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糾紛答辯狀范文
提供勞務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職務略。
被答辯人:略,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聯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對貴院受理的吳某(以下稱“原告”)訴答辯人、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法院:
1.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證據三“證人證言”系偽證。
1、該證據證人錢某自稱是答辯人的門衛,是在說謊。
錢某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非答辯人的員工,答辯人從未聘請過錢某擔任門衛。
2、錢某稱本案另一被告張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給他干”,與事實不符。
答辯人與張某不存在“廠房裝修”業務關系。
3、原告訴狀稱夏某系答辯人的負責人,錢某亦稱“我們公司領導夏某”,與事實不符。
夏某非答辯人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與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張某沒有業務關系。
答辯人非原告訴稱的奉賢區××公路××號廠房主體,答辯人與張某和原告不存在業務關系。
答辯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廠房裝修”項目承包或承攬給本案另一被告張某進行施工,更談不上在承包發包過程中或承攬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在有過失的情形,答辯人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認為,原告以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把答辯人作為非本案適格被告進行訴訟。
為此,惟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令其承擔訴訟費。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A公司
二〇一二年××月 日
XX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2】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012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12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009)47號文第2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
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 間:2012年5月8日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濟南----工程有限公司,住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花園19-2-12。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被答辯人:孔--,男,漢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山東省曲阜市董莊鄉--村-號。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經就被答辯人摔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妥善解決。
2011年1月20日,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報酬及傷后賠償已經與其清帳完畢。
這是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被答辯人再次起訴答辯人至法院,完全違背了雙方之間的約定,屬于惡意訴訟,建議法院駁回起訴。
二、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并非對其不管不問。
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及時將其送至臨邑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答辯人為被答辯人購買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兩人照顧護理,其中一名陪護人員孔--是被答辯人哥哥,公司照常發給孔--工資,另一名陪護人員陳--,公司經理助理,為被答辯人洗手洗臉,照顧無微不至。
2012年1月10日,被答辯人傷愈后還到答辯人工地做工,答辯人仍按原有報酬標準進行支付。
可以說,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已經仁至義盡。
三、被答辯人------。
綜上,----------。
此致
濟南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