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X號樓X單元XXX室,電話:81971XXX
被答辯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住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棗園北里7號樓2單元101室,電話:86763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較好,并不存在起訴狀中所稱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我與被告與1993年1月1日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該陳述符合實際情況,正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性格相近,愛好相同,才共同組建了家庭,一起經歷了十幾年的風風雨雨,直到現在答辯人仍深愛著被答辯人。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深感驚訝。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不務正業,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為了家庭,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數字通誠電子商務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勞累,從來沒有怨言,怎么能說答辯人不務正業呢?
(三)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亂找女人,對家庭不負責任,于實際情況不符合。
可能是因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溝通不夠,導致被答辯人猜疑答辯人在外面有別的女人,從而提起離婚訴訟。答辯人愿意與被答辯人通過交流溝通,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二、 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一)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兒李穎杰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