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實用]
答辯狀應該要有扎實充足的證據做為輔助,這樣的答辯狀才是有理有據的,才具有說服力。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人們在法庭上處理糾紛的幾率越來越大,大家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幫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辯狀,歡迎大家分享。
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職務:
出生日期: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戶,經營xx行業已多年。
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營到20xx年3月。
二、xx在20xx年5月11日用原告xx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2140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4000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1860元及20xx年3月至9月六個月的攤位費600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劉 ,男,8歲,漢族,住鄭州市二七區 街5號樓。
法定代理人:劉 ,男,38歲,漢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連 訴被告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適應的主要責任。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苗圃小學在組織學生上體育課期間,未盡到組織、管理、安全保障等相關義務,對學生在課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常理,我們都知道,對于兩個溜溜球因碰撞而導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時也是無法預見的,更不用說對于兩個年齡都是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所以說這種爆炸行為也只能有學校特別是上課時的體育老師所能及時發現和預見到的,這也正是學校在法律上應當承擔的強制性義務。根據教育部20xx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該案件中,事實是由于學校的疏于管理,保護不夠,學校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特別是學校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導致了最后的傷害事故的發生。所以說,學校對于事故的發生是有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所規定相適應的主要責任。
2、 在該事故中,學校不積極履行告知和救助義務,嚴重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序,存在著重大過錯,直接導致了小孩傷情擴大和額外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于學校的重大過錯和小孩傷情的擴大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 學校應當對自己的重大過錯而引起的小孩傷情的擴大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在該案件中,兩個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損害事故是發生在上午11點左右,當時的體育老師在發現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報告了這一重要情況,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沒有當回事。未及時將傷者送醫院治療,也未及時通知兩個學生的家長。直到下午學生出現疼痛難忍才告知其家長,送往醫院治療。并且醫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不延誤治療的話也不至于造成這么嚴重的傷殘情況。所以,由于苗圃小學未及時履行救助的義務,使小孩在長達六個小時的時間內一直接處于無人照管,無醫治療的狀態,才導致了小孩病情的發展,學校的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違反法律的問題,更是小孩雙方父母從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為,我們不得不對學校的管理和保護行為產生懷疑。學校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擴大病情的事實承擔全部責任。
二、受害人對于損害事故的發生,本身也存在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兩個小孩玩溜溜球,對于碰撞發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過失,不能說誰有要任,誰沒有責任,因為是兩個人的行為結合所發生的一個損害事實,所以說,雙方對損害事故的發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結合案件事實,對于答辯人來說,應當減輕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學校告知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內迅速趕往醫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為第一位,積極配合醫院治療,不僅僅從精神上關心、幫助受害人及其家屬,更從物質上去解決看病所遇到的醫療費用等實際問題,一次性拿出醫藥費用6000元,積極的去承擔責任。使小孩在送去醫院后第一時間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讓病情擴大的現實問題。當然,被告的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極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們的諒解。相反,作為學校,則沒有表現出更多的讓雙方小孩父母能夠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劉政對損害事實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因責任后果比較嚴重,必須有法律、相關法規的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明確的約定才可以。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無明確約定,是不能濫用連帶責任的;并且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有連帶責任時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現有的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明文規定學生傷害事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說,學生傷害事故是一種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比例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作為被告,我們只能依照法律積極承擔與自己過錯適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學校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與其重大過錯相適應的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對小孩傷情的擴大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相適應的全部責任。總之,由于受害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害事故,應當減輕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對于損害的擴大及擴大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答辯人沒有過錯,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SJX,男,37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1XXXXXXXX,住鹽城市XXXXX室,電話:XXXX。
答辯人:CRJ,男,35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城市¥¥¥¥,電話:¥¥¥¥。
被答辯人:ZSH,女,40歲,漢族,身份證號:3209*****,住鹽都區*****,電話:******。
現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號”ZSH訴二答辯人人身損害一案答辯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鹽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C公司”)雇請第一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一被告)SJX幫助該公司裝卸、整理鋅合金錠。
SJX因自己的叉車皆在工作狀態,無法抽調,于是介紹ZWJ派叉車去TC公司。ZWJ隨即指派第二答辯人(原告《民事訴狀》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該公司倉庫進行裝卸、整理作業。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辯人CRJ是ZWJ的雇員(或工作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20號)第9條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根據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被答辯人便上去用手推鋅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鋅合金料將被答辯人的右手壓傷”,請注意,此處被答辯人自己陳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車將鋅合金料鏟起又放下時”,是被答辯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辯人自己存在嚴重過錯——疏忽大意、反應不夠靈敏所致,CRJ并無“嚴重過失”,更非“故意”,因此,無論是作為“雇員”,還是作為“工作人員”,CRJ在此事故中都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既然雇員CRJ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作為雇主的ZWJ也順理成章地無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因為既然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ZWJ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不管怎么說,無論CRJ、ZWJ有無過錯、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他們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而不應由其他人代為承擔有關民事責任。至于第一答辯人SJX,在本案中,僅僅是一名業務介紹人,屬于居中介紹的性質,而且是免費、義務為TC公司幫忙的,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將第一答辯人列為被告,應為不適格。
即使如被答辯人的《民事訴狀》所述,第一答辯人是TC公司臨時雇請幫忙裝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與SJX之間亦同樣是雇主與雇員的雇傭關系。因此,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第二答辯人無“嚴重過失”及“故意”,那么,作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為TC公司臨時雇請的雇員第一答辯人SJX依法也就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退一萬步說,假如需要第一答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仍然依據上述所引兩條法律法規規定,此民事賠償責任仍然應由第一答辯人的雇主TC公司最終承擔!
因此,二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向二答辯人主張民事賠償是于法無據的,所提交《民事訴狀》將之二答辯人列為被告,是為訴訟目標當事人指向錯誤,主體不適格。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此該起訴駁回!
被答辯人就此生產事故要求人身賠償,即使認為二答辯人有過錯需要賠償,那么最終的賠償責任也就應由最終雇主TC公司承擔。
鑒于被答辯人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而在該事故中,二答辯人又和被答辯人一樣不可避免地與TC公司發生牽連、聯系,而被答辯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依據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該用人單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請工傷保險金給付則是另一層法律關系)。
即使被答辯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員,那至少亦應是其雇員,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TC公司仍然應當承擔此起生產事故所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辯人或者依職權將TC公司追加為被告,或者將TC公司列為利害關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產事故引起的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順利、徹底解決。
最后,二答辯人再次鄭重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辯人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產事故致傷依法應屬于工傷,而被答辯人的因工傷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與二答辯人無關;第二,二答辯人不存在任何“嚴重過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辯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過失。
總之,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本次生產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同時,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二答辯人及ZWJ愿意分別補償被答辯人人民幣三百元(如果被答辯人在一審判決之前不撤回對二答辯人的起訴或者不服一審如果駁回其原起訴請求的判決,二答辯人有權隨時撤銷此補償意向);同時,為利本案的徹底解決,我們請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辯人所提訴求一并增列TC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被告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決為盼。此致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人:宗潛
20xx年11月5日
一、關于CRJ無責的答辯:
第一,CRJ已經下車做了示范動作。ZSH未按照所示范的動作進行操作才導致自己的人身發生損害。因此,CRJ不應對此損害負責,受害者本人應對自己不按示范動作的要求操作的過錯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倉庫保管員,應該認識到叉車堆物時的風險,應有主動規避風險的謹慎操作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但她沒有認識到,或者沒有采取相應規避措施(——即使沒有CRJ的示范,ZSH自己也應該認識到并采取相應的規避措施!),她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應該能夠判斷自己有無能力完成該項簡單的輔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認為沒有能力完成該項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絕進行此項工作!但她沒有拒絕,就證明她認為自己有能力正確、安全、順利地完成此項工作。結果,她沒有做到安全操作而傷害了自己。她應該為自己的判斷不準確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總之,被答辯人在此次生產事故中,沒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沒有準確判斷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動規避風險的謹慎意識和相應應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傷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還有,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賠償原則。本訴第二答辯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過錯,因此,依法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關于被答辯人的選擇性賠償建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本案被答辯人有權選擇工傷賠償或者人身損害賠償。二者只能選擇其一,否則將有不當得利。
本著對受害人負責的態度,我們想提請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慮,——選擇工傷賠償,你將獲得無過錯責任賠償和全額賠償;而選擇人身損害賠償,你將獲得過錯責任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沒有過錯,你極有可能得不到賠償,或者僅能得到較少的補償;即使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但是,這個過錯與你的受到傷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賠償;如果你所認為的“侵權人”有過錯并且該過錯與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那么,侵權人也只能按他的過錯在這次人身損害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份額。換句話說,侵權人不可能是全責,如果堅持人身損害賠償,你不可能得到全額賠償。
因此,為原告ZSH的賠償權益最大化,也從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議ZSH重新考慮選擇工傷賠償,而且工傷賠償沒有太多爭議。
說得不好聽一點,我有理由懷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實是TC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為他并沒有真正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著想!
三、關于叉車操作資質證件問題
第一,第二答辯人CRJ有叉車操作證;第二,第二答辯人CRJ長期從事叉車操作工作。第三,在現實社會中,沒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傭沒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車操作資質或者技能問題不應得到懷疑。
退一萬步說,即使第二答辯人沒有操作證,也與本民事賠償糾紛案件無關,而屬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規調整。
在此,我們請法庭允許我舉兩個簡單的例子進行說明。
第一,某甲沒有證,某日,他去人跡罕至的森林違章捕獵。當他瞄準一棵茂密的大樹上的鳥兒進行射擊后,鳥兒沒打到,茂密的樹枝中一個人某乙應聲掉下,結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樹枝上應該有鳥兒,這沒錯,但不應該有人,或者說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預見那茂密的樹枝中會有人。因此,該起某乙因槍擊死亡案件,對于某甲來說,純粹屬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認識過錯,那么,依法他不應該承擔對于某乙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某甲因無證并且違法偷捕珍稀動物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判處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是另外一層法律關系。
第二,某丙有汽車駕駛技能,但他沒有駕駛證。某日,他駕駛一汽車在某一級公路正常行駛。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殺,從某一鄉間小路駕駛摩托車發瘋地沖向大路。某丙發現后緊急剎車并進行規避,但為時已晚,某丁被撞當場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死者某丁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丙不負責任,但應承擔交強險內的無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當然,一般情況下,此賠償責任將轉由承保事故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而其實某丙本人并不需要進行賠償。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某丙無證駕駛,將會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無證駕駛而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與某丙其實最終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不是同一種法律關系。
及至本案,至于CRJ有無叉車操作證,與本起生產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不屬于民法領域調整的范圍。
四、關于受害人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要參照工傷賠償標準中的醫治該起人身損害必要的醫藥費,同時是屬于工傷藥品報銷名錄表中的藥品,或者以全部醫療費的70%計算。
2、誤工費,需要其提供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以其日平均工資X鑒定誤工天數。如超過20xx元/月,需要提供納稅證明。
3、住院伙食補助,18元/天X實際住院天數。
4、護理費,40元/天X鑒定護理天數。
5、營養費,9元/天X鑒定營養天數。
6、交通費,不能超過200元,因為在大市區。
7、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2944元/年X2年X責任賠償系數(比例,百分比)。
8、精神撫慰金,50000元X10%(十級傷殘)X責任賠償系數(比例,如是同等責任以下,則無此項)。
其它,諸如住宿費、后續治療費等,一概不承認。
民事答辯狀4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經介紹后,經過戀愛,相互了解、彼此認可后登記結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經過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答辯人因工作在企業,并擔任一定的職務,因單位工作安排,經常加班、出差,或許有時候顧不上關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辯人肩上承擔著家庭的重擔,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學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為了整個家庭的生計,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犧牲更多的個人時間,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賺錢來養活家庭。以后,答辯人愿以后多抽出時間陪陪妻子,愿意維持住這個家庭。
(三)因被答辯人長時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媽媽,所以答辯人于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時無意中與妻子鬧出誤會,雖然報了警,但卻是意料之外。答辯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正處于生長發育期,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XX。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已十一歲,正是兒童心理成長的關鍵時期,如果離婚,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從兒子XX出生到現在11年的時間,兒子的一切生活與學習都是由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父母負責照顧撫養。
被答辯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盡到做母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為了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撫養。但女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敬禮!
答辯人:XX
20xx年6月20日
民事答辯狀5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____________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_________不應該對_______的________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被答辯人以“__________”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_________和_______的_____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______并不會必然導致__________。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6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男,白族,49歲,住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之父。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男,36歲,農民,白族,住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____________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______________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______________的死亡。
2、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______________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__________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與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______________家屬壹萬貳仟元(元),每人承擔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______________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______________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______________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______________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答辯狀7
答辯人:趙,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xxx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xx.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答辯狀8
答辯人:濟南__________工程公司
住所地:濟南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__________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4月20日,原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
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
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__________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__________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
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
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
原__________公司作為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
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
是否決算是__________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
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
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__________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
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__________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__________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
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__________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任。
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__________公司清算報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
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
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
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
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__________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__________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
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__________工程公司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答辯狀9
答辯人: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區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因原告____________研究所訴我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
本公司不應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應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銷售者;
第二,我公司對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沒有法定審查義務:對于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應是出版者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我們銷售單位沒有法定的`審查義務;
第三,我公司沒有過錯:我公司具有圖書銷售資質,并通過正規渠道、合法手續從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銷售資質的________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按折扣40%購進20冊原告所訴侵權物《_______》一書,又以折扣65%銷售給原告,我公司僅獲利_______元。
綜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權人,不應承擔著作權的侵權責任。要求貴院查清事實,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民事答辯狀10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張海燕,女,19xx年7月16日出生,漢族,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鎮工業街,個體工商戶,系伊旗盛世才華裝飾公司負責人。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時,給上訴人出具的報價單即是工程最終價款,報價單最后寫有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是經雙方確定認可的,而不是《預算表》。
2、上訴人在同答辯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找過幾家裝飾公司進行對比,一家報價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報價為980000元(工裝的利潤在45%左右),而答辯人的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潤,只是當做業績工程及樣板工程做的。
3、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每次變更施工方案時,都是經過雙方確定認可后才實施的,如上訴人不確定認可也不可能繼續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質也都是經過上訴人確定認可后才能繼續施工完成,壁紙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發貨單。樓梯的定制也是按標準定制,而上訴人沒有給出具體詳細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縮減樓梯的寬度。
5、消防驗收不能通過是因為KTV內沒安裝噴淋消防設備,當初
施工時答辯人特別提出《娛樂行業等公共場所》必須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但上訴人不予采納方案,說自己有親屬在那行,可以不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也能通過消防驗收。
這些都是一審法院經過詳細的調查、取證,而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由代理人趙江波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當庭提出反訴,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時3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6月13日二次開庭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反訴案,提出三份證據,而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的質證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質、消防驗收不能通過等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明確陳述過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
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27日
民事答辯狀11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某升,男,漢族,xx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xx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電話xxxxxxxxxxxx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x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xxx年11月4日。到xx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xx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某升
x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12
答辯人(反訴人):
住所:
電話:
被答辯人(被反訴人):
住所地:
電話:
反訴被告反訴與原告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______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現(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為無效協議。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返還原告轉讓費。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1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工作單位及職務: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原告起訴答辯人離婚一案,答辯人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但原告所述離婚的事實與理由不完全屬實:
原被告于________年因工作關系相識,之后很快確立戀愛關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__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__。
原被告戀愛期間及結婚初期感情不錯。后來,被告發現雙方在很多方面觀念差異很大,導致雙方在經濟問題、子女撫養等方面經常產生矛盾;且原告在生活中缺少家庭責任感,對被告不關心,在家務方面從不幫助被告;在被告孕育生育至撫養子女階段,原告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除此外,原告經常無故很晚回家,后半夜回家簡直就是家常便飯,被告難以理解,夫妻感情逐漸破裂。____年____月原告主動離家,雙方現已分居,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由答辯人撫養較有利于其成長,答辯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撫養費。
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時就來照顧原被告生活,兒子________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與答辯人共同照顧,答辯人上班后,________也一直由答辯人父母直接照顧。現________已上幼兒園,每日也是由答辯人父母接送。原告父母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身體情況不適合照顧子女。
從出生以來,一直是由答辯人及家人照顧,分居期間,也是一直跟隨答辯人,如離婚后突然改變他的生長環境,將難以適應,對其成長明顯不利。且只有3歲半,年齡太小,一直母乳喂養至2歲多,對母親的.依戀較重,不宜由父親直接撫養,顯然本案的情況子女判歸被告撫養更有利于他的成長。
三、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割
1.房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一處(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該房為原告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左右,現貸款已全部還清,該房婚后還貸所對應房屋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房屋一處(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號)
該房為婚前____________月____日被告以個人名義購買,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婚后有還貸,現貸款已全部還清,該房婚后還貸所對應房屋價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2.公司股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答辯人作為發起人成立了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告持股比例為____%,答辯人持股比例為____%,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元,目前僅實繳了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汽車
轎車一輛(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_)。
該車為婚后以原告名義購買,購買價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全款已付清,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
4.存款
被告名下有存款約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原告名下存款情況不清楚,請法院依法調查后分割。
5.股票
原告名下股票價值不清楚,答辯人無股票。
6.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
7.財產分割方案
(1)____________號房屋離婚后歸原告所有,原告應支付被告相應折價;
(2)____________號房屋離婚后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原告相應折價;
(3)____________公司股權歸答辯人所有,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相應折價;
(4)____________轎車一輛(車牌號:__________________)離婚后歸被告所有,原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被告愿支付相應折價;
(5)雙方存款依法平均分割;
(6)原告名下股票歸原告所有,答辯人要求按市值獲利一半折價。
綜上所述,答辯人同意離婚,但認為原告所述離婚的事實與理由不屬實,子女要求判歸答辯人撫養。夫妻共同財產請法庭依法分割。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答辯狀14
答辯人:xxx,男/女,20xx年xx月xx日生,x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聯系方式: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
對xxxx人民法院(xxxx)xxxx民初xxxx號xxx(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答辯如下:
xxxxx(寫明答辯意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15
答辯人: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 xxx
被答辯人:xxx,女,53歲,漢族,住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偽造,真實性不認可
x年至x年被答辯人任答辯人公司總經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核算不規范,現金管理極度混亂。
x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為此,被答辯人耿耿于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偽造一系列“借款證據”,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日期為x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為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純系偽造。即便真有所xx.96元的“集資款”發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金交款單”純系偽造。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二是沒有銀行蓋章;三是表格制式從x年到x年全是統一格式,沒有變化;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金交款單為第二聯“貸方憑證”,應為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金交款單的虛假性。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為x年7月20日和x年2月27日)也系偽造: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可能要承擔侵占公司財產的刑事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核算不規范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為。通過審計發現,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為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占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偽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并追究被答辯人偽造證據的責任。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