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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勞務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13 07:13:44 答辯狀

      提供勞務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孫某。(相關信息略)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原審被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一)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在工作中受傷”是客觀事實。
        
        答辯人是在為上訴人正常工作過程遭受外傷。
        
        證人孫某某的出庭作證,其證實了與答辯人均在上訴人處干活,答辯人在正常干活過程中遭受了傷害,答辯人干活時間有一個多月。遭受傷害的過程是2011年5月7日上午8點左右,答辯人把三輪電瓶車放在接磚坯軌道處,其被絆倒在三輪電瓶車后面,喊左腿痛。
        
        答辯人受傷后即在村衛生院治療,后轉至東海縣人民醫院、徐州第一人民醫院治療。
        
        答辯人提供的村衛生室及醫生曹廷杰的證明均證實了答辯人在受傷后及時到衛生室進行了治療的事實。原審法院對此事實予以了認定合乎事實與法律。
        
        (二)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的誤工費每月900元是正確的。
        
        答辯人在上訴人處干了一個多月,第一個月簽字領取的工資是1200多元,第二個月未干到月底就受傷,領取了800多元工資,其工友的工資亦在一千左右,原告主張900元的誤工費已經是少算了,何況東海縣的最低工資標準就在8、9百元了。故,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的誤工費每月900元亦無不妥。
        
        (三)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在為上訴人從事雇傭關系中遭受的外傷與病變的發生存有因果關系是正確的。
        
        本案的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第二項已經明確寫明了“被鑒定人孫伶召自身疾病左膝蓋骨性關節炎在此次病變中起到主要作用;外傷起到次要的作用,參與度約為30%。”本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程序合法,得出的鑒定結論亦是客觀公正的,而且上訴人在原審庭審對此鑒定意見未提出任何異議,更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原審法院采納此鑒定意見亦是正確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原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基礎之上認定閆成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是正確的,程序上亦合法。
        
        原審法院查明上訴人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系閆某,后閆某將該企業轉讓與閆某某,答辯人是在閆某某經營期間發生本次事故。在答辯人提供的企業登記資料查詢表及原審法院與閆某某的談話筆錄均能證明上述事實的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據此,原審法院認定閆某某對此賠償承擔無限責任是正確的。
        
        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答辯人已年邁古稀之人,其明明是在干活中受傷后在醫院治療,上訴人無視客觀事實,竟強詞奪理說答辯人沒有受傷更未入院治療,受傷與上訴人無因果。不論其用何種言語修飾,其終究是無理狡辯,掩蓋不了事實真相,當然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應該得到道德和法律的支持,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的上訴請求。
        
        此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二OXX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