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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權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3 07:13:19 答辯狀

      商標權糾紛答辯狀

        商標權糾紛答辯狀【1】

      商標權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趙xx,男,19xx年x月4日,漢族,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x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現為“嘉善縣xxxxx食品店”業主,經營地址嘉善縣xxx鎮xx村xxx路xxx號。

        被答辯人:納愛斯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上水南3號。

        法定代表人:莊啟傳,董事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侵權事實無異議,但答辯人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0年7月25日先后共兩次從海寧xxxx所購進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塊,共96塊,在不知該產品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已于原告起訴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購進涉案產品進行銷售。

        因此侵權行為事實上已不存在,被答辯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無實際意義。

        二、依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尊重被答辯人的知識產權,但其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無主觀過錯。

        首先,涉案產品在外觀上一般人很難辨別其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次,答辯人從未因銷售涉案產品受到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最后,被答辯人于2011年11月4日取證后。

             在明知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也沒有及時發出要求答辯人停止侵權行為的警告或請求,也并沒有及時到法院起訴,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

        此外,答辯人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是其從海寧xxxx所購進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答辯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公斷。

        此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商標侵權答辯狀【2】

        答辯人:X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廣東省XX。

        身份證號碼:XX。

        被答辯人:廣東XX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Xx號,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案號(2011)東一法民五初字第XX號】,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如下答辯,請法院予以采納。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一、“XX”手機商標并非知名品牌商標。

        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材料可知,“XX”商標最初是由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開曼群島注冊所擁有,注冊有效期限從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東莞XX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讓XX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XX”注冊商標,并于同年12月29日變更為廣東XX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至2009年8月份,被答辯人廣東XX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對注冊商標“XX” 的使用時間不到一年,相關公眾對此商標不甚了解。

        因此,從被答辯人對“XX”手機商標的使用時間即可推知其在2009年度還構不成品牌商標。

        二、答辯人所被訴請的涉案手機銷售有合法來源,答辯人沒有侵權故意,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答辯人被起訴的涉案手機有合法來源,答辯人是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從XX太平電子城購進,對此事實,有被答辯人提交的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工商長處字(2009)第9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反證。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可知,答辯人沒有侵犯被答辯人“XX”商標專用權的故意,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提交的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并不能當然作為認定答辯人商標侵權故意的依據。

        行政處罰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標侵權則需要有當事人的主觀故意為前提。

        因答辯人的涉案手機有合法來源,答辯人沒有商標侵權故意,因此無需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三、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賠償人民幣50000元損失沒有任何依據,依法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被答辯人開口即要求答辯人賠償50000元侵權損失費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據說明其損失賠償額是如何計算而來,因此,其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損失賠償費用因沒有任何依據而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答辯人不能證明其自稱的因答辯人商標侵權所遭受到的損失,那么,商標侵權賠償數額就應帶按照被答辯人所認為的因答辯人侵權所得利益進行賠償。

        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東工商長處字(2009)第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的內容可知,涉案21臺手機進貨價均為450元/臺,而售價僅為520元/臺,售出的涉案手機僅為三臺,銷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潤也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辯人真若構成被答辯人認為的銷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手機,答辯人的侵權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答辯人的侵權賠償數額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辯人卻信口開河,沒有任何根據的漫天要價50000元的侵權賠償額完全是借訴訟之手段謀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辯人為達到謀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過不正當關系,將一年前的自稱是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資料復印出來當作起訴商標侵權的證據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區大范圍地起訴手機零售商,非常明顯,被答辯人所謂維權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惡意維權,借以謀取高額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要求。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東莞日報》和《南方都市報》上刊登所謂的包含承諾不會再次侵權的道歉聲明于法無據。

        如上所述,答辯人根本未對被答辯人的商標構成侵權,故無需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假若構成侵權,侵權情節也非常輕微,未對被答辯人的聲譽構成任何影響,賠禮道歉屬人身侵權的范圍,而本案根本沒有構成人身損失。

        答辯人無需在《東莞日報》和《南方都市報》上刊登所謂的包含承諾不會再次侵權的道歉聲明。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也是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只是一個小個體工商戶,現在生意已非常慘淡,幾乎面臨關閉狀態,整個店鋪價值甚至也不過區區幾萬元,根本就再經不起任何輕微的經濟沖擊。

        所以,請求法院綜合考慮上述事實以及構建社會和諧大局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辯人:廣東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20XX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