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民事起訴狀模板
原告: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XX,總經理。
聯系方式:代理人曾鏡同律師
被告: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JDX(NZ)1005046(SB)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360000元的流量開關、液位開關及轉子流量計等設備。
《購銷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購銷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60000元。
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 2012年10月23日,被告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容為“經過三方詳細核對,由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貨款分別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經三方友好協商,現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397902.76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15萬元,最后一個月還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貨款,到現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60000元,而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并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等法律之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橫縣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