成為訴訟的第三人。

        而答辯人只是與該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與被告的行政行為并無利害關系,故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 答辯人尊重××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為

        原告發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沒有在工傷中受到外物的撞擊,也不是車間設置備漏電所致,因此,答辯人認為,被告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東社保工傷認字第××號《工傷認定書》認定原告為非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答辯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列為本案第三人是不適當的,答辯人已經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并尊重××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為,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