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辯狀-答辯狀范文
【交通事故答辯狀_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 ,男,漢族,19 年6月24日出生,住長沙市開福區伍家嶺 10棟917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住長沙市雨花區 917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后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由于被答辯人經鑒定后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最低級別的傷殘。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為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后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后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86.2元。其中①2008年12月20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為“漢磁灸熱帖”,由于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共計570元。②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于該收據上的內容為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200 元。③2009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為“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于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00元。④2009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于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并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190元。⑤2009年4月29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并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共計714元。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后期醫療費用為29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后期醫療費應為2912.2元,而不是468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于答辯人已經為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2008年11月22日入院,于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為20天。《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0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為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0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195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0天的誤工費應為130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700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9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托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7.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為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基于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并無任何受益行為。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并無過錯,因為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至于答辯人酒后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