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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07-20 01:19:28 答辯狀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

        被告和被訴人通過答辯狀,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下面是云范文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被上訴人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被上訴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湖北仙桃人,農民,住XXX。

        答辯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對(2009)仙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XX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

        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

        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

        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附后)。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

        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XX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XX,更沒有與XX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五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訴人受傷XX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XX指揮過現場,而且是XX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XX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

        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于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2008年10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

        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

        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

        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于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

        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7月16日

      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被上訴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湖北仙桃人,農民,住XXX。

        答辯人于X年X月X日收到仙桃市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對(xxxx)仙民一初字第XX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認為雇傭關系有特定條件,一般屬于私人勞動,而XX是法人單位,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能形成雇傭關系。

        其實這個觀點已經過時。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的多樣化。

        在司法理論和實踐當中,恰恰相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則是單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單位。

        故上訴人所述觀點不成立。

        實際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或承攬關系,其理由見一審代理詞(附后)。

        二、上訴人說“如果被上訴人是在所謂的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那被上訴人是工傷呀?”被上訴人認為,這是基本常識的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這里恰恰是對雇傭關系的規定,而不是對工傷的規定。

        上訴人以此來說明是工傷,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上訴人說被上訴人與老板XX形成了雇傭或承攬關系,簡直匪夷所思!被上訴人根本就不認識XX,更沒有與XX談過搬運價錢的問題,每噸五元的搬運費是上訴人與XX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X的妻子代表上訴人在次日平均發放給參加搬運的全部雇員的`。

        四、上訴人說“從XX送谷子到XX直至被上訴人受傷XX均不在場”,更是彌天大謊!幾份證據都印證了當晚XX指揮過現場,而且是XX發現被上訴人受傷暈倒在廁所,叫證人XX等人一起將被上訴人拉出廁所,運往醫院的。

        這些不可辯駁的事實,居然為上訴人矢口否認,實在令人震驚!

        審判長,本案由于上訴人自持財大氣粗,故意刁難,從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讓被上訴人經歷了漫長的等待與痛苦的煎熬。

        自xxxx年1x月事故發生以來,被上訴人經歷了起訴、被迫撤訴,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訴等一系列的訴訟與勞動工傷認定程序,終于有了法院判決的結果。

        雖然被上訴人對賠償數額不盡滿意,但也能識大體,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了上訴的權利。

        可是,沒有想到財大氣粗的老板竟然反身過來提出上訴,故意造成訟累,以便將被上訴人拖垮,以達到其不愿承擔社會和法律責任的目的。

        其目的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道德良心,望合議庭予以明察。

        該起人身損害事故給被上訴人及家庭所帶來的巨大悲痛是難以用金錢彌補的,而上訴人的故意訟累、逃脫責任的做法,令正處于痛苦中的被上訴人更加心寒。

        被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