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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索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時間:2024-07-11 12:37:04 起訴狀

      追索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追索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1

        原告:簡XX,男,XXXX年X月X日生,X族,住廣德縣盧村鄉XX村XX組XX號。

        法定代理人:簡XX,男,XXX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親,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吳XX,女,XXXX年X月X日生,X族,農民,住廣德縣邱村鎮XX村XX組XX號,系原告母親,聯系電話XXXXXXXXXXX。

        案由: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8月起至起訴之日期間的撫養費10615元(其中生活費每月300元,合計8700元,教育費1915元);

        2、判令被告自起訴之日起按每月400元標準支付生活費及實際發生的二分之一教育費。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6年5月份,原告父親與母親在浙江省安吉縣打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 2006年9月18日,原告父母在廣德縣盧村鄉XX村XX組舉行婚禮,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6月3日,原告在盧村衛生院出生。

        2009年8月,被告拋棄原告,不辭而別,原告父親多方尋找被告均無著落。2011年10月,原告父親偶然發現被告在XX公司上班,經了解,被告已與XX公司下屬一負責人登記結婚。原告父親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遭被告拒絕。

        綜上所述,被告遺棄原告,且拒不承擔原告撫養費,于法無據。故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此致

        廣德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追索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2

        原告:張某,男,漢族,2002年12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張xx之母),女,漢族,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洛陽市xx,電話:xx。

        被告:張#(張xx之父),男,漢族,1959年1月出生,住洛陽市xx。電話:xx。

        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事實與理由:

        父母于2007年9月離婚,原告跟隨母親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現在原告上學前班,學習、生活的費用也增多了。由于金融危機,母親收入減少,不能滿足原告的實際需要。去年到今年的物價飛漲,城鎮居民的消費支出也增漲了不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多的撫養費,與情與理與法都是應該的,完全合情合理。根據婚姻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另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因此,請求法院判決令被告支付每月撫養費400元。

        此致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法定代理人:

        二0**年十二月日