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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案答辯狀

      時間:2024-07-11 22:15:49 答辯狀

      離婚案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離婚案答辯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離婚案答辯狀

      離婚案答辯狀1

        【案件情況】20xx年10月,男女雙方經共同之親戚介紹后認識,趕在百年一遇的20xx年11月11日登記。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異,男方脾氣相對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規勸無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對其父規勸中,女方收到驚嚇,回娘家,到本縣精神病醫院就診。男方誤以為其精神病嚴重且難以醫治,遂提起訴訟。并索要彩禮等財務5000余元。 【登記時間】20xx年11月11日

        【訴訟時間】20xx年5月

        【訴訟提起】男方

        【訴訟理由】女方無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訴訟請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禮

        【訴訟成本】男方20xx元律師代理費,女方為【結案方式】案件開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師告知女方:撤訴,并給予女方一定補償。

        【維權方式】積極應訴外,提出反訴。 【案件切入點】

        1、疑點問題:處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無故回娘家而拒絕回夫家。

        2、顯失公平:男方起訴離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費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維。

        3、提出反訴:反訴離婚及返還財產及予以精神賠償。(離婚)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劉xxxx,女,1988年xxxx月xxxx日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住山東省xxxxxx縣xxxx鎮xxxxxx村,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xxxxx。答辯人因原告趙xxxx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離婚的“事實與理由”與真實存在之事實嚴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有“被告無故回娘家居住不歸”,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門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離婚理由。可事實是:原告的父親于20xx年xx月xxxx日在外飲酒至醉回家,原告見狀后當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緒極其激動的`讓其父親要么當即將原告砍死,要么從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內將xxxx瓶白酒和xxxx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這一過程中,被告曾試圖對原告的惡劣行為予以阻攔,可原告竟然將菜刀和酒瓶揮向被告。面對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看著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滿地流淌著的酒液,被告忽然覺得原告竟然會對辛辛苦苦養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親實施了如此強烈的家庭暴力,可見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無從可言。便匆忙獨自一人回了娘家。當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嚇,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xxxxxx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由于受到強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癥”。

        其間,原告及其家人確實到過被告娘家,但并非為勸說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窺探被告的病情。當得知被告到精神病醫院看過病后,原告及其父親等家人擔心原告日后會成為“包袱”,而根本沒有提出讓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給被告提供醫病之費用。

        由此可見,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癥,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嚇而致。原告起訴離婚,是基于對被告日后成為“包袱”的擔心和故意拋棄。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還部分彩禮款”于法無據。

        原告被告兩人確實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認識,次月按照民間習慣舉行了訂親儀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結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原告及其家人為了實現原告和被告“訂親”、“婚姻登記”的目的,曾先后對被告實施了贈與行為。原告及其家人對被告實施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且其贈與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不得撤銷。原告的訴求,法院應該予以駁回。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xxxxxx

      離婚案答辯狀2

        答辯人:xx,男,xxxxx,漢族,住址xxxx,身份證號:xxxx。被答辯人:xxx,女,xxx,漢族,住址xxx,身份證號:xxx。答辯人xxx與被答辯人xxx離婚糾紛一案,答辯人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不成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xxx年相識,后經一年多的熱戀,我們加深了彼此之間的了解,xxxx年年底,我們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相敬如賓,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特別是xxxx年07月23日女兒xxx出生以后,我們又有了愛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后又于xxxx年1月7日生育兒子xxx。另外,我家里還為我們出錢承接了被答辯人xxx轉手的玉器店,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四口人其樂融融。為了養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工資卡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干什么活,家庭關系也一直非常和睦。

        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我經過深思熟慮,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訴稱雙方之間性格差異較大,時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吵架,不屬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xxx年認識并逐漸熟悉,雙方經過長時間的自由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經過婚后多年的充分認識、了解,感情基礎更加牢固,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說答辯人常常酗酒滋事、并以跳樓自殺相威脅,完全是杜撰的謊言答辯人更是潔身自好,將打工等收入全部交給了別答辯人,沒有多余的閑錢與別人喝酒,而且也不愛喝酒,故從不喝酒,更沒有酗酒滋事。被答辯人所訴稱的以跳樓自殺相威脅更是無中生有。

        3、xxx系主要由答辯人家人出資經營,被答辯人訴稱完全是在捏造事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后,我家里人想為我及被答辯人謀個營生,我們便一起打算開一家店。xxxx年,剛好被答辯人叔叔李占武在康德有個玉器店向外轉讓,價格12萬。我們家里存款萬、我姐出2。6萬、姨姨1萬、同學1萬、舅舅2萬、我有存款8000元,共計10萬多,被答辯人家里出了2萬元,承包了該玉器店。而且,我一邊和被答辯人經營玉器店,一邊在外打工,將工資卡一直是交給被答辯人用于生活及玉器店進貨等等。有時候,玉器店進貨沒錢時,我們家都是把糧食賣了,向親朋好友借錢用來進貨。而被答辯人卻說玉器店是別人的,完全是在捏造事實,是在惡意編造謊言。

        二、被答辯人之所以起訴離婚是因為其與第三人有不正當關系,為了兩個孩子能有一個有利的成長環境,希望法庭對被答辯人進行批評教育,促使被答辯人早日端正思想,斷絕與第三人的關系,答辯人愿再次原諒被答辯人

        答辯人為了改善家庭生活,更為了被答辯人和兩個孩子能夠生活的富裕幸福,自己還在外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的工資卡全部交給被答辯人。但是,被答辯人在xxxx年開始經常和別人一起出去旅游,外出購物,花錢也越來越多,不僅我給他的'工資他用來和別的男人一起出去旅游、玩等花銷,我名下的5張共5萬元的信用卡也交給了被答辯人,但是仍然不夠她花銷!而且,被答辯人對家里孩子也不聞不問,孩子都是我和我媽在養,我除了在外工作上班,回家以后還做飯、洗衣服等等,幾乎承包了所有家務。而被答辯人卻經常和別的男的一出去旅游,一出去就好幾天,打電話也聯系不上,回來了也不說去哪里了,回到家里就玩手機,和別的男的在網上聊天,打電話也背著我,言語甚是親昵!更令人氣憤的是,其中有一次,被答辯人還讓一個男的來我在xxx店門市跟我鬧事!

        對于被答辯人的種種不良行徑,答辯人實在是非常氣憤,但是考慮到兩個年幼的孩子將來的成長,我不想讓孩子從小就生活在一個離異的家庭,更不想讓孩子有后爸后媽!所以,只要被答辯人能夠回心轉意,保證不再和第三者聯系,我愿意再次原諒被答辯人,只為孩子能夠有一個微暖的家!希望法庭對被答辯人進行批評教育!

        三、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并對被答辯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借口,編造歪曲事實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年一月二十四日

      離婚案答辯狀3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xxxxxx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為制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為是女孩,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坐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著熬過月子,滿月后沒有辦法為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娘家生活。而不是像被答辯人所說的制造矛盾后不辭而別。

        2、答辯人于xxxxxxxx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于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但這并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為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娘家看望,與實不符。自答辯人無奈回娘家后,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為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為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為對方多考慮,要為孩子多考慮,要為家庭多考慮,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為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為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xxxxxxxx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按法律規定承擔撫養費用。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女兒。具體理由有三點:

        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其已經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二,孩子現在不滿xxxxxxxx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后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

        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綜上,及于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撫養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之規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對方都要承擔撫養費用,據此,依照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雙方結婚后,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xxxxxxxxxx元。

        答辯人結婚后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么做,是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后半生,甚至是一輩子托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然世事難料,現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無住房,經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

        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