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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民事起訴狀

      時間:2024-07-11 12:23:39 起訴狀

      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民事起訴狀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20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