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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答辯狀的常用

      時間:2024-07-11 22:17:17 答辯狀

      2016關于被告人答辯狀的常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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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關于被告人答辯狀的常用范文

      被告人答辯狀的常用1

        答辯狀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答辯人作為定作人,假如在從事房屋裝修人員的選任上存在過失,也只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應與被告黃余明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答辯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定,但該《辦法》是2002年5月1日實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定,已經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企業資質的審查。

        3、現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11月18日

      被告人答辯狀的常用2

        答辯狀

        答辯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鷹潭市有限公司

        一、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的貨款其實是質量保證金。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多年的業務往來,按照雙方交易習慣,答辯人都會扣留一筆貨款當做被答辯人提供貨物的質量保證金,被答辯人對此也是一直認可的。從2015年3月7日到4月28日的對賬單也可以看出,2015年3月7日的第一筆欠款就是答辯人扣留被答辯人2014年最后一批貨款作為2015年雙方業務往來的質量保證金。 二、被答辯人起訴的數額也是有誤的,其要求計算利息也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以2015年3月7日到4月28日的對賬單中答辯人拖欠被答辯人貨款135745.25元為由起訴答辯人,可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15年5、6月份都是有業務往來的。后面由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貨物出現質量問題,致使至今未完成5、6月份的對賬,因此,被答辯人以2015年5月18日完成的對賬數額起訴是有誤的。

        2015年5月18日對賬后扣留的貨款是作為后續業務往來的質量保證金的,而且雙方并沒有約定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問題,因此,被答辯人要求從2015年5月18日起計算利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2015年6月7日供給答辯人的一批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2015年6月7日,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供應了一批規格為0.10mm,重量為517.495Kg的裸銅線,答辯人用這批裸銅線生產成4.5厘米4芯的電線進行銷售。隨后答辯人的客戶向答辯人表示此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要求答辯人改善產品質量,經檢測后才發現被答辯人供應的這批裸銅線的直徑不足0.95mm,完全達不到0.10mm裸銅線的規格要求。答辯人于2015年6月18日將剩余的94.4Kg裸銅線退還給了被答辯人。但是答辯人已經生產銷售的產品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答辯人的客戶金韋實業有限公司連續三次發函答辯人,稱此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需扣減答辯人貨款人民幣26555.00元,另外幾個客戶也因為此批產品質量問題與答辯人斷絕了業務往來。

        2015年7月份以來,答辯人一直努力與被答辯人協商解決此問題,但是被答辯人拒不配合答辯人妥善解決此問題。因此答辯人認為應從被答辯人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答辯人的損失。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