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起訴狀通用
商標侵權起訴狀1
原告:,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現住。電話:
被告一:,性別:,現住
被告二:浙江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電話:
訴訟請求:
1、確認兩被告侵犯原告第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2、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行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連帶賠償原告合理費用支出及損失額共計x萬元;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刪除、封停名下網站所有侵犯第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店鋪網頁并向原告提供其注冊的真實身份信息資料;同時在其網頁上發布啟事、消除影響;
5、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申請注冊的第號商標,于x年x月x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服裝;游泳衣;足球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嬰兒全套衣;雨衣。該商標經原告投入大量廣告宣傳,在服裝市場上享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
被告二經營的淘寶網為提供商品或服務電子交易平臺的網絡服務營運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為浙,并為買賣雙方提供支付寶、消費者保障等盈利服務。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查義務,致使淘寶網上存有高達數百家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網絡店鋪(經南方公證處證據保全),實質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第4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項規定xxxxxxxxx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屬于共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經南方公證處證據保全的侵權網絡店鋪xxxx""未經原告許可,大肆銷售、許諾銷售含有 服裝。侵權結果發生地在廣州越秀區中山四路廣州市南方公證處,該案貴院有管轄權!
原告先后于x年x月、x年x月x日將第號 商標許可給林偉璇、武梅、魏木生、汝鳳玲廣東省內使用,三年許可費總額為萬,足以折射出該商標市場價值!原告并將上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向商標局提交備案,并先后獲得商標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賠償額參照)。
xx南公證內字第公證書記錄的"東京著衣"網店侵權銷售額一個月達x元,按照x年x月x日計算至x月x日止共計按照x個月統計,侵權銷售總額為x元。而該份公證書記錄的"著衣"網店侵權庫存總數為件,分別按照展示的價格統計庫存總額為x元。加之公證費x元、律師費x元,購物費x元,故原告請求x萬元賠償于法有據!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損失等民事責任。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商標侵權起訴狀2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侵犯原告第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經濟損失x元;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x元。
以上共計:人民幣x萬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廣東xxx股份有限公司,x所使用的""商標在xx年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原告為保全證據,在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犯了原告知識產權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被告故意銷售侵犯原告上述權利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該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知識產權的侵犯。
被告故意銷售侵犯原告上述權利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xx日
商標侵權起訴狀3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標專用權糾紛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第147號判決,現向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第147號判決的基礎上再賠償5萬元。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從海南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受讓了""圖文組合商標,核準類別包括食宿旅館、咖啡館等。此后,原告經咖啡公司授權獲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的獨占使用商標許可權。
x年x月x日,原告與案外人萬春簽訂《上海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萬春可使用""圖文組合商標在新余市長青北路經營咖啡店,期限3年,并約定加盟合同可續簽,續簽為3年一期,續約金為x萬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并依據《上海特許經營合同》開展經營服務。合約期限屆滿后,原告發現被告在未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圖文組合商標,與其協商未果后,遂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圖形"商標,并賠償損失x萬元。
法院認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圖形"商標專用權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圍內及上海浦西范圍內獨占使用權,均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通過萬春與原告簽訂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圖形"商標在其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被告在加盟約定的'期限內使用該商標及相關文字、標識,屬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與原告續簽合同,也未拆除相關標識及文字,仍繼續使用""商標。因此,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商標在江西省范圍內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被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損失,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的數額、被告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確定為5萬元,根據《商標使用法》第21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至少要賠償0萬元"條例規定,原告的行為具有法律依據,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特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再賠償原告5萬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有限公司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