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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樣本

      時間:2024-07-11 12:35:30 起訴狀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樣本

        導語:在刑事訴訟中,常有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最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樣本,歡迎閱讀。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樣本1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勝祥(以下簡稱原告),男,漢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貴州省鎮遠縣人,住貴州省鎮遠縣都坪鎮大壩行政村長壩組。(系死者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聶朋(以下簡稱原告),男,漢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藺縣人,現住浙江省溫嶺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聶新淋(以下簡稱原告),女,漢族,2009年3月23日生,貴州省鎮原縣人,住浙江省溫嶺市。(系死者的女兒)

        法定代理人:聶朋,男,漢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藺縣人,現住浙江省溫嶺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定江(以下簡稱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縣人,住四川省南溪縣南溪鎮茶花村6組65號。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張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691000元、喪葬費20043元、醫療費1000元、交通費3000元、被扶養人的生活費220835元、住宿費4500元、誤工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0元,共計:1001378元。

        事實與理由

        2013年6月23日18時30分許,張定江駕駛的浙jrd937號小型普通客車途徑石松一級公路15km+100m處(城東街道隧道內)時,與王冬春駕駛的浙jq9581轎車發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駕駛的浙jq9581轎車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號燃油助力車旁邊的楊露、聶朋,造成楊露經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聶朋重傷(沒有做傷情鑒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張定江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冬春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聶朋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楊露自身負次要責任,鄭富和無責任、劉明軍無責任、李忠平無責任、穆志智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張定江被取保候審,并且拒不支付原告聶朋的后續醫療費、護理費。原告多次找被告張定江協商楊露(死者)死亡賠償金的事宜,被告張定江拒絕支付賠償金。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一個完整的'家庭變得支離破碎,原告聶新淋只有五歲就沒有了媽媽,原告聶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嚴重殘疾,無力撫養女兒。原告楊勝祥體弱多病,沒有人照顧。原告的外婆剛去世不久,母親就離開了人世。未來的日子不知繼續下去。

        綜上所述,被告違法駕駛的行為造成一死一傷的結果,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被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張定江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溫嶺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樣本2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個體客運,家住河南省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個體戶。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漢族,住址同上,個體戶。

        訴訟請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刑事責任;

        二、請求賠償原告各種賠償金共計372394.16元。

        事實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點左右,在河南睢縣睢州大道西段睢縣客運總站北門,被告人XXX、XXX放著自己的11點半的班車點不跑,又來無故非 法搶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因為在此之前,他們夫婦倆已經連續一個多星期故意跟我們找茬,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但在此過程中,他們并沒有跟我妻子產生直接的.矛盾關系。事發前一個多星期他們夫婦不知從哪弄來一倆即將報廢的長途車來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事發當天,他們又把車發了 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們交涉一下,因此發生爭執,在爭執的過程中,XXX遞給XXX一個內裝有倆把刀袋子,XXX先后用這倆把刀刺傷了 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醫院不到十分種就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銳器多次刺擊致開放性胸腹部損傷(肺破裂、脾破裂、胃穿 孔、腸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雖然歸案,但卻一直沒有如實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無視國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場所(汽車站門口),雙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極其殘暴的手段、有預謀的行兇傷人,故意殺害我妻子,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的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擔如下賠償責任:

        1、喪葬費:2006年度河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醫療費:7683元,有單據15張為證;

        3、死亡賠償金:2006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9810.26元計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XXX女兒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2歲,應撫養至 18歲,撫養 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6÷2=20055.54元;

        XXX兒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0歲,撫養8年;XXX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體弱多病,一直隨XXX夫婦生活,應贍養 15 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親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15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親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1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6÷3=35654.4元。

        各項合計共372394.16元,懇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